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相较于普通车位,因其特殊的“身份”,导致很多车位购买者产生很多疑虑,生怕掉入开发商设置的陷阱之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在属性上的最大的区别为“平战结合”,即地下人防工程平时由建设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与普通车位属性上存在本质不同。
2018年,黄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等附件,合同约定黄某向开发商购买地下室负一层101车位,总价为130000元。黄某依约向开发商支付购车位款130000元。2018年,开发商办理了案涉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权利人黄某,义务人开发商。黄某在得知地下室负一层101车位为人防车位后,主张开发商与其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并未告知其购买的是人防车位,其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应予撤销。2020年,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车位款130000元。法院经审理,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从上面的这个案例中,关于人防车位,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法规未禁止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所以,人防车位是可以买卖的。
2、人防车位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投资者享有人防车位的所有权。
3、人防车位也是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并无本质性的区别,是否是人防工程不影响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车位的使用。
另:关于人防车位使用年限问题??
若人防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则可根据产权证上相关信息确定使用年限;当前部分地区(上海市、广州市、重庆市、厦门、漳州、陕西等)立法对人防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并可办理产权证,详情需要查询当地政策。
若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现在很多开发商为了宣传,大多都打着70年的旗号,人防车位的使用期限和房产期限70年一样,但实际上20年租期到后,后面的50年是无效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到期后物业回收车位再进行出租,法理上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