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刘某经营一家餐馆,为扩大经营,于2019年3月邀请好友张某合伙。双方约定:张某只以30万元资金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如张某退出,刘某一次性退还投资款并给付10万元分红。2019年11月,张某退出,要求刘某返还30万元投资并要求支付10万元分红。刘某却以双方是合伙关系,应共负盈亏,现在餐馆亏损,不愿意退款。后,张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张某和刘某之间并非合伙关系,而是借贷关系,后,张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返还借款3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弓弩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蒋律师评析:
张某的出资为何变成了借款呢?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本案中张某虽应邀请入伙,但张某除提供资金外,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合伙事务,也不承担任何风险,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和法律规定,而且双方约定的10万元分红,并非盈余分配方案,只是资金使用的报酬,双方的约定属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保底条款,即无论盈亏,保底条款中的义务人均保证投资人投入的财产不受损失的同时,还另外支付约定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更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本质上来讲是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友情提醒:
在合伙经营中,合伙人之间不仅要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而且应该明确合伙分配方案及风险承担。如果只享有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的话,虽然签订的是“合伙协议”,但法院依然会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履行情况来考察实质性内容来确定案件的性质,不会仅仅因为合同名称而认定。因此,类似保底性条款在合伙经营合作中是存在极大风险的,如不慎重,有可能生意做亏了还要偿还其他所谓“合伙人”的“投资”(实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