《荆棘鸟》是一部深受女性喜爱的爱情悲剧。笔者阅读的中文译文简洁,文字优美,刻画人物心理细腻,读来不忍释卷。通过阅读来窥视别人的私生活,是人类好奇心驱使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带来的心灵颤动,不啻亲口品尝了那一幕幕人生的甘苦。
本书给笔者印象最深刻的是那份遗嘱。之所以有此印象,一方面大约因它涉及到了一千三百多万英镑财产(恐相当于如今的上百亿美元)的分配,另一方面它对人物的命运安排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梅吉的姑妈玛丽留下的那份遗嘱,说成是全书的文眼,一点也不过份。这份留给拉尔夫的遗嘱,击穿了男主角的心,偷走了女主角的爱情,终于奠定了全书悲剧的基础。
其实,书中的遗嘱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法律问题。如果梅吉的父母在法律上争一争,兴许故事的结尾就完全不一样了。但这个假设只能存于读者心里,因为导演就是作者,剧情的发展是作者事先设定的,读者的不甘心,终幻为云彩,随风飘散在德罗海达的茫茫大草原上空。
澳大利亚属于英联邦,适用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对于玛丽先后留下的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文中作了结论,笔者不懂英美法的规定,无权作法律判断。那就根据中国大陆法律的规定谈谈这两份遗嘱的效力吧。
遗嘱在改革开放前,并没有在中国人的心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然而,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富裕起来的中国人开始愈来愈重视这个问题了。遗嘱是家族财富传承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它让身后家人更为理性地面对财产,它可以避免家人之间无谓的财产争夺大战,让人性得以回归。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五类: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即使在后的自书遗嘱也不能当然撤销、变更在先的公证遗嘱。
玛丽立下的第一份遗嘱,将财产留给了弟弟一家。这份遗嘱,是在律师的见证之下完成的,并且交由律师代为保管。按中国大陆法律的理解,这份遗嘱应当属于公证遗嘱。只不过在我国,对文书、行为的公证,是由公证员,而不是由律师进行的。
玛丽写给拉尔夫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虽然时间顺序在后,但却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在后的自书遗嘱不能当然改变在先的公证遗嘱,帕迪将赢得财产,拉尔夫无权代表教会接受遗产。拉尔夫与梅吉的爱情或许可以圆满收场。可是在书中,律师建议帕迪起诉,菲和帕迪居然拒绝了,这深深地伤害了这位尽职的遗嘱保管人。善良的帕迪和菲夫妇,饱受贫穷之苦,不敢奢望这笔巨额财产,一心只想过普通人的生活。
面对财富,即使立有遗嘱,我们也很难说它会为后人带来好运,还是厄运。拉尔夫得到了想要的遗嘱,但是在工作上的成功,换得的是爱情悲剧和心灵折磨。命运的,就交给命运吧。其他的,还是交给其他的吧。一切顺从内心的自然流逝。
行文至此,笔者需要多说一点,免得让读者诸君产生误会。遗嘱不是必须得公证,自书遗嘱一样具备法律效力。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变更或撤销在先公证遗嘱内容时,需要以公证形式来完成。考虑到人生无常,以及遗嘱人可能在年老体衰之际的意识不清,遗嘱人最好在意识清醒、身体健康时立下书面的遗嘱,内容全部手写,如果可能,做遗嘱公证,或由律师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