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仍然有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可这延长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只要冠以“值班”的名称,就把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化为乌有,不但高于正常工资的工资报酬得不到,连正常工资的工资报酬都没有。要延长的工作时间被称作“加班”的才能得到工资报酬。“值班”、“加班”只是同一个事情的不同叫法,劳动法上只有“工作时间”,没有“上班”、“加班”、“值班”,或者说,在法律上叫“工作时间”,在社会上叫“上班”、“加班”、“值班”,在法律面前,“上班”、“加班”、“值班”通通都是“工作时间”,都受法律的统一约束,凡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不管是叫“加班”还是“值班”,都应当支付高于工资一定百分比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也强调“值班人员”的工作应算标准工作时间。只要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不管工作的内容是什么,即使这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处于休息之中,这仍然是工作过程,因为劳动者要为此付出时间,而“时间”正是劳动者工作的法定计量单位。不管什么工作性质,“值班”跟“上班”、“加班”一样,在“值班”期间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要把自己的时间交给用人单位支配;受其管理和约束,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担负工作责任,都是对外输出劳动量或劳动价值,所以“值班”、“加班”都属于劳动过程,都是工作时间的延长,都应该享有劳动者的权利,承担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简单地说,只要明白两点就行了,第一,“劳动法”所提的是“劳动者”,不管这些劳动者在什么单位,凡是中国境内的一切劳动者都是“劳动法”适用的对象,不论机关事业单位的也好,企业单位的也好,私营企业的也好,外资企业的也好,凡是劳动者都受劳动法的保护。第二,“劳动法”所提的是“工作时间”,不论“上班时间”、“加班时间”、“值班时间”通通都是“工作时间”,都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值班”制度是文革前法制基本为零的时期形成的管理方式,带有强烈的人治色彩。文革前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致使“值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任何单位都可以随便安排人员值班,随便规定值班时间,任意剥夺劳动者的权利。在“值班”这种制度下,劳动者要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但却不能取得应得的利益,这里进行的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互换,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利益的掠夺。不过,一则那时候中国大陆的企业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理论上劳动者就是企业的主人,主人为自己的企业服务当然可以不计较报酬。(后来很多企业解体的时候,不少的劳动者确实分到了企业剩余的财产,以及享受了一些政策福利,在这时候“主人”才像是主人。)二则在那革命年代,革命群众干革命工作,连流血牺牲都在所不惜,难道还应该为一点时间斤斤计较?“要是不革命就滚他妈的蛋”。现在经过改制,大多数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改成了股份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基本上销声匿迹,现在的企业里劳动者已经不不再是主人了,即使那种“主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群众如今都忙着享乐,2015年,中国国内旅游突破40亿人次,出境游客数量达到了1.2亿人次,大家都沉浸在自认为“不幸福”的享受中,哪有功夫革命,尽管革命还没进行到底。
主人虽然不当了,命也不革了,但“值班”这种主人的义务和革命的作法却流传了下来,成了用人单位掠夺劳动者的武器。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法治社会,国家要依法治国,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要依照法律进行,企业管理也应该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习惯。劳动法已经施行20年,但“值班”这种严重违背劳动法的原始管理方式却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医院,“因为几十年来都是这样所以现在还是要这样,”用人单位根本无视劳动法的存在!劳动者在“值班”期间,不论做什么或什么都不做,总之他们是用自己的时间满足了用人单位的需求,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用人单位就应该为这段时间付给劳动者相应的报酬,可用人单位只要把加班改称为“值班”,就无偿“购买”了劳动者的时间,劳动者在“值班”这个民俗称呼的遮盖下,不仅得不到“劳动法”规定的加倍的加班工资,甚至连本来应得的基本报酬都得不到。有人说值班不是上班,所以没有工资,这里首先需要确定值班是不是“工作”,如果承认“值班”是工作,那就应该依法给付工作报酬,如果认为“值班”不是工作,那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力限制别人工作时间以外的人身自由?这不是严重侵犯人权吗!即使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17号 )的规定,劳动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或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工作天数也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并且,用人单位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还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就是违法。所以“值班”制度不仅违反劳动法,还严重违背了商品社会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这哪里还有社会公平!“值班”与现今这个法制社会格格不入,就像一个异类。社会主义法制应该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公平正义的规则中进行活动,保证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一致,“值班”制度的存在,就使得这些“保障”和“保证”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