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华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01读前思考?
1.MCN机构与主播签订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是否会受到法律支持?
2.实践中MCN机构与主播该如何约定违约金金额?
02典型案件
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34批指导性案例
(1)双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李岑
被告(反诉原告):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播爱游公司、李岑支付熊猫公司违约金300万元。
(3)基本案情
①2017年2月17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播爱游公司签订《熊猫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旗下艺人为包括被告李岑在内的七名主播,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18日至2018年2月17日。
②2018年2月28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播爱游公司及作为丙方的被告李岑签订《熊猫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
③2018年6月1日,被告播爱游公司向原告发出主播催款单,要求原告支付欠付的直播基础收入和虚拟道具收益。
④2018年6月,被告李岑“转会”至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
(4)一审判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违约金260万元;
二、被告李岑对被告(反诉原告)昆山播爱游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昆山播爱游公司合作费用18万元。
(5)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判决理由
第一,熊猫公司与播爱游公司、李岑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主播未经熊猫公司同意在竞争平台直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熊猫公司虽然存在履行瑕疵但并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播爱游公司、李岑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作协议》。
第三,考虑主播李岑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熊猫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04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案例,及其他大量的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合同纠纷的案件,律师建议:
(1)MCN机构要保留对于主播投入的相关材料。
法院在判决主播是否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时,第一个要考虑的是MCN机构的实际损失,而MCN机构的实际损失在前期主要表现为对于主播培养的实际投入,包含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
现实中很多MCN机构疏于保存相关投入的证据材料,在发生纠纷以后,可能会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后果,造成法院认定的违约金大大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
所以,建议MCN机构定期和主播确认投入及收益情况,保存双方的合同、汇款凭证、沟通数据、收益分配凭证、推广证明凭证等资料,以便于在产生纠纷时能够举证相关损失,以供法院考量具体的违约金数额。
(2)双方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动态调整机制,而不是固定的违约金金额。
虽然约定固定的违约金金额比较简单明确,但是固定金额往往只是签订合同时双方的预期,而不能反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动态表现。当主播表现不好时,前期约定的违约金可能会显得过高而不被法院支持。但相反,如果主播成长很快,前期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往往又会显得过低,不能如实反映MCN机构的真实损失。
如在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江海涛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300万元,但是当江海涛迅速成为“中国王者荣耀第一人”后,其商业价值达到亿元以上,这300万的违约金就对其约束力很小,从而促使主播有违约跳槽的冲动。
但是在广州市飞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罗思嘉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但是由于该主播并未很红,在发生纠纷后,该200万元违约金显得明显过高,法院仅支持违约金17万元。
(3)设置合理的主播报酬调整机制。
在前期主播不火时,MCN机构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机构要求签订什么样的合同,主播往往是敢怒不敢言。但是,当主播一旦火了之后,这种不公平现象就得及时改变和调整,否则很难避免主播主动跳槽或被动被挖走情况的发生,从而引发纠纷。
主播跳槽,无非两种原因,要么是干得不开心,要么是觉得收入与付存不匹配,就是觉得钱太少。
所以,建议MCN机构针对主播的个人发展制定完善的报酬调整机制,提升经纪管理与服务能力,在主播积累了一定粉丝量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报酬,并为主播提供更好的平台资源以满足其发展需求,从而减少与主播之间的摩擦产生。
(4)用股权的方式与主播进行深度绑定。
主播跳槽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每个人都有一个当老板的梦想,特别是当自己的能力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
所以,为了更好地预防主播在红了以后跳槽,建议MCN机构用股权合作的方式与主播进行深度绑定。
既然主播想当老板,那在我这家MCN机构就可以实现,那就没有跳槽到其他家或者单飞的必要了。再结合与主播贡献和收益相适应的分红和报酬调整机制,那会是一种双赢的局面,而不是纠纷不断的双输局面。
05结尾
直播行业越来越成为很多年轻人阶级跃升的机会,也是很多创业者快速实现梦想的快车道。如果仅仅依靠优势地位,与主播签订合同中约定“天价”违约金来对双方进行约束,显得非常的单薄。而且,大量的案例证明,这种方法存在很大的缺陷。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让我们从其他已经发生的案例中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更好地实现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和谐共赢。
06法律依据
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已失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