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的横空出世,一些通过微信平台从事商务活动的群体,逐渐发展成为新的行业——微商。而此次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并未将微商纳入到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畴。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做出了“微商应该纳入法律监管范围”的建议。
委员:电子商务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昨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草案针对假货横行、维权难等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草案二审稿提出:
对此,委员们建议,除明确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外,还应当明确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委员:电子商务立法怎能忽略微商?
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成主要投诉对象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53.1%。在远程购物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是主要投诉对象之一。
由于部分微商经营者为个人,是没有实体店、没有营业执照、没有信用担保的“三无”经营者,再加上商家并不是以实名制注册账户,随时可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一来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再者一旦消失,消费者很难找到对方,给维权也增加了难度。
委员:微商也应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对微商存在的问题,委员们建议,将微商与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一样,也纳入到法律监管的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