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敬善与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图们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8)吉2402执602号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2018年11月30日
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2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严敬善,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张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艳秋,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张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艳秋,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部长。
申请执行人严敬善申请执行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吉2402民初1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敬善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严敬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2402执6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会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