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所享有的就其个人信息中已经不准确、不充分、不相关或超越信息处理目的的信息,可要求运营商等信息控制者删除链接的权利。
2014年5月,欧盟法院对谷歌公司、谷歌西班牙公司诉西班牙数据保护局案做出裁决,要求谷歌公司删除涉及有关当事人的过时的、无关紧要的信息链接。自此,被遗忘权在欧盟范围内正式确立。2018年5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实施,对“删除权(被遗忘权)”做了明确规定,即在特定条件下,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与其相关的个人信息,信息控制者有义务立即予以删除。于是,被遗忘权再次受到广泛关注。
与欧盟对被遗忘权的高调确认相比,我国法院在2015年的任某某诉百度名誉权纠纷案中,对被遗忘权的态度则较为谨慎。在判决中,法院并未确认任某某享有被遗忘权,而是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对被遗忘权的规定,亦无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任某某依据一般人格权主张其被遗忘权应属一种人格利益,而其并未证明该人格利益应予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不独在我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也未对“被遗忘权”照单全收。如《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中并没有出现“被遗忘权”,而是用了“删除权”。并且,在删除条件方面,CCPA规定了远比GDPR更为确定和明显的例外情况。即使在欧洲,欧盟法院在一起案件中也明确指出,许多第三国并不承认被遗忘权,运营商不必对其在全球范围内所有版本的搜索引擎内删除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