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3日,周某某(年满78周岁)在过马路时被王某某驾驶的车辆撞伤,周某某的伤情经相关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周某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赔偿其误工费13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请求王某某赔偿其误工费135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本应获得,却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未能获得的收入损失,既包括固定收入,也包括年终奖等其他收益。受害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视为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权利人主张受害人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却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从事相对固定的工作,有相对固定收入的除外。本案中,周某某已年满78周岁,应视为其丧失劳动能力,且周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事故造成收入损失,因此,对周某某请求赔偿其误工费13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