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案例丨85后夫妻离婚中的房产大作战

小美和丁丁是一对85后的年轻夫妻,生活在上海。两个人是高中同学,研究生毕业以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同时和父母敲定了登记结婚、办理婚宴的时间。

小美的父母担心婚后小美万一过不好怎么办,于是在他们结婚登记前两个月,给小美在上海静安区买了一套房,这套房总价400万,父母帮小美付了100万的首付,贷款了300万,婚后可以出租,租金还房贷。想着作为小美的婚前房产,这样无论以后发生什么,小美都能有个着落。


双方父母约定,由男方丁丁家准备婚房,在登记结婚之后的一个月,丁丁的父母就出全款560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买了一套房子,丁丁的父母多次表示,这个房子是给丁丁和小美结婚用的,只要两个人未来住一起,就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小美非常高兴,和父母都很满意这样的安排,婚后的一段日子都很幸福,把户口也都迁到这个房子里了,不久以后,生了一个儿子。

哪知,美景不长,结婚5年后小美和丁丁开始闹矛盾了,起初是分居,小美带着儿子回娘家,冷战了半年多,丁丁貌似也没有和好的意思,这半年里,一次也没去看过小美和儿子,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

小美很伤心,心灰意冷,于是聘请了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的要求是孩子自己来抚养。丁丁每个月支付几千块钱的抚养费。同时要求分割丁丁名下的浦东新区的这套房子。

小美认为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且还有公公婆婆当年说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录音。这个房子已经增值到1600万,小美要求分割一半,也就是800万。

丁丁和他的律师在收到起诉状以后同意离婚了,也同意孩子由小美抚养,也愿意支付抚养费。但是对浦东新区的名下的房子提出了异议。

丁丁和他的律师认为,这套房子是婚后父母赠予自己的,房产证上也只有自己的名字,应该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而且,他们还主张要分割小美名下那套房子,他们向法庭出示了一个证据,这个证据显示,小美这套房子300多万的银行贷款提前还清了,但这个房贷主要是由三个部分来组成的:

1、小美五年来的房屋租金大概有27万,是用来还贷了。

2、房子有几个月没有租出去,小美用丁丁的工资大概3万块钱来还过贷款。

3、在小美和丁丁婚后的第四年,小美的父母一套老房子拆迁了,于是一次性的打了270万给小美还剩余的贷款。


丁丁认为婚后的房贷、和增值的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经过法院的评估,小美的房子从原来的400万也增值到了1200万,减去贷款的300万,也就是丁丁要求分得450万。

小美非常生气,觉得丁丁家一分钱也没有出过,凭什么来分自己的房子呢?

问题就来了,小美和丁丁离婚的话,这两套房子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

有人可能会认为丁丁的房子是父母出钱买的,所以要把这个1600万扣掉父母的560万先还掉,剩下的1040万再一人一半,要给小美520万。


有人认为小美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应该被丁丁分割,因为买的时候丁丁一分钱没出。


有人认为小美这个房子只付了首付,是婚后还贷的,所以要补一部分的给丁丁。

那么到底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你是不是也分不清呢?

先来看丁丁的房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丁丁的房子其实是父母对丁丁的婚后个人的赠与。没有加上小美的名字,那就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哪怕他们口头答应了要给,房产证上没有加名字,都是可以撤销、可以反悔的,所以如果小美要带着儿子离婚,是无法分得丁丁的房子的,是不是很同情小美呢?而事情还没有结束

再来看小美的房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有产权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应进行补偿。


刚刚说到小美的房子是由三个部分来组成还贷的:

1、租金还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这个房屋就算是小美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的租金收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既不属于孳息,也不属于自然的增值。这个租金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租金合计27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2、小美用了丁丁3万块钱的工资来还贷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小美父母的270万

这里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婚姻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益人是一方或夫妻双发,其继承或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问题出现了:小美的父母给到小美的这笔钱,是赠予给小美的,但是没有特别的赠与合同根据,因此这270万也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点:在婚前给子女买套房子,是很多父母表达美好意愿的一种方式,或者防患于未然的方式。婚后如果给孩子打款,担心类似的事情发生的话,就要有一个单独的赠与协议。打款时要写明:这是赠与女儿/儿子的个人的财产。


结果可想而知,小美不仅没有从丁丁这里得到一分钱,反而自己还要到给丁丁450万。

这个案子最后小美撤诉,丁丁又再次起诉,小美不同意,判了离婚之后再次上诉,又判了离,最后,小美还是不服,到处去上访。但是都被驳回,最后被强制执行。

历时了四年的时间,两方耗费了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和律师费,总共260万。而且小美还多次请了律师,合计请了四次,所以这个费用比丁丁更耗费的多。

这4年里,小美沉迷于研究打官司的过程不能自拔,也无心工作、无心照顾儿子,不仅失业,儿子也患上了轻度自闭症,父母还多次急救住院。

丁丁虽然分到了钱,但是和父母日子也不好过,原本丁丁父母是大学教授,小美因为不甘心,和父母曾跑到丁丁父母所在大学里去吵闹,丁丁的父母因此名誉扫地。


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其实这个过程中,小美的律师、丁丁的父母也都也劝过小美和丁丁,各拿各的房子,和解算了,都不吃亏,但小美坚决不肯,认为自己有证据,一定要分到房子,也可以理解,一位单身妈妈带一个孩子,生活压力非常的大,也想减轻自己的负担,奈何因为自己不懂法律,日子过得更艰难。

这个案子看上去是一个个案,但其实折射出来的是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年轻人越来越自我,对生活的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都可以试想一下,真的到了那一步,你愿意将就吗?也很容易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对现在的年轻人来说,离的是年轻人的婚,分的是父母的财产。

大部分人对法律的认知追不上财富增长的速度。

所以我们当拥有一些个人财产的时候,就要更好的学习法律。用法律的智慧才能保护到自己的财。

我们拥有创造财富的能力,更要拥有管理财富的法商智慧。

                                                ——谭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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