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框架下的个人自由反而产生了秩序,反而使得社会特别有力量,使得社会特别能面对各种问题。“
哈耶克论自由的创造力
秩序产生于法治框架下的个人自由
文:林毓生 编:新少数派
▍结论:自由产生秩序
我想先把今天讲座的结论讲出来。这样可能更容易让大家理解。这个结论就是我写的讲座大纲的最后一页:
“上承洛克、亚当·斯密、休谟与康德的观点……”“上承”这个词也许要改正一下,“上承”好像是要继承这四个人。这四个人,实际上,其内部思想也不是完全一致。作为一个思想家,哈耶克当然可以择精取华,建立他自己的系统。他的系统与过去的几位大师则有密切的关系,所以也许应该改成synthesize,就是“综合”。“综合”并不是说把各家观点合在一起。哈耶克先生的贡献是他综合了发源于欧洲,延续到美国的自由的理念的各个大家,然后用自己的办法,不是重述,是用自己的办法理解这些大家的意思,从他的观点来建立新的、综合性的、对于自由的论证。
康德跟休谟在哲学史上被认为是两个很冲突的思想家。实际上,康德跟休谟有很多共同点;不过,用的是不同的语言。康德自己说他跟休谟的关系非常密切。这些学术上的细节今天没有时间交代。
在20世纪以社会理论阐扬自由主义真谛的大家,当推博兰尼和哈耶克。他们的理论主要是建立在法治的观念之上的,而其最重要的思想则是“自由产生秩序”的洞见。“自由产生秩序”的洞见与不少中国人所讲的“自由”正好完全相反。那些中国人认为“自由”就是混乱。哈耶克先生最重要的贡献则是:个人自由反而产生真正有力量的社会秩序,那是一种有生机的秩序。我在这里要征引一段哈耶克先生的话(他在这段话中则征引了一段博兰尼先生的话)作为本讲座的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