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刑事证据推理
本书主要研究主题:理性证明过程研究。
本章主要探讨证明过程中所使用的基本的假定和概念:事实、证据、世界知识;证明过程的不同阶段;关于证明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推理和推论类型相关的某些一般概念背景。
2.1 事实、证据与一般知识
证明过程的核心概念:事实、证据、一般知识。
2.1.1 待证事实和待解释事实
事实类型:
目前,事实表示用一个已证成的命题表达成立事态,需要解释或证明的命题成为待解释项/待证项。
2.1.2 证据
证据:积极或消极影响我们关于一个特定命题之信念的全部信息。
证据材料与推论命题分离的重要性:证据材料的存在不代表所证明事实实际发生过。
普通法对证据的区分:直接证据&情况证据(受到安德森的批评)。
安德森对证据的划分:
安德森-证据的类型:【5.2.1继续讨论】
言词证据:
这里讨论两种常见的言词证据类型和特征:
I 证人证言:
※安德森-证人证言三大特征:①诚实性(自我相信);②客观性(记忆正确);③观察敏感性(是否正确观察)。
强化或弱化证人证言可信性的方法,或针对上述某个具体特征,或针对性弱一些而间接影响上述三个特征。
某种程度上,法律决定着证人证言能够以何种方式使用。传闻证据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域不可采,但在荷兰可以得到采信。不可才或无效言词证据对证明过程而言仍具有意义,特别是用于侦查阶段。
II 专家证言
基于只有专家才知道的专业知识。
在一些方面,专家证言有别于普通证人证言:如意见证言可采。
专家证言须认真考虑,因其可能有意或无意犯错,如偏见、对某些人定的错误解读、收集和测试证据材料的程序质量不高等。
※一项重要的制约机制:确保专家的作证内容与该领域其他专家看法相一致。
实物证据:
包括所有非言词证据材料。如文书(很重要)、视频和录音、印迹和痕迹、源于人体的材料、物体等。
非文书实物证据往往需要首先进行解释,才能够得出有意义信息。
实物证据的最重要特征:真实性。
确保真实性:考虑“保管链”。
下图是本节内容梳理:
2.1.3 一般知识与概称陈述
一般知识:特定共同体广泛接受的知识。
一般知识与经验知识可能发生重叠,虽然无法确定知识来源,但是各司法管辖都存在“司法认知”做法。
知识库:“存储”于推理者头脑中的关于世界的一般常识知识,假定一般知识与经验知识存储于其内。
这种世界知识可能体现为简单事实,也可能体现为概称陈述。
概称陈述并不普遍为真,因此人们往往以通常、往往、有时等术语限定之,本书则是假定概称陈述仅仅具有可废止性成立的特征。
概称陈述可改写为“如果……那么……”,因此其与图尔敏的“保证”、沃尔顿的“论证图示”、瑞特的“缺省”可以相提并论。
安德森-概称陈述的特征:
特文宁-概称陈述“必要且危险”——可能基于成见或错误的信念,未必能够得到共同体中每个人的赞同。
安德森-科恩是错误的——几乎不可能达成一般共识;不应当将知识库作为一个组织良好的概称陈述数据库,相反,我们的知识具有复杂的结构。概称陈述经常以不定、模糊、充满价值的方式被表述,且其来源也无法确定。我们难以区分事实与虚构、经验性陈述与价值判断。
总之,概称陈述以及有关这些概称陈述存在一个清晰认识共识的概念都是危险的,其可能是无效的。一个“清晰的认知共识”也是不存在的。这个知识库还可能包含其他更加复杂的知识结构。
主要危险之一:概称陈述在推理过程中往往是默示的,无法在个案中接受检验。
因此,安德森提出了一些评价概称陈述和知识似真性的协议,克劳姆八格等致力于将概称陈述明示化,并尽可能清晰载明。
2.2 证明过程:发现、追问与证成
(图片关键词:结果,输入,发现,追问,证成,最佳假设)
表2.1 证明过程(改编自Nijboer and Sennef, 1999)
尼泊尔、纳弗森-证明过程的目的:解释性证成——恰当的证成不仅要符合某种理性标准,还要清晰地阐释选择这一假设的理由,并且这种阐释不仅对于推理者而且对于第三方而言都能够讲得通。
证明过程不仅关注理性地证明某人选择一项假设的理由,而且关注这些理由的澄清。
1.证明过程通常要折返重做之前的步骤。
2.总体的证明过程还包含多个“子过程”,构成一个较大假设的几个较小假设得到独立检验,并随后纳入该主假设。
3.各个语境之间还存在重叠,一个语境为另一个语境提供输入。
证明过程的此种复杂结构使得对于每一个语境的构成成分尚未达成明确共识。本书无需厘清这一问题,只要认识到,证据推理包含发现、检验(“追问”)和证成假设的反复过程即可。
2.2.1 调查、审判和证明过程
证明过程包含三个语境:发现、追问、证成。这不局限于刑事证明过程。
而刑事证明过程有一些特殊之处:初始线索→假设情节。
德普特-案件四大类:清晰型案件、验证型案件、调查型案件、搜查型案件。
这种刻画刑事调查证明过程的方法与发现、追问、证成语境在一些方面相契合。eg.搜查型案件中:发现假设情节→追问语境中调查、验证→对具体情节提供清晰型证明→结束调查,并启动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决策阶段):进入具体追问语境,待证项已事先确定(起诉状)。
那么,一个完整的刑事证明过程,就是从初始线索到定罪或无罪释放的刑事法律程序。
尼泊尔-刑事程序与证明过程的对应:
但是,尼泊尔指出,美国在陪审团制度下,法律程序中不存在证成语境。
2.3 证明过程中的推理
可废止推理:关注是否有理由相信某个命题,那些新知识可能改变这种信念。
一种观点:如果一个命题能够在论辩探究中经受住批评,我们就有理由相信该命题为真。
2.3.1 回溯推理与最佳解释推论
三种推论形式的区别:
演绎推论:全称量化前提→某个结论——严格推理;
归纳推论:某个具体例子→某个全称量化结论——可废止推理;
回溯推论(解释性推理):某种观察→某个可能假设——可废止推理。
回溯推理图示:
解释性推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提供新假设。∴是想象性的、创造性的、能够避免无知的。
伊科-创造性程度取决于是否居于先前经历。
尚克-三种解释观察的方式:1.参考类似案例;2.为该事件找到一个更加一般性的解释模式;3.最为困难-从头开始建构一个新解释。
“触发”假设(通过回溯推理推论出一个假设)后,进行预测性推理。预测性推理指引我们找到新证据。
发现语境不仅涉及在给定某种证据的情况下发现新假设,而且涉及在给定某些假设的情况下发现新证据。
沃顿-回溯推理:“智慧的猜想”,对被观察现象的似真解释。
通过预测潜在的可观察物并试图为其寻找证据,我们在某种意义上启动了追问语境——考察当下被追问的假设是否能解释更多的观察。
问题是:是否存在能够比当下假设更好地解释该证据的其他假设?如何检验和比较各种假设?
最佳解释推论(IBE):检验和比较各种假设。不是个单一的推论步骤,而是一个一般术语,用于描述关于假设几种推理方式的组合,本质上涉及证明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重要的推论类型:构建假设、检验并比较假设、选择最佳假设。
如何比较并选择假设(即选择标准)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将在3.2.4、4.4节讨论。
2.3.2 运用证据的因果性推理
因果性推理证明的构建方式:指出某个被观察事实(证据)成立,因为发生了导致其出现的其他事实(犯罪)。
因果性推理vs.证据性推理辨析:
1.区别:
因果性推理是运用“c是e的原因”这种形式的因果性概称陈述的推理;
证据性推理是运用“e是c的证据”这种形式的证据性概称陈述的推理。
2.联系:密切相关。
①如果我们已有一项因果性概称陈述“c导致e”,那么我们也通常会接受“e是c的证据”。(但这两种都是可废止的。)
撒加德-我们在接受证言E*是事件E的证据时,实际上默示地做出了一项因果判断,即证人之所以陈述E*是因为该证人真的相信E发生。
帕尔多、艾伦-解释具有“自我证明”性质。
②解释关系中也明显体现着因果性推理和证据性推理之间的紧密关系,某项解释及其所解释命题之间存在相互强化的关系。
撒加德-如果命题c描述的事态是导致命题e描述的事态发生的“因果过程”之一部分,则命题c解释命题e。 如果对于我们相信为真的命题e存在一个似真解释c,那么命题e将更加可信;如果解释c能够解释我们相信为真的命题e,则解释c将更加可信。
③因果性推理和证据推理需要结合使用。
形式的人工智能模型:
预测性推理-多被建模为运用因果性概称陈述的推理。
解释性推理-可采两种方式建模。
建模解释性推理的三种方式:
①证据性概称陈述(见下图);
②因果性概称陈述(见下图);
③解释性概称陈述:“a解释b”——这种解释关系有对称性,既可建模为“烟雾解释火”,又可建模为“火解释烟雾”。-撒加德、约瑟夫森。
分离规则:形式系统中的基本变形规则。它规定:由某系统断定或肯定A和A→B,可以推得该系统也断定B。这个变形规则的图示是:
此规则解释后,就是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
运用因果性概称陈述的解释性推理往往等同于回溯(观察→假设),但不完全等同。这种推理还可以运用证据性概称陈述或解释性概称陈述建模。但是,人工智能领域,解释性推理往往被建模为运用因果性概称陈述的推理,在这个意义上,“回溯”=运用因果性概称陈述肯定后件的推理。
本书用语的厘清:
“回溯”:本书使用狭义解释,将其等同于运用因果性概称陈述的解释性推理。
观察→假设的推理:简单称为“解释性推理”。
前提→结论的推理:不称为“演绎”,因为不总是演绎有效。称为“分离规则风格的推理”。
2.3.3 关于动机与行为的推理
进行因果关系推理时,可以从物理立场和故意立场两个视角区分因果关系,即动机或目的指引的一种理性人的行为。
动机vs.目的:
广义动机是指一个人的价值和情绪以及与某种外部触动事态或事件的结合整体;
狭义动机本质上是指某一人或某一群人持有的抽象概念、原则。可以期待人们会积极或消极地推动目的;
一个动机可能导致不同的目的,该动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到满足;
广义的动机区别于目的,前者包含外在于主体的某些因素;
狭义的动机与目的之间区别模糊,当下假定目的是受到积极并立即追求的事物,而狭义的动机是一个主体所遵循的但无需总是得到其积极推动的更加抽象的原则。
品格:证明某人动机的品格证据可采。
证明过程的所有阶段,动机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动机→临时假设→找到这类人充实假设→(品格)检验是否正确动机→检验是否存在其他更好的满足动机的方式。
即使是无动机犯罪也可被涵盖在目前对动机和品格所作的广义定义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