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是学徒却不能举证 企业需承担未签约责任
阿辉于2014年3月18日入职双清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以“不想做”为由书面提出辞职,并经双清公司同意后于同年8月15日正式离职。在此期间,双清公司未与阿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阿辉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8月,阿辉向思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双清公司支付其2014年3月19日至2014年8月15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155元,为其缴纳上述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清公司支付阿辉上述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865.14元,为阿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双清公司不服该仲裁,向思明区法院起诉。其主张,阿辉是学徒工,与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不应付二倍工资。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清公司主张的“学徒工”并非规范的用工形式。从双清公司按月发放阿辉款项及对阿辉工作内容的陈述,足以证明双清公司与阿辉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此判决双清公司支付阿辉上述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865.14元,为阿辉办理并补缴社保。
双清公司不服此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其诉称,阿辉是朋友介绍来双清公司做学徒工的,不是原审认定的非规范用工。阿辉也无意成为公司的员工,其到公司几个月后,懒惰涣散,不愿学习,向双清公司提出不想做,双清公司出于好心挽留之后阿辉才准备留下正式参与工作。阿辉得知员工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表示自己不便被合同束缚,才自行离开公司。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双清公司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阿辉为双清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清公司亦向阿辉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清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阿辉仅仅只是学徒工,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双清公司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审从双清公司按月发放给阿辉款项及双清公司对阿辉工作内容的陈述,认定双清公司与阿辉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此,决定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用人单位败诉率居高不下
厦门中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向记者介绍说,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呈现出劳动者提起诉讼多、用人单位权益受侵害后提起诉讼少、劳动者同时提出多个诉求、劳动者胜诉率远高于用人单位等特点。
刘友国介绍说,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较的一大不同点,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几乎都是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因权利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基本没有。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起主导作用,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管理者地位。
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争议类型广泛,除了传统的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主要是:因合同终止索要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因劳务派遣发生的纠纷等。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涌现,主要是由于劳动合同的主体范围扩大和劳动者权利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引起。用人单位提起仲裁申请的案件偶有出现,主要类型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要求支付赔偿金。
单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同时提起多个请求,很少提起单个诉求。诉讼请求将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杂糅在一个诉讼中,审理的难度不断增加。
据厦门中院统计,该院已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其胜诉率2012年为78.67%,2013年为81.19%,2014年为66.19%。用人单位败诉率高,2014年虽有大幅下降,但仍居高位。一方面说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仍然很不够,依法用工、规范用工还有待加强,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现象仍很突出。另一方面也说明,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水平在逐步改善,而人民法院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作者:安海涛郑承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