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定良好构成的目标
第一,目标是对当事人具建设性、重要性、吸引力的,以及符合当事人价值观,即被其认同的。
第二目标是可具体观察评量、清楚明确、可反映改变讯号,以及描述着行为动态历程化细节。
第三,目标具有人际互动情境和行为动态历程的详细脉络。
第四,目标必须是在当事人可控制范围内以及可承担的情况下,有些难度但又可能达成的,是合于目前现实与符合成本效益的。
须知:针对当事人口语表达出来的所欲目标来进行咨询工作,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一种深度信任、尊重与赋能的行为。但是,如何让当事人从问题困扰中厘清其真正想要的目标并不容易,其实这会是一个精细的“同步与倾听”的历程,而目标的形塑也往往是一个“不断确认”的变化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