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父母之命”,虽说过时,但日常生活中对于年轻男女来说,还是有一定的影响力。冲动闪婚,不可取。笔者日前看到一则富二代离婚千万家产分割案,感触良多。
2006年,富二代小王与小张相识并相恋。小王的父亲老王被查出癌症晚期,老万心忧小王婚姻,提出小王和小张尽快结婚。小王出于“父母之命”压力,于2007年与小张登记结婚。小王婚后才半年,老王过世,根据法定继承,小王继承了老王近2000万的遗产(房子和装修公司股权)。就在遗产继承完成后不到三个月,小王发现自己的“爱妻”出轨他人,小王气急败坏,而小张却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小张深知自己出轨,婚姻存续也是毫无意义,心里惦记着小王的家产,于是小张提出协议离婚,要求分割小王从老王处继承所得的遗产一般。当然小王没有同意。于是乎,小张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其实,小王不同意离婚,只有一个原因,便是老王给的2000万资产,不能便宜了这个“出轨”的女人-小张。虽然小王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认为2000万资产是老王对小王个人的赠与,且小张出轨他人严重过错,但是基于小王无充分证据证明2000万资产系老王对小王的个人赠与。最终,此案件经法院审判认为,2000万资产继承所得,无证据证明系老王对小王个人赠与,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最终结果,小王也不得不接受,老王一生积累的财富被一个仅结婚9个月还出轨的儿媳,分走了一半。
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按照以上法条规定一目了然:无特殊情形下,父母的遗产如果在没有明确赠送给已婚子女个人的,在法定继承后,该部分遗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这则案例,我们明确一点,一旦子女的婚姻发生婚变,是很有可能给整个家庭的财富带来巨大冲击和损失。辛辛苦苦积累一辈子的财产,到头来却被离婚的儿媳妇分走了一半,这是很多我们传统观念的家庭及民众所无法接受的。
因此,许多家族企业的子女在面临婚姻问题时,应当充分提前筹划家族企业的股权安排和资产隔离以免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形。
如何避免子女婚姻风险对家族财富的冲击,这个就变得尤为重要,每个父母都不得不仔细思考的一个问题了。
我们做个假设,如果在小王婚前,老王出面让小王和小张双方签署一个婚前财产协议,提前清晰地约定婚后取得的各类财产究竟属于谁。
在这里,可能有人会有疑问:婚前财产本来就是自己子女个人财产,还要签署婚前协议明确什么呢?其实,这里有个误区,并不是说“婚前财产协议”就是针对婚前个人财产,其本质是对结婚后的财产做个约定,作出处置,或者说是提前安排将来的财产,包括这里的老王的遗产。如果说当初小王和小张前述个婚前财产协议,明确两方各自父母的遗产归各自个人所有,结局就不会是这样。
如果不“先小人后君子”,一旦子女婚姻破裂,很可能导致父母赠给子女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造成“肥水流入外人田”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