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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伦的法律宣称,凡在骚乱中不参与任何一方者均为无耻小人。这项规定听起来有些怪异,但是应该考虑到当时希腊所处的实际情况。希腊那时分成许多小邦,在一个苦于内乱的共和国里,有理由担心那些极端小心谨慎的人将自己隐蔽起来,致使形势向极端方向发展。
偷窃者来不及藏匿赃物时就被人赃俱获,罗马人称之为现行偷窃,事后被发现的偷窃则被称之为非现行偷窃。
法律的文风应该朴实,平铺直叙永远要比拐弯抹角好。东罗马帝国的法律里没有至尊的皇帝,出现在那里的君王们说起话来也像是修辞学家。当法律的文风变得臃肿时,人们就只把它看作是一部浮夸的著作。
可以逃避的法律削弱了立法,犹如没有实效的法律削弱了必不可少的法律一样。每一项法律都应该有效,不能允许因特殊条款而拒不执行。
法律需要确定某个额度时,应该尽量避免用金钱作标识,因为货币的价值可因千万种原因发生变化,同等数额的货币可能早已不是原来的实际价值了。我们都知道罗马那个鲁莽汉子的故事,他见谁打谁耳光,然后依据十二铜表法让人送去二十五苏了事。
有人试图由此推断,蛮族制定了普遍适用的法规,以便到处建立耕作种奴隶制;这种推断就像它的原则一样,都不正确。如果在一段时间中,采地都是可以回收的,那么,王国境内的所有土地,不是采地就是采地的附属地,所有人就都是附庸和附属于附庸的农奴;由于拥有财富就拥有权力,所以,持续不断地支配着他的唯一财产即采地的国王,也就拥有土耳其的苏丹那种独断专行的权力。若是果真如此,历史就被整个颠倒了。
法律规定,勃艮第人占有三分之二的土地和三分之一的农奴。这项法律遵循了两个民族的精神,符合他们谋生的方式。勃艮第人放牧,对土地的需求较多,对农奴的需求较少。耕种土地要付出巨大劳动,所以罗马人对农奴的需求较多,对土地的需求较少。树林均分,因为两个民族在这方面的需求相同。
意大利国王戴奥德里克一心要在蛮族中高人一筹,为此采取了相应的策略,他派兵进入高卢时,在写给他的将军的信中说道:“我要求大家执行罗马法,请你们把逃跑的奴隶交还给他们的主人;自由捍卫者不应鼓励抛弃奴隶制。其他国王尽可以高高兴兴地劫掠和摧毁他们攻克的城市,我的获胜方式不同,我要让臣民抱怨我征服他们太晚了。”很显然,他想让法兰克的勃艮第人国王遭人憎恶,而且不言自明地提到了他们的万民法。
领主在自己的采地上拥有司法权,基于同一原则,伯爵在自己的伯爵领地内也拥有司法权。可以这样说,在不同时期中,每当采地上变化发生时,伯爵领地内也随之发生变化;这是因为,在治理思想和治理方法方面,采地和伯爵领地没有差别。总而言之,伯爵领地内的伯爵就是领主,采地上的领主就是伯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