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航 广东乐于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乐于律所(ID:leyulawyer),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注:文章发布于3月29日
2019年3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和《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两项司法解释。
下面乐于律所梳理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知识清单,新鲜出炉,快来一起学习!
1.破产受理后的借款问题怎么办?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同时,该新发生的借款,不得优先于此前已经设立的担保物权。
如果债务人要为该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而抵押物此前已经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担保物权人之间应当按照《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清偿顺序实现权利,即:
2.对债权表存在异议该怎么办?
债权表是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形成的文件,关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企业破产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异议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了异议人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先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或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若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原被告身份:
3.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须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同时明确了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时的救济途径,以充分保护单个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如果债权人查阅的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涉及国家秘密,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债权人应当遵守。
4.债权人会议是否可以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现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还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5.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处置问题?
此前,管理人实施处分时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没有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报告。
现在,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同时,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或停止处分行为。
6.施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由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