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谈到了结果主义 和绝对主义 的区别,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原则基于道德行为的后果,为了多数人的幸福,而牺牲少数人,在正确的,是符合道德的行为,而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原则更关注行为的本身而不是行为的后果,道德是行为绝对的准则,行为本身有明确的职责,每个都有明确的权利,不管行为的后果怎么样。
结果主义中,最有影响力的一个道德理论就是功利主义哲学,Bentham(边沁)首先明确,系统的表达了功利主义道德理论。Bentham是18世纪英国政治经济哲学家,他认为凡是能将 效用实现最大化 的事,那就是正确的,公正的。
那么效用是什么?它是衡量人们心里感受的工具,这样的解释似乎过于硬化。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人类受两种情感的支配,一种是快乐,一种是痛苦,效用最大化就是在快乐和痛苦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在享乐和受苦之中寻找一个平衡点,使我们的幸福得到最大化 。
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之上,或者说在效用最大化的基础之上,在面对生活时,我们试图去考虑怎样做出选择,或者作为一个公民或立法者,我们试图去了解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在个人与集体的冲突之间,正确的事难道就是最大限度的提高整体的幸福水平吗?功利主义道德哲学在现实之中又会遭到什么样的质疑呢?
为了了解这些,我们来看一下发生在英国的一个真实的海上遇难的故事。
一艘游艇在南大西洋被发现,船上有四名船员,Dudley是船长,Stephens是另外一名船员,Brooks是水手,而第四名船员是船上侍者——17岁的Parker,他是一名孤儿,没有家庭。这艘船后来遇到海浪翻了船,这四名船员逃到救生艇中存活了下来,他们唯一的食物是两罐大头菜,没有水。前几天他们都没有吃东西,第4天,他们打开了一罐大头菜。第5天,他们抓到一只海龟,并把它吃了。依靠剩余的大头菜罐头,他们勉强度过了几天。到了第8天,没有食物,也没有水,Parker不听劝喝了海水,生了病。到了第19天,船长提议抽签,决定谁先死以救下剩余的人,但是最后没有达成统一。最后船长怂恿Stephens,Brooks,说Parker时日不多,自己亲自用小刀割了Parker的颈动脉,他们吃着Parker的血和肉存活下来,最后被获救,并被送上了英国法庭。
在法庭上,Brooks作为公诉方证人,Dudley和Stephens被受审。他们并没有否认他们的所作所为,他们为自己进行辩护,他们是出于需求,牺牲一人,救活三个人是对的。公诉人反驳了他们的观点,他说:“谋杀就是谋杀”。该案继续审判......
假设我们是陪审团中的成员,为了简化我们的讨论,先撇开法律问题,我们要决定,他们的行为在道义上是不是被允许的。多少人会投票他们会无罪释放,认为他们所做的在道德上的容许的?又有多少人会投票他们有罪,认为他们所做的一切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也许你会认为,这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在某些绝望的情况下,为了生存下来,你不得不做你需要做的事情 ;也许你会想到,问题真正的关键在于没有获得小男孩的同意 ,如果在小男孩死前的那一刻征得他的同意,那么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在道德上似乎更被允许,而在没有获得他人同意情况下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是不被道德允许的;也许你会觉得这不公平,或者你会提出抽签 是一个更为公平的机制,因为在抽签时,人们就已经同意接下来发生的结果,他必须同意接受这个结果才能进行抽签;也许你会坚持谋杀就是谋杀 ,即使有同意,即使有抽签,它仍然是错误的,不符合道德的。
但是回想一下Bentham的功利主义,回想一下在刚开始提到的效用最大化,在故事中,小男孩并没有家庭,没有亲人,其他三人在英国都有他们各自的家庭,他们有妻子和儿女,Bentham说我们要考虑福利,最大的效用,大家的福祉,如果我们把所有的因素考虑进去,它不仅仅是三对一的问题,这还包括家里的所有人。所以,如果你是一个如Bentham一样绝对的功利主义者,如果你尝试计算快乐和痛苦的平衡点,你就会认为他们是正确的。
对于以上的想法,我们可以归类为三种类型,并且如果你是一个追根问底的人的话,我们可以据此提出三个不同的问题:
第一个类型 ——无论如何,Dudley他们的行为就是错误的,谋杀就是谋杀,这种行为是绝对的不对的,哪怕它能增加社会的所有幸福——Why?——为什么谋杀就是绝对的不对,是否是因为即使是那个小男孩也有他基本的权利?——Where?——如果是这样,他的权利来自于哪里,如果不是简单的“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这一说法的话,它又来自于哪里?——这将由后面文章所提到的哲学家Nozick(诺齐克),Locke(洛克),Kant(康德)来给我们提供他们的解释。
第二个类型 ——其他人表示,是否抽签会产生差别——Why?——为什么同意以一定的程序或者说是公平的程序,就可以为他们的行为进行辩护?
第三个类型 ——如果男孩自己同意,而不是在他休息的时候杀死他,那么我们就可以牺牲他的生命来救活其他人,更多人偏向这种想法——Why?——为什么在道德的层面上,同意会带来不同?为什么一个同意的行为会带来道德上的差别?为什么不经过同意杀死一个人是不对的,但经过同意杀死一个人就变成允许了呢?——连同第二个问题,我们也将在Locke和Kant的自由观和道德观中瞥见一二。
对于以上三个问题,我们还需要留待以后来解决,在此,我们还是将目光转移再次到功利主义上来。经过一番头脑风暴,我们发觉看起来挺有道理的功利主义哲学,似乎缺乏了对人价值的分析或对生命的重视 ,它只是对人们的快乐和痛苦进行简单的衡量,得出一个福利最大化的选择结果,没有考虑到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比如生命权(在这个故事中的小男孩),自由权或者财产权。
在现实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中,功利主义不尊重生命或者忽视生命权的例子屡见不鲜: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福特Pinto小车是非常便捷,非常小的车型,但是它有一个缺点就是它的油箱装在车的尾部,一旦发生撞尾,小车就容易发生爆炸,因为这个缺点,畅销一时的Pinto小车炸伤过许多人。有人把福特告上美国法庭,福特则把之前进行的成本效益分析报告扔给法庭。其实在此之前,福特就已经对小车油箱的安全隐患进行筛查,并且找出了降低爆炸率的方法——安装一个小零件。
他们计算出安装每个小零件所花费的成本是11美元,需要为1250万辆车安装,总成本大约为1.37亿美元。安装零件后,少死的人和少受伤的人分别都是180人,少回收销毁的车辆大约是2000辆,如果赔付给每位死者和伤者的金额分别是20万美金,6.7美金,回收销毁费用每辆是700美元,按此计算,福特节省的费用,即获得的总收益就是4950万美元,这远远小于总成本,因此福特放弃了安装零件的计划。
这起案件最终以败诉告终,福特的成本效益分析报告中对人的生命进行了标价,这种忽略尊重人的生命权的行为让人寒心,却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现代商业企业功利主义至上的心理,这不是什么好的现象,也不是什么坏的现象,我们无法彻底解决它,甚至无法避免它。
之所以说不是什么好的现象 是因为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像福特公司这样的行为传播出了对人的生命的冷淡性,一切以利益至上,如果是这样,社会中的人又是什么——彼此赚取利益的工具人吗?——这样的质疑也是功利主义的致命弱点。之所以说也不是什么坏的现象 ,是因为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福特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现代企业存活下来所不得不做的,这是企业存在的根本目标。所以我突然想说,哲学就是一个神奇的存在 ,它一边让我们疏远过去的惯例习俗和观念思想,一边又不给予我们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它可以被证明,却永远也不会成立,这种游离的滋味让接触哲学的人都备受折磨。
以上都是功利主义和个人,企业之间发生的碰撞,如果它与政府之间发生碰撞呢,或者更进一步的说,如果它和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发生碰撞呢,又会发生什么有意思的事情?
最近有一项研究,是关于开车时是否使用手机的,并且引起了一场争议。在美国,因开车使用手机而死去的人每年约有2000人,因此有人极力主张政府制定法规严禁开车使用手机。然而,哈佛风险分析中心做了成本效益分析,发现如果你看一下手机所能带来的收益和你因此而失去的生命,它们在价值上是差不多的。因为你使用手机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你可以商谈合同,你可以达成交易等。
这和福特公司的例子一样,同样用金钱对人的生命进行了衡量,忽略了对人生命的尊重。这引起了我们对法律以及政策制定原则的思考,法律和政策应该建立在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上吗?或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原则上吗?如果不应该,那么它又建立在什么原则至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吗?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一。
我们通过上面的例子,基本已经知道反对功利主义最重要的意见——就是功利主义没有尊重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权利,而反对它的第二个意见就是它不可能把整体的利益或者福利进行简单加总,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看到功利主义者用货币对生命进行了衡量,但是它能用统一的价值对所有的事情进行衡量吗?抑或是,也许有很多值得我们珍视的事情是不能衡量的?如果不能用统一的价值进行衡量,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结果会是怎样呢?我们继续在下一篇文章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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