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员工不是正式员工,不需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是认为试用期员工可能不会转正,工作期限较短,反复参保停保非常麻烦,等转正后再缴纳或是补缴。
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吗?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因此,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试用期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那么,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1)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疾病,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3)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工伤,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有的工伤赔偿费用将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4)如果劳动者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金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5)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生育,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产生的本可以报销的生育费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6)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所以,用人单位需要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