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古代的离婚,多数人的第一反应也许就是一纸休书,痴心女子与负心丈夫的故事。当年唐高宗李治想要改立武则天为皇后,礼部尚书许敬宗就公开出言支持,许敬宗说:
田舍翁多收十斛麦,尚欲易妇。况天子立一后,何预诸人事,而妄生异议乎?——《资治通鉴》
寻常老百姓多收了十斛麦子,都想着要换个老婆,更何况皇帝呢?
可见,古代男子对自己的老婆不满意想要离婚换个妻子,似乎是再正常不过,也再轻松不过的事情了。实际上,虽然女子在古代的地位确实低微,然而婚姻作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大事,男子想要解除婚姻,也并不能完全随心所欲,比如有“七出”、“义绝”、“三不去”之类的限制条件。而女子主动离开男子,甚至向官府主动提出离婚的,也并非没有。
简单来说,古代离婚大致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是法律规定必须强制离婚的情况,比如“义绝”、“有妻更娶”“和娶人妻”等情况。这其中还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男女中任何一方向官府申请请求离婚,官府根据情况也可判定离婚。
“义绝”是指夫妻情义已绝,但并不是我们现在意义上夫妻感情破裂,“义绝”在唐律中有明文规定,只有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才能判定为义绝。
(以下引用若未注明出处皆出自《唐律疏议》)
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也就是:
1、丈夫殴
打妻子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2、夫妻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之间有相互残杀。
3、妻子殴打或辱骂丈夫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4、妻子与丈夫三代以内亲属通奸,丈夫和妻子母亲通奸的。
5、妻子想要谋害丈夫的。
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官府判定为义绝,夫妻必须强制离婚,若不离婚还要受到“徒一年”的处罚。
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另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离婚状况,一般是这个婚姻关系本身就是无效的。
比如法律规定,父母丧期间不得嫁娶,否则无效,判决离婚。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
宋神宗时期轰动一时的登州阿云杀夫案,对于案件性质的判罚,其中就涉及到这个问题。因为阿云是在“母服中聘于韦”,那么这个婚姻关系本就不该成立,阿云所谓的“杀夫”行为也就不该成立了。
再比如“有妻更娶”,这一条就和现在的重婚罪差不多,男子已有妻,而再娶其他女子,这是不被允许的。男子要受到徒一年的处罚,女方若知情,减一等处罚。如果男子欺骗女方,那么男子判处徒一年半,女方不受处罚。当然这份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判处离婚。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唐律疏议》
《红楼梦》中,王熙凤得知贾琏偷娶尤二姐之后,找来旺儿让他去找原先和尤二姐有婚约的张华,指使张华去告贾琏国孝家孝之中,强迫别人退婚,停妻再娶。其中就包括了“停妻再娶”这么一条罪名。(当然,这是凤姐的手段,贾琏实际应该算是纳妾而不是娶妻)
《清律·妻妾失序》: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
(这里插一句,自古以来都认为婚姻要遵从父母之命,不能私定终身。而实际上,唐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儿女在外,父母为他定了婚约,而他自己之前另取妻子,如果已经成婚,那么法律是承认的。但如果还没成婚,就要听从尊长娶他们定的那个。
我的理解是,这条和“有妻更娶”的原则差不多,父母安排婚事之前自己已经结婚了,那么法律保护你现有的妻子。)
婚姻关系无效的还有“和娶人妻”,指的是娶别人的妻子。《明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了这么一份判词:
謹按律曰: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卽夫自嫁者亦同,仍兩離之。又曰:諸妻擅去,徒二年。
葉四有妻阿邵,不能供養,自寫立休書、錢領及畫手模,將阿邵嫁與吕元五,父子共交去官會三百貫,尚有未盡會二百貫寄留葉萬六家。既已親書交錢,又復經官陳理,若如此而可取妻,是妻可以戲賣也。吕元五貪圖阿邵爲妻,令裴千七夫妻與楊萬乙啜誘葉四,雖已寫約,尚未心服,而遽占留阿邵在家。若如此而可得妻,是妻可以力奪也。律有兩離之法,正爲此等。阿邵身爲葉四妻,雖夫不良,且合依母,遽委身於吕元五,惟恐改嫁之不速。如此而可免罪,是妻可以擅去也。三名按法各得徒罪,且就本縣各勘杖一百,照條兩離之。葉四、吕元五皆不得妻,阿邵斷訖,責付牙家别與召嫁。楊萬乙、裴千七、葉萬六不安本業,輙造事端,和離人妻,亦合徒斷。楊萬乙、裴千七知情押契,兩人各勘杖一百。葉萬六不知本謀,只是受寄官會,勘杖六十。葉千七、阿鄭各係所由違法離嫁,亦合收罪,念其年老,各且免科。索到贓錢没官,裴千七案後追斷。
这说的是叶四有个妻子阿邵,叶四家贫,就写了休书把阿邵嫁给了吕元五。等于丈夫把自己的妻子嫁(卖)给别人做妻子。按律这个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判决阿邵和吕元五离婚,也解除了阿邵和叶四的婚姻关系。
另外,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状况,但是夫妻中有人告到官府,官府也可根据情况判处离婚。唐人的笔记《云溪友议》记载了一件颜真卿处理的离婚案:
临川邑杨志坚,嗜学居贫。山妻厌其臛不足,索书求离,志坚以诗送之。妻诣州请公牒,以求别醮。内史颜真卿案其妻: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将之决二十,任改嫁。赠杨布绢各二十匹、禄米二十石,署随军,令远近知悉。此后江左十数年来,莫有敢弃其夫者
杨志坚的妻子嫌弃他家贫,大概是想向他要一份和离书,杨志坚写了一首诗给她。妻子就到州中请求判决离婚,内史颜真判妻子杖二十,准许离婚改嫁。然后赐给杨志坚财务又让他随军,后来江左数年来就没有抛弃丈夫的妻子了。
此事虽不是正史记载,但是或可窥见当时风俗,尤其按最后一句,当时女子嫌弃丈夫请求离去的,恐怕也并不少见。另外情形相似的还有朱买臣之妻抛弃丈夫,不过汉书中只说“买臣不能留,即听去”,看起来似乎就是妻子跑回娘家了,朱买臣留不住就放她走了,至于是不是经过了什么程序,就不得而知了,但我觉得,至少应该不是朱买臣写休书休妻,很可能也是类似和离的状况。
二是丈夫以妻子的过错休妻,这就是著名的"七出"之条,但尚有“三不去”为限。
所谓七出,是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无子是指妻子没有生育儿子;
2、淫佚是指妻子与丈夫之外的其他男子通奸;
3、不事舅姑是指不孝顺公婆;
4、口舌是指搬弄是非;
5、盗窃是指妻子有自己的财产;
6、妒忌是指妻子不能容人,主要表现为反对丈夫纳妾之类;
7、恶疾是指患了严重的疾病(这样就不能参与祭祀)。
但是男子因“七出”休妻,也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随意。
首先关于七出的定义,法律还是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的。比如唐律规定,所谓无子
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
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也就是说,妻子在四十九岁以前,即使没有生育儿子,夫家也不能以“无子”为由休妻。不过我很怀疑这一条的执行情况,比如张籍的《离妇》诗里有:“十载来夫家,闺门无瑕疵。薄命不生子,古制有分离。”的句子,很显然,妇人怎么也不会是四十岁出嫁的吧?
另外,和“义绝”强制离婚不同的是,是否因“七出”而休妻的选择权在丈夫,丈夫可以休妻,也可以选择不休妻,这是没有问题的。
问曰:妻有“七出”及“义绝”之状, 合放以否?
答曰:犯“七出”者,夫若不放,于夫无罪……犯“义绝”者,官遣离之,违法不离,合得徒罪
当然,丈夫若要休妻,还要受到“三不去”的限制
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
“经持舅姑之丧”是说与丈夫共同为父母守了三年丧的妻子,这等于已经尽了子媳之道,就不能休妻了。
“娶时贱后贵”是指娶妻时贫贱,后来经过夫妻共同经营富贵了,可以共苦却不能同甘,义不可取,也不能休妻。
“有所受无所归”是指娶妻时妻子有娘家,休妻时妻子已经没有娘家可以依靠,那么也不能休妻。
在这三种情况下男子休妻的,判决杖一百,并且还要让男子把妻子接回来恢复婚姻关系。
三是夫妻和离,比如在敦煌遗书中发现的放妻书。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夫妻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的,请来亲友见证,约定协议离婚。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
在法:已成婚而移鄉編管,其妻願離者聽。夫出外三年不歸,亦聽改嫁。
今卓一之女五姐,元嫁林莘仲。續後林莘仲因事編管,而六年並不通問,揆之於法,自合離婚。而卓一之尚以半子爲念,與議和離,立定文約,領去聘財四十五貫官會,有林莘仲批領,詹用知見,僉號分明,又有卓氏經官自陳一狀可據。林莘仲今復何辭乎?既受其官會,又許其改嫁,使卓氏已嫁他人,今其可取乎?林莘仲可謂妄詞,合行收罪免斷。
这件案子中,林莘仲与卓五姐六年未通音讯,本来根据律法,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已经可以判决两人离婚、卓五姐改嫁了。女方家念及情分,采取了和离的方式,协议离婚。
不过,我对和离之中女方是否完全出于自愿也抱有疑问,男方若是依靠自己的权势胁迫女方同意和离,也并不是不可能的事,不知道这种情况官府会怎么处理。
最后,出土于敦煌的几份放妻书,流传最广的大概就是这一份了: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为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即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峨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不管是表面文章也好,还是真情实感也好,只此一句,唐人的风雅与洒脱,尽在这十六字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