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为工伤”一事再次引发了网络热议。2020年,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石某,在工作日的19时40分左右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事发后,家属告上法院要求认定工伤,官司一直打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时,才被认定为构成工伤。
在互联网技术日益模糊上下班界限和工作场所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人下班后继续使用网络进行工作已经成为常态。在家使用网络处理工作算不算在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发生的人生伤害和伤亡能否被视为工伤?这无疑成为打工人迫切关心的问题,有关部门也应该尽职尽责地回应社会关切。
石某工伤认定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做法大相庭径。当地社保局和一审法院认为,石某突发疾病是在当天下班回家后,其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均不予以工伤认定。
而二审法院调查了解石某实际日常工作状态,结合事发当时的情况,全面分析这一事件的原委,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这应是司法机关在面对工伤认定纠纷时最正确的做法,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的宗旨。
在此案的网络热评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网友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给予高度肯定。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囊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希望二审法院的判决在给劳动者吃下定心丸的同时,也能进一步推动工伤认定领域的清晰化,进而对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兜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