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题目我看着都绕了。写这篇文章的缘起是财政部最近发布了一个《“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就对股权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作为一位老税务,立马就联想到税务总局曾出台《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又有人会问,既然是税务文件与会计文件,那应该是税会差异的对比啊,怎么是会计处理的对比呢,题目写错啦?还真没错,主要是因为《公告》是个奇文件,规定了股权划转的会计处理。所以,接下来我就对比以下两个文件的会计处理的差异:
首先是适用的对象。《公告》适用对象是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并不限定资本性质,但强调划转资产之间的纯正的血缘关系。《规定》适用对象是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言之就是国有独资企业,但不要求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其次是划转的标的。《公告》划转的标的包括股权或资产,而《规范》划转的标的仅是股权。
再次是是否支付对价。《公告》中明确的四种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类型中,第一类实际是投资行为,有支付对价。《规范》强调的是无偿划转,即支付的时候没有对价。
最后,重点说下《公告》中明确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四种类型的会计处理。至于其他类型,由于《公告》中没有规定会计处理,也就不在对比的范围内。
因为简书上不能编辑表格,只能用word编辑后转化为图片贴上来。阅读的不方便尽情谅解。
从税收角度来说,更重要的其实是税会差异,直接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容后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