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
教育惩戒权是指教师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所赋予的管理学生的职权,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校纪校规的学生行使的一种管理权。它既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利,也是教师的职务权利。
严师也需要惩戒权的,如果没有了惩戒,学生处于一种自生自灭的野蛮生长状态,那才是最可怕的。
目前,很多家庭“以孩子为中心的”的背景下,有的家长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孩子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今年春季学期,因为一位一年级的小朋友损坏社区文化广场上的公共设施而被我校德育副校长批评教育,事后,该小朋友的家长亲自找到这位校长,认为批评教育他的孩子还得同他商量,经过他的同意。好在这位副校长的经验丰富,最后说服了家长。像这种事情的发生,往往会导致教师对学生“不教育,不敢管”,进而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祖国的未来。国家对惩戒机制也出台了许多的规则和办法。如《中小学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这些规则和办法的制定,都是给予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法律支持,也是教师实施惩戒的指南。以制止或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错误为目的,以惩戒为特征的教育方式,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和承受能力,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
我们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把握好教育惩戒的教育属性。实施教育惩戒要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注重人文关怀,是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绝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
2.要坚持教育惩戒适当。实施教育惩戒时应考虑学生的年龄、性格,综合考虑一贯表现,主观认识,悔过态度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以求达到最佳育人效果。
3.学校应当为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保障。教师是一个学校的“软实力”,教师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首先应该师生甚至是家长都要学习国家关于惩戒的各种规则和办法,使所有的老师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不会越界,就不会让老师和学校处于被动地位。如果老师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遇到家长的无理取闹,学校一定要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老师的合法权益。
4.建立家校合作措施。孩子的教育是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结合的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得到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多开展家长学校培训活动,联合家长的力量来教育孩子,让家长参与学校的管理,制定学校的校规或班规。行成家校合力。
教育就是一步步纠错,使孩子们在错误中吸取教训,教育中得到启发,惩戒中长记性。然后成长为党和国家需要的人和人才。
总之,教育是艰难的旅程,我们老师总愿意为这个艰难而无怨无悔的付出。合理合法的惩戒是教育的必要,给教师一把有规则的“戒尺”,让能干事者有舞台,干成事者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