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周星驰的电影《大话西游》么,里面有句经典台词“人和妖精都是妈生的,不同的是,人是人他妈生的,妖是妖他妈生的,?{}|%¥#@#……”,也就是说“人”和“妖”都是独立的个体。
借由以上的话,我在此套用一下“人是人他妈生的,公司是法律生的”,所以“人”和“公司”也都是独立的个体。
“人”是父母创造的,“公司”是法人,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不知这样表述是不是更清晰一些。
最近,张小姐通过微信向我咨询公司诉讼的事情,了解情况后,我得知她是想办理诉讼费退费的事情。案件诉讼费是张小姐的公司预先缴纳的,法院判决对方应承担部分诉讼费,所以张小姐想向法院申请退还一部分诉讼费。
这本来是件简单易操作的事情,我向案件承办法院咨询后,向张小姐转发了《退费登记表》。就是这张简单的登记表,出现了错漏。
登记表中有一栏是“当事人情况”,其中需要填写当事人名称及证件号。张小姐本应填写公司名称并填写公司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但她却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因登记表已经盖章,我只能让张小姐重新制作了。
张小姐认为,公司是自己所有的公司,自己也同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处应当填写自己的名字。我只能耐心的向其解释,张小姐是一名自然人,是法律的主体。公司是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也是法律的主体。张小姐和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如果法院退还诉讼费,只能退还给公司,但是公司可以授权张小姐领取或者告知法院将张小姐的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在这些年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多次遇到类似这样的问题,就是因为有的人没有搞清“人”与“公司”的关系,轻则向张小姐这样填错信息,重则导致案件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撤诉或者被驳回起诉的严重后果。
所以,公司也是一个“人”,你能分清楚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