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是一个开着童装店的已婚人士,但是婚后与丈夫感情不和,生意也不好,一度让她失意,偶然的机会,刘女士认识了陈某,双方交往便日渐频繁。
2019年3月,刘女士的童装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欠了一堆外债。无奈之下,刘女士便找到了陈某借钱,陈某也没有多犹豫,直接转给刘女士1万元。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刘女士又多次向陈某借款累计5万余元,并在5月中旬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刘女士向陈某借款51000元。
6月中旬,刘女士与丈夫提出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刘女士也就更加大胆与陈某来往了,感情也更近一步。
7月中旬,陈某通过微信转账再次给刘女士四次共计44500元,均被刘女士用于偿还个人借款。陈某的大方让刘女士欣喜,也开始不安,自己欠陈某的借款又不知如何偿还。于是,刘女士开始打起小算盘,陈某收入稳定,对自己非常爱慕,花钱也很大方,不如“以身相许”,也让自己的日后生活有所保障。
经多次商议,刘女士与陈某于7月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一个月间,陈某多次通过微信陆续转账给刘女士共计34500元。七夕节这天,陈某为表心意,在未实际收到欠款的情况下,便将之前51000元的欠条还给了刘女士。
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女士就与陈某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
一、准予离婚:从刘女士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她一开始就没有和陈某建立夫妻感情的意愿。而陈某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只是需偿还债务。故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对于刘女士的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女方需偿还部分欠款、不当得利:从查明的事实看,陈某给付刘女士的款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婚前出具欠条的51000元,二是婚前陈某主动转账的44500元,三是婚后转账的34500元。
1、出具欠条的51000元,原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陈某将欠条返还刘女士。该行为不符合根据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彩礼的性质,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条件应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但婚后1个月刘女士就要以死相逼离婚,刘女士本人在庭审中亦表示“是因为他说和他登记结婚,欠他的钱就不用还了,本身没有感情”。故附条件赠与的条件并没有实现,陈某要求刘女士偿还该笔欠款,予以支持。
2、婚前陈某主动转账的44500元用于偿还刘女士个人婚前所欠的债务。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并无有关夫妻一方因结婚可从另一方获得利益的法律规定,在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当然地具有合法依据,陈某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
3、婚后转账的34500元,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故陈某要求返还这部分的34500元及其他款项,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刘女士返还陈某西欠款、不当得利共计95500元。
律师说法:婚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会因结婚而消灭。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结婚需要双方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真实情感,本案中,刘女士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亦应受到道德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