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引郑注:“格,来也。物,犹事也。”郑更自疏其注曰:“其知于善深则来善物,其知于恶深则来恶物。言事缘人所好来也。此‘致’或为‘至’。”
郑注之可“疑”者,在“疑”其“格”之“来”义也。
依郑此“格”注义及疏,“致知在格物”,所“致”之“知”与所“格”之“物”,犹在“先后”也,而且是先有“其知”、后“致”其“物”之“格”。“先后”之有则不是“在”义,此悖也。
“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故,至此正在求致“其知”之“达致”、“至”也,然后由“其知”之“达致”、“至”故,再“致”其“意”之“诚”,而指出的方法则是“致知在格物”。若已然在“其知”之“达致”的----所谓“此‘致’或为‘至’”也----则说什么“致知在格物”?“格物”之必要性焉在?
又既然“其知”已“达致”、已“至”,则此“知”所“致”之其“物”之“格”,理当“纯善无恶”、在于“至善”其“止”,又何来“其知于善深则来善物,其知于恶深则来恶物”、而仍有“善”与“恶”之分别对立?此“知”仍有“深”与“浅”之分别不同?则可见此“知”仍在“不定”其“知”也,“不定”其“知”、又怎可称为“其知”已“达致”、已“至”?又怎可依凭此“不定”其“知”而“致”其“意”之“真实无伪无虚妄”之“诚”?果然可“致”其“意诚”之“知”,他应该是“决定无疑”的、“真实无伪”的,倘若尚存一丝怀疑、尚在一丝“不定”其“知”,此“知”不可谓“至”矣、不可“致”其“意”之“诚”矣。
“言事缘人所好来也。”凡“人”若有“所好”,则已然落在有所“偏私”、不在其“中”其“正”矣,则不论“人”之“所好”者何,其所“缘”而“来”之“事”,不论在“善”在“恶”,其所“致”之“知”,都不可能是此“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其“知”也,以此“知”仍属“分别”、“落在两边”、不在其“中”其“正”之“知”故也,仍属“以心作意”而“识别”、“标记”、“标志”之“知”故也。由此“意心”、“识心”之用而欲“致”此“意心”、“识心”本身之“知”,犹如人眼之不能自视其眼也,故若有所“致知”者,此“知”决定在“妄”也。在“妄”之“知”,怎可担当“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之“知”任?
可见此“不定”其“知”,非是“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之“知”也、非是“致知在格物”其“知”也、非是“物格而后知至”其“知”也。结合《大学》下文看,“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分明是个“先后”之事,这个“其知”之“达致”、“至”者,是在“格”其“物”而“物”达成其“格”之后的结果,又怎可说成先有“其知”、后“致”其“物”之“格”?
此郑注之悖《大学》其文之“疑”所在也。
扭住郑注不放者,在迄今可得之《大学》注疏文献,郑为第一人也,后世孔疏之文,亦从郑注。而流布天下,影响深远。今既疑其注疏,则当追究至竟,必欲达其了义也。
既然郑注“格”作“来也”,那我们就探究一下这个“来”是怎么一回事,看看是否存在加以疏通之可能性。
“来”,文言本象“麦”之形。《说文解字》:“来,周所受瑞麦来麰。一来二缝,象芒朿之形。天所来也,故为行来之来。《诗》曰:‘诒我来麰。’”这个“来”之为字,周前本无,“如许说,是至周初始有来字。”本无而新造,而其造字之因缘在此“麰”者其物之“无中生有”,故象“麰”之形以“文”之。“麰”本“无中生有”故,名“来麰”,二字以名之。《毛诗传》:“牟,麦也。当是本作来牟,麦也。为许麰下所本,后人删来字耳。古无谓来小麦、麰大麦者。至《广雅》乃云麳小麦、麰大麦。非许说也。”“来”字之“文”以此因缘生故,其义则为“物之至”、“来历”、“来源”、“根源”、“本底”等义。《左传·庄公二十七年》:“凡诸侯之女归宁曰来。”何以故?其女之生,来历根源在诸侯也。与“来”义相对应的反义则是“去”义、“归”义、“回”义、“还”义、“反”义等。
而“来麰”之“为物”者何所“来”?“天所来也。”而“天”者何也?云何“人”而在当时得“致”此所谓“天”者有“来麰”者其“物”之“来”?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属于“致知在格物”的范畴。得到答案了、明白解了了,谓之“知”,此方为“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其“知”也。
故郑注“致知在格物”之“格”义曰“来也”者,当为会其“来”之为“文”之本来之义而注也,当作“追究其物之本底根源”、“本来面目”解,如同禅者之参“如何是父母未生前本来面目”。“来”之初生,生自“天”故,则这个“本底根源”之“追究”,其义要在直“追究”至所谓“天”者,儒教中真实“天”义,即是佛教中所谓“本来面目”也。
这个“天”之论,《简易道德经》中,“昊曰:无题。未知天也。空空旷旷亦天。”这个“无题”、“未知天也”其“天”,是儒教真实“天”义,故子曰:“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无知”正在其“无题”、“未知天也”之义也。
而“吾”虽“无知”、“我”则“有知”,故“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这个“空空如也”其“知”、“叩其两端而竭焉”其“知”、“我”其“知”,是“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其“知”也,“致知在格物”、正在求“致”此“知”也。
而此“知”,“不可思议言说”故、“一落言诠即陷乖戾”故,曰“无题”也、“未知天也”、“空空如也”、“叩其两端而竭焉”也。故“未知”之“知”、与“来物”之“物”,“两端”皆“叩”,乃至其“竭”,则得此“空空如也”之“真如”其“知”也。此“知”“不可思议言说”故,特名为“悟”。此《大学》曰为“致知在格物”义。
此“真如”其“知”,在“两端”之“竭”故,则“意”之“知”非“真知”、“物”之“来”非“实有”,则此“真如”其“知”,横无有物我之分别对立、纵无有三世之先后差别,“清净本然、周遍法界”,至“中”而“庸”、无“庸”不“中”,故说“物格而后知至”也。“中”者不落分别两端也,“庸”者“平常”也,“一是一切是、一非一切非”,故“致知在格物”者,在求“致”此“是”之“知”也。
此“是”之“知”、“知”矣,而“说不得”,可说者惟在其“是”之“如”。而此“是”之“如”,虽“可说”、虽“可知”、虽指向这个“是”,但却不是这个“是”本身,此“是”之“如”之“知”、也不是这个“是”本身其“知”。故子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大学”之名“大学”者,正在论述“如”其“是”而“学”之此“道”也。此“道”至高无上,通达究竟圆满之“德”,故名“大学”也。“大”者“太”也。而论述至“致知在格物”一句,正是此“道”生死存亡关键利害所在也,故决不可含混不清之。
则郑注“格”作“来也”,若如是疏解,是“追究”至“竟”义也、是“慎终追远”义也、是“探本溯源”义也。此“竟”者儒家说为“天”,而“天命之谓性”故,则是在“追究”其“物”之“性”也,由“追究”其“物”之“性”、而“致”此“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之“知”也。
这个“性”,即是佛教所谓“明心见性”其“性”。“明心”谓“知”,“见性”谓“证”。此“知”之“悟得”与“证得”,有“即悟即证”、“先悟后证”、“即此一生悟而终生未得证”之“别”故,则子曰“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云云,则《大学》曰“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云云----“明明德”谓“知”,“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约“悟前”论、则是佛教“戒定慧三无漏学”义也,其“得”在“知之得”也;约“悟后”论,则是佛教“悟后起修”义也,其“得”在“德之得”也;“悟前”依“礼法”、“戒律”而“止”,“悟后”依“至善”其“知”而“止”;所“行”则谓“亲民”,此“亲”者、“大孝尊亲”之“亲”也,“亲亲为大”之“亲”也,佛家所谓“一切男子为我父、一切女子为我母”是其义也,“无缘大慈、同体大悲”是其义也;“悟后起修”之“亲民”之“行”,依此“至善”其“知”而“止”,曰为“止于至善”,而“证明了”、“得”其“德”之后的“亲民”之“行”,则“任运自如”、“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是究竟圆满的“止于至善”。
在作此疏解后,再来反观郑注原文:“格,来也。物,犹事也。其知于善深则来善物,其知于恶深则来恶物。言事缘人所好来也。此‘致’或为‘至’。”则是“因果”之义,则通矣。若结合孔疏之文:“物既来,则知其善恶所至。善事来,则知其至于善;若恶事来,则知其至于恶。既能知至,则行善不行恶也”来看,“因果”二字更加明显。孔子传《易》之《文言·坤文言》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洪范》说:“向用五福,威用六极。”同是一理。何以不直解其义?“道之不行也”故也、“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故也、“百姓日用而不知”故也,太过玄妙深奥故也,《华严经》所谓:“佛法若无人解说、虽是智者不得解”故也,而彻悟和尚说:“善谈心性者,必不弃离于因果;而深信因果者,终必大明乎心性”故也。
如是之疏解郑注“致知在格物”义,庶几得郑本怀乎!而艰难晦涩、迂阔险阻、歧路之误,先生何戏于后人者也,一笑。
至于“格”之本义解、云何“致知在格物”等,后面再说。
2018年11月16日初稿
2019年4月8日 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