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城书画》李尚星供稿)
一、什么是书法创作
书法创作是指独立从事完成书法作品的艺术性劳动。从广义上讲,对某家某体的熟练掌握之后,自己组织内容和格式书写作品,即带有创作性质;从狭义方面讲,则要求能融汇贯通,博采众长而自成一格,形成自我的风貌和特色,通过书法艺术语言,将笔墨技巧和书写内容融为一体,表达书写者的思想、意趣和情操。这二者虽然情况不同,但却是每个从事书法创作的人必然会走过的道路。所以,我们把前者称为书法创作的初级阶段,把后者称为书法创作的高级阶段。
在书法实践中,无论是初学者还是比较成熟的书家,都会经常研习、揣摩、参考许多古今优秀书法作品。这种情况本身,还不算创作,只能叫创作的基础阶段和准备阶段。当较为纯熟地把握一体或者揣习有得的时候,就会有意或无意地将之付于艺术表现。这一表现过程,便是在创作了。
书法创作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带有明确意识的。唐代孙过庭说:‘’情动形言,取会风骚之意‘’(《书谱》),就明确地指出了书法在创作动机上与诗歌(《国风》、《离骚》)一脉相通的关系。艺术创作以前,往往会产出表现的欲望和冲动:“露顶据胡床,长叫三五声,兴来洒素壁,挥笔如流星”(李欣《赠张旭》),便是对书家进行创作前那种有感于心而欲图抒发的情态作了典型的描绘。
但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书法创作也可能是一种下意识的自我流露,作者并无明确的创作欲望,或者说作者没有刻意追求艺术作品的冀望,只是一种梦笔生花式的神来之笔,却意外书写出了艺术性很高的作品!“张旭三杯草圣传,脱帽露顶王公前,挥毫落纸如云烟”(杜甫《饮中八仙歌》),便是生动写出了张旭往往醉后作书的情景。王羲之对自己在兰亭盛会时醉后写的《兰亭序》,也曾有过“醒后再书书不得”之叹。再如,大家比较熟悉的颜真卿,在沉痛悼念侄季明被安禄山杀害时所写的《祭侄文稿》,书写时不可能创作一幅艺术作品而流传后世,而是他的极为悲切的感情与成熟的书写技巧和书写的内容,三者化为一体,高度统一的结晶,是一种下意识的自我流露的艺术珍品。可见,这种情况通常只有在那些具有很高造诣的书法家身上才会出现。
我们认为,一般说来区别是否书法创作的界限首先应当看作者所进行的活动是不是具有艺术性质,如果庸俗地玩弄某些技巧,那么即便他的意识很明确,实质却是非艺术的——任何艺术创作应当都是严肃的劳动。其次,还要看作品的艺术性,对于没有掌握书写技艺,毫无艺术性可言的作品,哪怕作者态度再诚恳,再认真,他的活动也不能称为书法创作的。这就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