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心理咨询中心的工作必须以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和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为指导,尊重科学,尊重事实,摒弃个人好恶,禁止宣扬迷信或采用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2、心理咨询师应积极与同行及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当咨询师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将来访再转介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心理咨询师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相互贬低,并且不贬低其他同行机构。
3、心理咨询师应认真、负责地接待好每一位来访者,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与意见,对来访者的姓名、咨询的内容及测量结果予以保密。若因工作或研究的目的是要使用心理咨询资料时,应确保来访者的民事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并经来访者书面同意。
4、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因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程序、目的及注意事项等,并在测试后将测试结果给予适当的反馈和解释。
5、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访关系和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及一些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策略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双方应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咨询属于研究或试验性的,应经来访者同意后方可进行。此外,为避免给来访者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医源性疾病,咨询师不能随意做出有关精神疾病的诊断或随意贴标签。
6、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及时告知有关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帮助来访者,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但应将有关的保密信息披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7、心理咨询师在咨询的过程中应坚持客观性原则,对来访者一视同仁,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中,注意保持圈,角色的一致性。咨询师应关注来访者的人格发展,不当救世主,不替来访者做决定,防止来访者对咨询师产生过分的依赖或发生不恰当的移情,更不能与来访者发生超越咨访关系以外的其他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