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敲一篇薛兆丰老师产权保护关于不可转让原则的内容。
根据不可转让原则,政府对财产的保护做了三重的干预:1.确权;2.当遇到侵权行为的时候,由第三方来决定侵权行为的赔偿方式;3.产权所有者本身也无权转让他自己的产权。
这种产权保护方式也很常见,比方说一个人当他理智不请的时候,他所签的协议就无效;一个没有到法定年龄的人,哪怕是他自愿成为童工,这个劳动合同也不合法;很多国家也禁止卖淫,不管是男人女人,卖淫都是违法的。
虽然说身体是是属于个人的,也受到政府的保护,但是个人无权出让他的身体,无权出租他的身体给别人。当然,器官的买卖在大多数的国家里面也都是非法的。我们知道的伊朗器官买卖是合法的,但那也只是极少数的国家。
政府之所有要禁止交易,通过不可转让原则来保护产权,它也有多方面的原因。
1.为避免社会麻烦而禁止交易
第一个原因,就是政府可能会认为,买卖胡引起社会很大的麻烦,一旦让人进行买卖,再来收拾买卖之后产生的各种慢炖,成本太大了,所以一开始就阻止这个买卖。比方说政府可能规定不能把土地卖给那些带来大量污染的工厂,或者把一些涉及重大国家安全的企业卖给外国人等等。
第二个原因,是社会普遍认为这些买卖会威胁他们现存的道德感,比方说卖淫、买卖器官等等,政府代表大多数人的意愿来禁止这种买卖。
2.父爱主义与不可转让原则
还有一种原因是所谓的“父爱主义”也就是说政府觉得自己比个人还更了解他们的利益所在,就想父亲爱儿子一样,替个人作主。比方说中国,农地是属于农民的,农民有居住权、有耕作权,但他们却没有权利把土地卖掉。
为什么呢?因为有很多的学者都认为,如果农民一旦有权利把土地卖掉,他们就会把土地卖掉,紧接着他们就变成失地者,将来他们的生活就没有依靠,就会变成游民,给社会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
我们这些生活在城里的人,生下来那天开始就没什么土地,我们从来就是失地者,我们也没给社会、也没给政府带来多大的麻烦,对不对?我们会有各种各样的职业,我们能够生活自理。
3.自我执行的父爱主义
除了父爱主义,还有一种所谓的“自我执行父爱主义”,也就是自己对自己信不过,这种情况也很常见。
比方说,有很多人第二天早起有重要的事情,他们知道一个闹钟是不能把自己闹醒的,所以他们要调两个、三个闹钟,而且他们要把闹钟放到自己的手摸不到的地方,要起床走几步才能把它按停的地方。这是一种“自我执行的父爱主义”,他们知道自己在某个时刻、某种情形下就会失去理智。
很多人在,喝酒以前他就先把钥匙交给朋友,因为喝酒以后,他就再也不承认自己喝醉了。所以很多人反对器官买卖,是他们相信到了自己真穷的时候,真会做出出卖自己器官的事情,索性就提前把这件事情给禁止了。
不管怎么样,不可转让原则在我们生活中还是非常常见的,但是经济学的分析,还不在于讨论应不应该实施不可转让原则,应不应该崇尚道德。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看,感觉有趣的地方,在于一个因果的分析,就是如果你禁止人们买卖某件商品,法律已经做出了禁止了,人们会又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它的后果是什么?这种因果分析才是分析的重点。
就拿器官买卖来说,你赞成器官买卖吗?我猜你可能不赞成,器官买卖想想都恐怖。有些人因为穷就出卖自己的器官,那个场面多残忍,想起来就不舒服,所以很多人觉得真的应该禁止器官的买卖。
4.摩尔诉加州大学董事会案
这个案子是美国1990年的“摩尔诉加州大学董事会案”。原告人Jone,他在1976年在加州大学的一个医学院里面被诊断出患有白血病,他就接受这个加州大学医学院的治疗。医生让他签署了一个同意书,切除了他的脾脏,这个同意书里面明确地表明,医院有全权去处理他切除之后的任何组织器官。
医生切除完Jone的脾脏以后,就发现他的血细胞非常独特。他的血细胞能够刺激产生一种蛋白质,这种蛋白质又能进一步刺激癌症的生长。所以这个医学院就开始用这个病人的脾脏开发出一些菌株,变成一些列的产品来治疗白血病。
这些医生不仅拿了大笔的奖金,还成立了公司,在1990年这个案子判决的时候,公司的市值达到30亿美金,但是医生一直就没有告诉这个病人,他被切除的器官那么值钱。
医生只是让这个病人反复回到医院里面复查,从1976年到1983年,病人一直不断的回访,直到1983年以后,这个病人搬家搬到西雅图去了,病人就跟易生活他已经搬到那么远去了,还回来洛杉矶挺远的,能不能把他的病历转到西雅图去呀?医生说:“不要不要,你还是回来,机票、住宿费我们给你付。”这时候这个病人就觉得有点纳闷了。
等到1983年的时候,医院要病人再签一份合约,声明自愿放弃他或者他后代所拥有的一切他的器官而开发出来的产品的权利。这个病人也签了,签完以后就越发觉得奇怪,后来他就拒绝去看病了,他还找了个律师去调查这件事情,重要把真相调查出来了,所以他就把加州大学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子从初审最后到加州的最高法院,经过漫长的审判,当中法官有这样那样的一件。如果你是法官,你觉得这个病人有权分享由他的器官而开发出来的产品而得到的利益吗?不管你怎么判,问题的核心在于你是否认为病人对他的器官有所有权。
案子到了中级法院,大多数的法官都认为这个病人当然拥有他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因为美国的宪法和所有其他的法律里面,都没有明确反对个人拥有器官的所有权,所以大家的共识是自然而然器官应该属于个人。
而且加州大学本身就利用了病人的器官进行一系列的商业开发,为什么加州大学可以卖卖不管你人器官?而病人自己不能拥有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呢?所以中级法院的观点认为,人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跟他的其他财产权没有本质的区别,它是应该具有这种权利的。
但上诉法院另外还有以为少数派的法官,他持不同的观点。他说法官没有权利去自己擅自立法,宪法里面没写的事情,他们就得保持沉默。宪法和法律里面当然也没明确个人不拥有自己的器官,但同时也没有明确说个人拥有对自己器官的所有权,所以法官不能随便地越雷池半步,他们应该保持缄默。
而且这位法官说,这个病人摩尔他子不知道这个器官能够卖钱有什么关系呢?病人摩尔自己也承认,如果他自己知道自己那个病的脾脏能够买那么多钱的话,他就会在不同的医院之间兜售,这是明晃晃地出售器官,这个病人自己在法庭上就承认他想这么做的,俺就等于承认个人具有兜售自己器官的权利,这可不行。
这位法官说,在文明的社会里面有一些东西是钱不能买的,比方说劳动力、爱情或者生命(There are in civilized society some things that money can't buy ,be it labor ,love or life)。这位法官的道德感非常的强,他的判词掷地有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