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转让原则中的三重干预
政府对财产保护进行的三重干预
- 1、确权
- 2、由第三方决定侵权行为的赔偿方式
- 3、产权所有者本身也无权转让自己的产权
举例: - 神志不清时签订的协议无效
- 未到法定年龄的人,无权自愿成为童工
- 禁止卖淫
- 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二、禁止交易的原因
(一)避免社会麻烦
如不禁止买卖,可能会产生各种矛盾,社会成本太高了。所以从一开始就禁止,杜绝买卖之后的各种麻烦。
(二)威胁现有的普世价值和道德观
(三)父爱主义
政府不相信个人了解自己的利益所在,父亲要替儿子做主。
(四)自我执行的父爱主义
自己信不过自己,知道自己在某个时刻、某种情形下会失去理智。
三、从案例看不可转让原则的运用
美国1990年,摩尔诉加州大学董事会案
约翰.摩尔因患白血病,1976年自愿被加州大学医学院切除胰脏。后来,加州大学利用摩尔胰脏的血细胞培育出能够抑制癌症的菌株,用来治疗白血病,医学院和医生因此赚了很多钱,但对摩尔一直隐瞒真相。摩尔在知道真相后起诉加州大学。
法官意见分歧:
- 大部分人认为:人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与他的其他财产没有本质区别,摩尔应该具有这种权利。
- 一位少数派法官认为: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说个人是否拥有自己的器官,法官不能越雷池半步,应保持缄默。
病人表示,如果知道自己器官的价值,他就会在不同医院间兜售自己的器官获利。如果法院判决摩尔胜诉,这等于承认器官买卖合法。他认为文明社会里,劳动力、爱情、生命等不能用钱来买。
课后思考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我会判定摩尔胜诉。虽然摩尔表示,他如果事先知道他的胰脏这么值钱,就会高价卖给别的医院,但是高价出售器官这个行为,本身已经被法律明确禁止了,所以摩尔就算真的知道真相,也不能违法买卖自己的胰脏。那么判定摩尔有权拥有自己的器官,并不意味着就是承认了器官可以合法买卖。摩尔即便胜诉了,他也不能以“卖”的形式或名义向医院提供胰脏获利。他可以以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得到一定的补偿,但不能鼓励器官买卖。这是我的个人思考。看明天薛教授的精彩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