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republic梳理2 3看见的和看不见的 认识论上在先的东西和本体论在先的东西

1 作为哲学的逻辑,是对于分析命题的分析。

2个体的边界 天赋人权,是通过人为自身立法的自我选择自我定义造就的。破坏这边界,就是在取消这自我定义,取消掉基于这种理念之下的自我的存在。所以对于边界的触碰和冒犯要保有类似肉身受伤时相等的痛感,一种灵魂的痛感,有意识于护持一种理念的定义附加之下灵魂的完整地持存。只有如此,理念才刻入灵魂,作为为它所重塑的东西它不可冒犯。类比语言中的语法,与语法命题相悖的情况作为对作为条件的逻辑的违背而不可设想。在这个类比中,理念作为伦理命题而言的逻辑,语法作为语言领域而非伦理命题的逻辑相区别。但是对于一种东西的向下运用里,这种东西的定义作为这种向下运用中在先的条件,不可以在在后的运用中不被遵守。这是一个逻辑命题,关乎定义的定义。

3看见看得见的,还要看见看不见的。区别于对于自身需要的进一步了解。认识论上较先认识到的需要,如果考虑两个方面的整体,一种是自身诸多欲望之间的统一,另一种是不同个体之间基于统一组成共同体,就会认识到需要引入欲望或认识论上在先给出展现出来的多之外的东西,可思而非可见的东西,作为统一的轴心。这就是一种整体审视的统一的诉求及其实践中所需要的规则制度。这种规则或原理在于作为多和一的相对关系的思辨,总是为多和一留下逻辑空位。就是说,多和一在此都是相对的形式概念而非实指。这也就是苏格拉底的非法实在的理念,在先于实在的理念。前者可以看做后者的不独立部分或形式的部分。或者把前者看做后者的分析所产生出来的分析命题。
正义作为非实在的理念,可以看做关于灵魂的谈论。它带有两个形式概念,理性和欲望。而善作为两者之间理性对于欲望的统辖这个关系作为正义的定义的原因,它指出来的是这个关系总是为真的原因:这就是理性并非完全和欲望没有联系的东西,而是基于一种统一的诉求所产生出来的东西。从而理性作为总是能够统辖欲望,它总是为真。或者说,理性和欲望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善就是突出这种内在联系本身,它是正义总是为真的条件或原因。统一的诉求,以及如何做到统一的方法,它们就是善的一体两面。to be作为我的存在的先天机能,生命冲动本身,作为逻辑配置的东西,落到怎么统一的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

4
娘 可以看作一种对于传统男性形象的反叛。这种传统由于细处落于虚伪而被鄙弃。无力作为对于武断的武力对于暴力的另一端。问题在于这两个极端的摇摆都是非理性的,对于自由和责任的逃避。都是某种放纵

5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画圆的要点在于紧紧抓住轴心的东西,保持和它的某种不变的关系。

6苏格拉底的故事里,地府指认识论上在先给出来的东西。是从感觉的东西到物体或可见世界,再到作为人的实践的理解。这样的拾阶而上。而天上的东西,指的是但对于认识论上在先给出来但作为现象是变化的东西,其不变的本质或本体。是本体论的存在。其开端,就是善这个理念。善作为可思的东西作为可见的人所造就出来的东西,其原因所在。基于对可思的东西提出根据的要求,使得它们作为真理和知识。而根据的要求作为作为真理和知识的要求的做到的原因。真理和知识一方面是实在的,具体的。另一方面,如果考虑任何实在的真理和知识的共同分有的东西,那就是根据的具有。这根据的具有,并把它作为对于思的第一个要求提出来,就是实践中的第一逻辑。而它就是对于多和一的关系中,从认识论上多变的结果的东西之中考虑不变的原因的一的要求的回应。而多归因于一,或对于多的统一的诉求是意识的或思的先天的冲动,逻辑机能的东西。理性也是根据这种要求作为其呼应具有相应的划分:理性的一面是统一的要求,另一面是如何统一的方法的落实。理性的谬误经常在于用一的要求替代如何一的方法的给出,一种把仅仅想到的东西混淆于做到的东西。即使一个统一的设想不能再方法里达成,但是这设想本身的存在作为理性的一个表现,是合理的。只是始终要注意基于方法的给出区分想到和做到,意愿和实现。

地府之行对于实践领域的理念的不可或缺就在于,实践最后总还是在认识论上在先给出的东西上把作为本体的可思的东西作出来。认识论上在先给出来的东西和本体的实践中本体作为实践中所考虑的东西作为本体论中在先给出来的东西之间,需要一种相互衔接融贯。
实践在语言游戏,在基于理解而遵从规则而言,不蕴含伦理命题。倒是可以把语言游戏看作实践领域的伦理命题看作理念的践行中对于既已给出目的的怎么做的工具理性的刻画。用雕塑家的雕塑做例子,语言的语法考察在于对于雕塑家心中既有的空间形象怎么落到雕刻刀的一刀一刀的刀法里。而作者何以以此空间形象为美为善,而非另一个形象,则不是雕刻的技法所考虑的问题。那是一个伦理命题。
但是,一个理念,无论它是不是为善,只要作为理念存在作为理念的东西,就要求它自身是做得出来的东西,通过落到认识论上在先或直接给出来的东西之上实现出来。这是理念的逻辑配置或“理念”的语法句子。这就使得一个理念的设想必然被要求走通地府之行。
这是苏格拉底在理想国里开篇就从日常的港口之行一件具体的日常的东西谈起的原因。理念作为本体基于认识论上直接的或在先的东西,日常的东西,作为其变化之不变的原因的考虑而被引出,被考虑。这是从地府的上升之路,基于日常的原因的认知的需要而向作为原因的本体在认识上的上升的发轫。这个点就是一方面提出何为正义的发问,以及伴随着什么东西是好的的发问辨析。这两个问题的提出,就基于日常的东西提出一种伦理判断。何者是好的?作为对这个问题的回应,首先要处理善者为善的标准是什么。这就是善的定义的处理。与之相应的则是何者为正义,以及正义的定义问题的提出。
在可变世界种种不同的东西作出一些比较之后,发现它们都不保证就是善者或正义的。它们都是一种相对的东西。先在这里停下来。开篇的这段比较,就已经是善和善者的定义的一个实例了。标准不是一种实在的东西,而是一种非实在的相对的关系。通过这段比较辩论,其实杜绝了一种实在的绝对真理的徒劳探索。真理存在于相对的关系之中。而善就是作为对于这种不同的东西之间相对的联系的突出,一种多和一之间内在的联系,因果关系。但是,这只是基于后面的篇幅揭示的理念,才能对于开篇这段作出这样的解读。而后面的篇章里,紧扣这个因果关系本身作出阐述。而在这里,就理解而言,还是一种其语法还完全没有提及的混乱中的摸索。

对于苏格拉底的论述的理解,最后还要落到读者自身之内善作为一种先天的逻辑机能总是作为一种诉求的存在。只有认知到自身之内存在这to be的动机,才算苏格拉底的论述把实践领域的伦理学的逻辑归于善这个命题的真落到实处,为我所承认和接受。善作为日用而不知的逻辑,苏格拉底的工作可以看作对于人处于无意识之中的善的有意识的唤起,使得人能够从一种无意识中脱离出来,推进到实践领域。实践在于对于所践行的理念的有意识或结果上可以做到的可预期,一种确定性的存在,有别于没有。从而,善和结果好,从一种无意识的随意、偶然性,推进到有意识的可预期的具有确定性的情况。

苏格拉底在republic的论述里所做的就是唤起我对于自身处于日用而不知的善的意识或认知。善作为伦理学的逻辑,它就是最先需要指出的知识问题。

整个实践领域在本体上或逻辑上都置于善的认知为条件之上。不然,就还不是完整的实践。比如w的语言游戏,它基于理解和遵从规则的行动,是一种实践,但是只是实践中局限的一种。遵从规则时不作判断。根据的根据不是根据。它并不蕴含或考虑伦理命题。同时,w并不否定伦理命题的存在,虽然把它看作不可说,但是作为可以说清楚的东西之外,但是更根本的东西。一切可以说清楚的东西都没有意义。w为他认为不可说的伦理命题保留了一个至高的位置。
而苏格拉底指出的善,只是一个作为分析产生出来的作为分析命题的伦理学的逻辑。它指出一种方法论,落到辩证法上。它是非实在的。并非w所谈论的作为实在的伦理学命题。所以,善的存在作为伦理学的逻辑的成立,和w所说的伦理命题作为不可说的东西之间不冲突。而任何可以谈论的伦理命题,如果离开基于方法论所突出的基于语境的相对的东西,要落实到一个自身独立的而非语境的东西上,就类似某种绝对真理的东西,作为实在的理念。这大概是苏格拉底也不同意的。
在非实在的善和实在的绝对真理之间存在一种张力。一种何者为先的对峙。宗教往往落到一些教条信条里,采取后者的态度。哲学的逻辑则采取前者的立场,始终要求讲理的绝对。即使作为绝对真理的东西也不能允许根据的指出,不允许离开受到辩驳。而逻辑作为一些非实在的东西,是这种辨析之下最后水落石出揭示出来的东西

实践中所做出来的东西,可见的东西看作语言/遵从规则的行动,而结果的东西总还是受到作为善者的要求。类比语言中命题的意谓真,真作为逻辑的情况。这里指出来的是对于语言中的命题而言以真为意义表达或存在意义的先天要求。假命题只要基于假的指出,它还是关乎真的谈论。善之于结果的东西的判断的要求,是先天的,和语言中句子存在意义就是其意谓一个真值相应。相应的是意义在语言的理解中和在伦理命题中的区别。
是善者或不是,根据或标准是什么?
一方面是实在的理念产生出来的根据的具有。这根据是落定到某种实在的条件经验条件之上的合法的推理。这里实在的理念譬如城邦的正义,其内涵是蕴含经验考量的譬如古代的生存驱使的种种谋划。近代的天赋人权的理念,是人为自身立法的实践,是自我定义的实践。它作为正义的理念相应于古代的现实认知的生存诉求而非城邦的正义。后者是基于前者所规定的产物。近代的正义则是在天赋人权的理念在立宪中所确立下来后,具体的实践,包括而不限于下位法的立法及其司法实践。还包括文化的重塑。天赋人权的理念和生存诉求的认知一样,作为一种实践中的认知的东西。基于经验和历史背景它是相对的东西。特定时代背景的产物。它和近代的实在的正义理念是两回事。两者之间前者是近代实在的理性的内涵,规定了后者的塑造。在这里,前者作为目的,同时就是结果的好的标准。在历史背景中这实在的目的诉求的认知的变迁,也有一条向上的路。它就是苏格拉底指出的认识自己或对于自身的认知的递进。这递进不是没有根据或背景地改变,而是基于某种时代背景中条件的东西的变化而变化。比如近代科技的进步导致物质的大为增加,产生普通人的闲暇。为人作为主体的自我认知展开了物质上的条件,某种物质条件支持下的观念上的理念上的形式的空间的拓展。这种认知的拓展基于条件的变化而造成结论的东西的变化的可能。就实在的理念而言,这作为认知的理念同时作为目的和对于结果的东西为善的标准。存在一种对于现实认知的回归。而这认知是直接的。它可以看作具体实践的肇端的东西。理性 正义的谋划 作为实在的理念都根植于它。为它所规定。

用非实在的理念和实在的理念的对比来类比的话,城邦的正义之于正义的定义,善者之于善,这里现实认知或洞见,某种当下条件中可欲的最高的或最好的东西的判断,作为实在的理念,与之相应的非实在的理念就是智慧。

就此而言,智慧一方面作为非实在的理念,就是基于具体条件之下可欲的最好的或最高的东西的判断。这里是在作为条件的东西和作为判断的结论的东西上都只是作为一种逻辑空位的情况,而非实指。另一方面,智慧作为一种最高的或绝对真理的东西。
如果无限的存在者存在,那么它的全知全善作为实在的理念,会把经验条件下相对的真理作何处理?其用法是不可知的。但是要点在于用法的不可知,还是对于低阶的东西的完全漠视?在语言游戏里,深层语法和表层语法之间是一种嵌入关系。还是作为某种受支配的东西参与整体之中。如同质料之于实体的基于形式的统一之下的参与,作为独立部分的块片。全知在于那用法,还是在于那用法作为不满足的形式的东西,为有限而满足的知识所补充的产物?突出后者,就是为人和它之间始终保留了一条向上的路径,可以拾阶而上。突出前者,我和它之间就强调一种不可逼近,彻底的无知,断裂。没有朝向它的路。是路的有无的区别。是人的实践的意义的存在的可能或不可能的区别。

而在这一整个理念的系统中,它们之间共同分有的东西就是一种根据的具有,作为有根据的东西而作为它们作为真理和知识 的原因。这个从理念的产生出来,到 从概念到概念的思辨 整个系统,其中作为内在的推动者或动因起作用的东西,就是从结果上认识论上变化的多到原因上本体上不变的一的推进的要求。这一或统一的诉求作为人的天性,它作为某种莫名其妙的自动机存在于人的内部,它可以为我基于做出来的东西的分析而得到。并且,作为一种意愿,它可以为我直接经验到。另一方面,作为一的诉求,落到有根据地判断及其践行。这里,方法论或根据的要求,是一个实在的判断为真的充分必要条件或原因。这根据的要求作为真理和知识的原因,是作为意愿的善落到怎么做到的方法论,它作为分析命题而存在。

是善者或不是,根据或标准是什么?没有另一方面了。有的,只是善者的不同层面的区别。作为具体的或实在的正义,或非实在的定义本身。作为实在的或非实在的理性本身。作为认知或非实在的智慧本身。它们都是善者。
善和实在的智慧或绝对真理之间,孰先孰后?这是个问题。无限的存在者的存在,和非实在而先于实在的善之间,什么关系?它也要有意识地践行善么?还是它无意识于任何方法论而如同人之于作为意愿的善而言对于结果的东西脱离方法论的有意识就总是直接地就能够保证是善的?

在自然科学的命题里,论据并不承载任何结论的东西。认知中质料并不分有形式的思想。或理解中,语法不对实在负责。但是实践领域,诉求的目的的理念,它始终同时也作为作为地府之行中做出来的认识论上在先的东西的本体,作为原因。理念同时融贯于认识论中直接给出来的东西之中。理解以语境中生活形式的领会为条件。认知以形式的思想,譬如把这某物判断为苹果,这里就要以苹果这个概念基于语言使用的传统中存在的东西为条件。而伦理命题中,作为肇端的实在的理念它同时是目的,也是基底的东西。比如人权理念,是人为自身立法,是目的,同时也作为其实践中怎么做的根据的源出。这目的同时就是人对于自身人性现实的当下认知本身。它是基底的东西,地府之行中牢靠的基底。

7
线喻四分从可见的到可思的排序,就是认识论在先的顺序同时也是本体论的逆序。苏格拉底的讨论就是在做这个排序中的融贯的工作,使得这逻辑不只是摆设而是作为真实世界的逻辑,贯穿其间。因此,他需要指出一条向上本体的探究又向下运用能够把自身做出来,并且足以作为对于世界的解释。向上作为原因的探究之路所达及的理念,反过来要能够在具体的东西里在地府之行里在向下的路里走通。

向上的路所至的理念可以看作论点,而在向下的路里能够走通,可以看作这论点在论据的东西上落到了实处。这论据的东西是日常的人性固然的东西。作为直接的经验对我给出来。
那向上的路,苏格拉底只是作出了一个指出,但是指出并非论证。通过城邦的正义,在以大见小的用法里,接着通过3个隐喻给出了理念的定义。

卷2提出以大见小:
苏: 我来 告诉 你: 我想 我们 可以说, 有个 人的 正义, 也有 整个 城邦 的 正义。
阿: 当然。
苏: 好! 一个 城邦 是不是 比 一个 人大?
阿: 大得 多!
苏: 那么 也许 在 大的 东西 里面 有 较多 的 正义, 也就 更容易 理解。 如果 你 愿意 的 话, 让 我们 先 探讨 在 城邦 里 正义 是什么, 然后 在 个别人 身上 考察 它, 这叫 由 大 见 小。
阿: 这 倒 是个 好主意。
苏: 如果 我们 能想 象一 个 城邦 的 成长, 我们 也就 能看 到那里 正义 和 不 正义 的 成长, 是不是?
阿: 可能 是 这样。
苏: 要是 做到 了 这点, 我们 就 有希望 轻而易举 地 看到 我们 所要 追寻 的 东西。

并且在这段话之先作为引子提到:
那些 所谓 最好 的 东西, 就是 指 不仅 它们 的 结果 好, 尤其 指 它们 本身 好。

卷4的回应
苏: 因此 格 劳 孔, 木匠 做 木匠 的 事, 鞋匠 做 鞋匠 的 事, 其他 的 人也 都 这样, 各 起 各 的 天然 作用, 不起 别 种 人的 作用, 这种 正确 的 分工 乃是 正义 的 影子—— 这也 的 确 正 是它[ 19] 之所以 可用 的 原因 所在。
格: 显然 是的。
苏: 但是, 真实 的 正义 确是 如 我们 所 描述 的 这样 一种 东西。 然而 它不 是 关于 外在 的“ 各 做 各 的 事”, 而是 关于 内在 的, 即 关于 真正 本身, 真正 本身 的 事情。 这就是说, 正义 的 人 不许可 自己 灵魂 里 的 各个 部分 相互 干涉, 起 别的 部分 的 作用。 他 应当 安排 好 真正 自己的 事情, 首先 达到 自己 主宰 自己, 自身 内 秩序井然, 对 自己 友善。 当他 将 自己 心灵 的 这 三个 部分 合在 一起 加以 协调, 仿佛 将 高音、 低音、 中音 以及 其 间的 各 音阶 合在 一起 加以 协调 那样, 使 所有这些 部分 由 各自 分立 而 变成 一个 有节制 的 和 和谐 的 整体 时, 于是, 如果 有 必要 做 什么 事 的 话—— 无论 是在 挣钱、 照料 身体 方面, 还是 在某 种 政治 事务 或 私人 事务 方面—— 他 就会 做起 来; 并且 在做 所有这些 事情 过程中, 他 都 相信 并 称呼 凡 保持 和 符合 这种 和谐 状态 的 行为 是 正义 的 好的 行为, 指导 这种 和谐 状态 的 知识 是 智慧, 而 把 只 起 破坏 这种 状态 作用 的 行为 称作 不 正义 的 行为, 把 指导 不和谐 状态 的 意见 称作 愚昧无知。

这是从城邦的正义收回到灵魂的正义,或者说正义的定义。灵魂作为正义的定义作为逻辑命题,一个带有空位的不满足的东西,其空位上东西作为关于任何东西的谈论时,所给出来的满足的及物的命题。类比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关系。在这个类比的意义上,可以把正义的定义和灵魂的正义看作一体两面的同一个东西。它们就是正义本身。这里,定义的东西可以看作逻辑,而灵魂的正义就是哲学的逻辑,后者关乎世界或实在的东西的谈论。

到这里,已经把何为正义界定下来了。
后续对于城邦的进一步辨析,在哲人王这个角色身上达成一种跨越城邦和个体的一致。他既是城邦中的一个角色,但是他统治城邦的能力源于自身之内的灵魂的统一。这就是知识和正义。这里,开始突出考察正义的来源问题。把讨论从正义的定义进一步推进到正义的原因。正义作为真理和知识,还要进一步考察其为真的根据。这就从基于认识论上给出来的结果好的东西向原因的其本身好的东西的认识推进。
别的角色由于并不分有智慧或知识,只是安于一种受统治者的支配之下,并且以这种服从,基于服从的勇气和节制为正义。而不过问客观的真理和知识本身。哲人王需要对于自身的认知作为知识和真理负责,因此在他需要对于理念之为真给出根据。其实对于别的人,使它甘于服从,何尝不需要对谁服从,服从他的何种命令作出判断。对于统治者是否为智者是否适格,以及统治者的统治处于职业界限之内抑或越界的非法统治作出判断。
就是说,何为真的判断始终存在,真理的标准或根据的考察的需要也就总是存在。只是在别的人那里,这个问题有所弱化。但是在哲人王这个角色,这个问题不能回避,很尖锐。是一个合法的问题。或者说在这里存疑,就认知而言本身就是正义的。真理的根据并非实践中作为承担一切荣耀自由好责任的主体可以回避的东西,并且这个问题不是空转而没有咬合齿轮的马达,而是作为运转的齿轮系统的源出所在。本体、原因。对实践据有自由的,相应地也对结果承担完全的责任。这个条件关系反过来说有同样的真值。这互为条件关系,就是认识论和本体论的贯通。本体论在做决定和承担结果的哲人王而言,是不能回避的。而别的人存在某种程度自由和责任同时的托付或回避。
从真的要求推进到使得理念为真的根据,这里并非完全没有内在联系的不同东西之间某种基于外部用法而规定出来它们之间的联系。这里讨论的是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的因果联系。被产生出来的东西归因于产生它的东西。实践中的因果联系在知识上可以看作条件关系,看作某种整分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的。只要a,无论别的情况如何,就会产生出b来。a和b之间称为内在的联系。类比数学句子y=f(x),x和y的关系:一个可以用并不包含自身而包含另一个的表达式来表达出来。被表达的东西可以归因于用于把它表达出来的东西,y归于x。原因和结果类比自变元应变元的关系。

关于分工。区分基于血统,和基于兴趣 能力和意愿产生的自主选择。前者把本体或原因归于知识之外的东西,后者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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