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就其把理性作为统治者赋予我们的意志这一意图而言,则可能被误解。
2、在一个有机的、亦即合目的地为生命而安排的存在者的自然禀赋中,我们假定为原理的是:对于这个存在者里面的任何一个目的来说,除了最适合这一目的且与这一目的最相宜的器官之外,找不到别的任何器官。
3、自然会不让理性进入实践的应用,不让它妄自凭借自己微弱的见识为自己想出幸福和达到幸福的手段的方案;自然不仅自己承担目的的选择,而且也自己承担手段的选择,并且凭借睿智的预先安排把二者仅仅托付给本能。
4、而是这些判断暗中以关于他们的实存的另一个更有价值得多的意图的理念为基础,理性真正说来完全是被规定用于这个意图,而不是用于幸福,而人的私人意图大多数都必须把这个意图当做最高条件,处在它后面。
5、所以,理性的真正使命必定是产生一个并非在其他意图中作为手段、而是就自身而言就是善的意志。如果自然在其他方面就分配其禀赋而言都是合目的地进行的,那么,理性对这项使命来说就是绝对必要的。因此,这个意志虽然不是惟一的和完全的善,但它却必须是最高的善,而且是其余一切善,甚至对幸福的一切要求的条件。
6、为了阐明它,我们就要提出义务的概念。这个概念包含着一个善的意志的概念,尽管有某些主观的限制和障碍。但是,这些限制和障碍绝不会遮掩这个概念而使它不可认识,反而彰显它,使它表明。
7、如果逆境和无望的悲伤完全夺去了生命的趣味,如果不幸的人内心坚强,对自己的命运愤怒多于怯懦和沮丧,期望死亡,不爱生命却保存生命,不是出自偏好或者恐惧,而是出自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准则就具有一种道德的内容。
8、智慧——它通常在于行止,比在于知识更多——也毕竟需要科学,不是为了从它学习,而是要为自己的规范带来承认和持久性。
9、如果规定我们的意志的法则仅仅是经验的,并非完全先天地源自纯粹的、但又是实践的理性,我们怎么应当把它们视为规定一个一般而言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法则,并且仅仅作为这样的法则也视为我们的意志呢?
10、因为把某种东西设想为一个以某种方式因我而可能的结果,和就该结果而言设想我以同样的方式行动,这完全是一回事。
11、属于幸福概念的一切要素都是经验性的,也就是说都必须借自经验,尽管如此幸福的理念仍然需要一个绝对的整体,即在我当前的状况和任一未来的状况中福祉的最大值。
12、因为幸福不是理性的理想,而是想象力的理想,这个理想仅仅依据经验性的根据。
13、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14、由于结果的发生所遵循的法则的普遍性构成了真正说来在最普遍的意义上叫做自然的东西,就事物的存在按照普遍的法则被规定而言,这自然也就是事物的存在,所以,义务的普遍命令式也可以这样说: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
15、如果一切价值都是有条件的,从而是偶然的,那么,对于理性来说,就也根本不能发现任何最高的实践原则了。
16、原因在于,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实践原则和意志所服从的命令式才是无条件的,因为它根本不能以任何兴趣为根据。
17、因为它不是作为法则产生自他的意志,而是这个意志依照法则被某种别的东西所强制而以某种方式去行动。
18、我想把这一原理称为意志自律的原则,与任何别的我归为他律的原理相对立。
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必须通过自己的意志的一切准则而把自己视为普遍立法者。
19、这样的理性存在者的概念就导向了一个依存于他的非常多产的概念,亦即一个目的王国的概念。
20、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在这种关系中必须任何时候都同时被视为立法者,因为若不然,该原则就不能把它们设想为目的自身。因此,理性把作为普遍立法者的意志的每一准则都与每一别的意志联系起来,而且也与对自己的每一个行为联系起来,而且这并不是为了任何其他的实践动因或者未来的利益,而是出自一个理性存在者的尊严的理念,这个理性存在者除了它同时为自己立的法之外,不服从任何法则。
21、对此,所需要的只是理性,以便责成意志、而不是哄骗意志去实施这些行为。
22、理性存在者就其本性而言作为目的,从而作为目的自身,对于每一个准则来说充当一切纯然相对的和任意的目的的限制条件。
23、一个意志不是恶的,因而它的准则在被当做一个普遍法则时绝不可能自相矛盾,那么,这个意志就是绝对善的。因此,如下原则也就是这个意志的最高法则:在任何时候都要按照你同时能够意欲其作为法则的普遍性的准则去行动。
24、此外,这个存在者自己的超乎一切纯然自然物的尊严(特权),使它必须在任何时候都从他自己的观点,但同时也从其他任何有理性的、作为立法者的存在者(他们因此也叫做人格)的观点出发来采用自己的准则。
25、从假定的他律基本概念产生的一切可能的道德原则的划分。
26、真正说来是本性在立法,而所立的法作为这样的法则,不仅必须通过经验去认识和证明,因而就自身而言是偶然的,且由此不适宜于成为不容置疑的实践规则,而道德规则必须是诸如此类的规则;
27、现在,如果定言命令式连同意志的自律是真实的,作为一个先天原则是绝对必然的,那么就可以得出,道德不是幻象;这需要纯粹实践理性的一种可能的综合应用。
28、除了能够也把自己视为一个普遍法则的准则之外,不要按照任何别的准则去行动。而这正是定言命令式的公式和道德的原则。
29、一个绝对善的意志是其准则在任何时候都包含着被视为普遍法则的自身的意志,因为通过分析一个绝对善的意志的概念,并不能发现准则的那种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