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户外露营野炊成为一种流行的休闲度假方式,走进越来越多市民的生活。一张桌子、几张椅子、一个烧烤炉、若干食材,就可以让人们远离城市的喧嚣并亲近自然、释放压力。可若不加注意,这些行为也会面临风险。
小编为大家分享一起因露营烧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春末初夏的某日,天气晴朗,市民汤某邀请了陆某等多人至某公园露营烧烤。当天,汤某随车携带了烧烤材料、烧烤炉、液体酒精(用于给烧烤炉生火)等至公园。下午3时左右,汤某、陆某在烧烤炉边准备烧烤,其余人在公园周围游览。当时烧烤炉放置于烧烤院子中央,汤某携带的液体酒精放置于烧烤炉旁边。汤某正在烧烤炉旁边忙碌,陆某上前想看看食物烤得怎么样了。一阵风吹来,放置有液体酒精的烧烤炉瞬间窜出火苗,直奔陆某而去,陆某当即面部、手臂着火。汤某及同行人将陆某面部、手臂火焰扑灭后送至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医院诊断陆某面颈部、前躯干及双上肢被酒精火焰烧伤,并对其进行了颈部扩创、异种皮覆盖术、颈部扩创植皮修复术等多项手术,陆某合计住院37天。之后,陆某进行了伤残鉴定,颈部和面部烧伤分别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十级伤残。
本来美好的露营故事却酿出了事故,大家不欢而散。谁该为陆某的受伤负责?昔日的好友为此闹上法庭。陆某认为,自己接受汤某邀请参加露营烧烤,汤某在烧烤炉边生火时将液体酒精倒入烧烤炉木炭上引发事故,导致自己烧伤。汤某对其受伤具有过错,请求法院判决汤某赔偿自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汤某则认为,虽然其邀请了陆某参加烧烤活动,但事故是由陆某自身原因引起,自己也对陆某进行了及时帮助及救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汤某造成了陆某受伤。本次事件只是一次意外事件,事故发生后陆某也没有报警。陆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请求法院驳回陆某全部诉请。
案件审理中,双方对事发时汤某是否在为烧烤炉生火、汤某是否在向烧烤炉中木炭倒入液体酒精产生争议。陆某陈述当时汤某正在烧烤炉边生火,向烧烤炉倒入液体酒精,而自己正在烧烤炉边看能否帮忙,烧烤炉中的火焰突然就窜了出来。汤某则对自己当时行为有过多次不同陈述,第一次说“正在看风景”,第二次说“站在烧烤炉边看手机”,第三次说“自己在收拾烧烤炉”,且对自己前后表述不一的行为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同行聚会的多人出庭作证,不止一人陈述看到汤某当时在给烧烤炉生火,有倒入液体酒精行为,但同行人都未注意火焰如何产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事发时汤某是否在烧烤炉边生火问题,汤某在陈述中出现了三种不同说法,且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而陆某陈述的“汤某正在炉边生火”,这与证人陈述相互印证,故法院认定事发时汤某正在烧烤炉边生火。液体酒精易挥发,如遇明火容易发生爆燃,具有相当危险性。根据事发现场情况,无论汤某当时是否正在向烧烤炉内倒入液体酒精,都不排除液体酒精已经在空气中挥发且后续产生爆燃导致靠近的陆某被烧伤这一可能。汤某将液体酒精携带到烧烤现场用于生火,其对液体酒精危险性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由于汤某未尽到该注意义务,未确保液体酒精使用的安全性,导致陆某被酒精火焰烧伤,汤某对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本案系朋友之间聚会引起,汤某亦出于人情交往无偿为陆某提供服务,且陆某自愿参加带有一定危险性的烧烤活动,对于液体酒精的危险性存在认识不足,将自身置于危险状态中,可以适当减轻汤某的赔偿责任。综合上述因素,最终法院酌定汤某对陆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小编提醒,活动组织者如何确保危险物品不发生危险、如何谨慎使用该危险性物品、如何保障参与者安全即构成了活动组织者的注意义务,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活动组织者对于活动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活动组织者汤某实际上并未意识到液体酒精具有易挥发、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在生火时倒入液体酒精,最终造成了液体酒精爆燃事故。汤某违反了上面提到的注意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