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大明王朝自创刑法之锦衣卫及镇抚司狱下篇

作者:史遇春

明神宗万历时期(公元1573年~公元1620年),那些对朝廷上疏建言或者触忤为皇帝敛财的矿监税使的人,动辄就会被朱翊钧下入诏狱。

为此,刑科给事中杨应文上疏道:

“监司(有监察州县之权的地方长官的简称;明代布政使、按察使亦因有监察官吏之权,称为监司。)、郡守(明代之知府)、县令、普通民众,一时间被逮押入镇抚司大狱者有一百五十多人。虽然已经对他们进行了拷打审问,但是,迟迟不移送法司,镇抚司大狱禁卫森严,水火不入,天气暑热,致使疫疠之气,充斥囹圄。”

锦衣卫指挥使骆思恭也上言道:

“按照以前的惯例,热审每年都要举行,时间一般会安排在小满之前。现在,已经有两年没有执行热审制度了。镇抚司大狱中关押人犯二百多位,他们关押日久,不予决断,很多人通过抛掷瓦片来声冤。”

顺便说说热审。

热审是中国古代为了疏通监狱的淤塞、减少疠疫的发生,在夏日实行的对罪犯予以减免或保释的制度。

《礼记·月令》曰:

“盂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明代的热审即依此而来。

明成祖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首出热审制度。开始时,热审仅决遣轻罪;等到后来,稍微宽松,流徒以下,均可命出狱听候。

为了清楚热审时令的详情,再说一下小满。

小满是中国农历二十四节气之一,是夏季的第二个节气,其含义是夏熟作物的籽粒开始灌浆饱满,但还未成熟,只是小满,还未大满;具体时间一般在公历每年的5月20日到22日之间,具体标准视太阳到达黄经60°时为准。

另外,镇抚司大狱中的状况,就连镇抚司的陆逵也向上汇报道:

“镇抚司大狱中的狱囚,对关押很是怨恨,为了表达不满与抗议,有人甚至持刀自断手指。”

(曾见新闻报道,韩国人为了表达对日本人的抗议,有持刀自断手指的举动。至此方知,大明王朝时,中国人早已开此先河了。能不能说,中国人也是有过骨气的呢?)

杨应文、骆思恭、陆逵的上疏,朝廷都未予处理回应。

但是,这个时候,天下告讦的恶风已经逐渐衰弱了,大臣被逮捕入罪者也相对较少了。到了万历末年的时候,即便是朝臣被逮押执系,处置也相对较为宽大。于是,锦衣卫大狱中羁押的官民也逐渐没有多少了。

明熹宗(朱由校)天启时期(公元1620年~公元1627年),锦衣卫都指挥使田尔耕、镇抚许显纯是大太监魏忠贤的义子,他们的党羽孙云鹤、杨寰、崔应元等助之为恶,拷打折磨杨涟、左光斗等人(其刑讯之惨烈狠毒、泯灭人性,史料多有记载,此处不赘)。

当时,对于凡被认定有贪赃之罪的人的办理,还限定了审讯的期限,并按期限进行督责。规定期限内,受审者没有招供或承认,负责审讯的官校就要被处以杖责之刑。所以,官校们在审讯时,无所不用其极。一般规定的审讯期限是两天,两天之内,受审者没有缴纳足够的金银,就要在狱中接受全刑。

所谓全刑,就是木枷、镣铐、棍杖、拶[zǎn]指(用拶子套入手指,再用力紧收,是旧时的一种酷刑)、夹棍(用三根相连木棍夹挤受刑者足部,使之产生剧痛、流血洒地。)这五种刑具全部使用一遍。

刑讯过程,五毒俱下,受刑者无不血肉溃烂,呼喊叫号之声沸反盈天,他们痛苦难忍,辗转求死而不得。

在这种场景下,许显纯依然呼喝训斥,神情自若。对于入罪者的最终处理,许显纯都伺察魏忠贤的心意,进行决断。审讯时,魏忠贤所派遣的听案记录之人没有达到现场,许显纯从来都不敢开始审讯。

当时,有一天晚上,许显纯下令,让狱中关押之人分舍就宿。得到这个命令后,狱卒说道:

“今天晚上,肯定会有壁挺的人犯。”

所谓壁挺,是狱中的专用名词,也就是“死”。

次日,就有了杨涟死去的讯息。

左光斗等人,先后在狱中被锁住头颅后拉死。

那时,狱中每死去一个人,都会停尸很多天,然后才用芦席裹住,拖出牢房的大门。夏季天热,死者往往会腐烂生蛆,惨不可言。因为狱中的事件非常保密,所以,死者的家属都不知道自己的亲人故去的具体时日。

明思宗朱由检缉拿诛灭魏忠贤一众党羽之后,那些被冤枉迫害致死者的子弟望着狱门呼天抢地、叩首祭拜,书写祭文祭奠亲人。

此情此景,悲惨异常,朱由检听闻之后,都曾为之恻然。

自从大太监刘谨在明武宗时期(公元1505年~公元1521年)创立了立枷的刑罚之后,锦衣卫大狱中就一直使用这种残酷的方式来折磨入狱者。

所谓立枷,是一种刑具,又称为站笼;它前面长,后面短,长的一端触地。笼上有口卡住囚犯颈部,昼夜站立,直至死去;也有先在脚下垫物,套定卡住脖子后再撤出垫物,致囚犯悬空窒息而死。

明神宗时,御史朱应毂上疏,言及立枷之残酷,请求朝廷废除这一刑罚。

朝廷未予处理回应。

到了魏忠贤为虐,更是变本加厉,将立枷所用的刑枷改成大枷,越发泯灭人性。

此外,这一时期还创设了断脊、坠指、刺心等刑罚,真是惨无人道。

朱由检曾经问身边的人员道:

“立枷是做什么的?”

宦官王体乾(明熹宗时的司礼监掌印太监,明思宗定魏忠贤逆案,被革职籍家。)回答说:

“立枷是用来惩处大奸大恶之徒的!”

朱由检听罢,神情严肃、面露不悦,说道:

“即便如此,使用立枷刑讯,还是让人觉得可怜!”

因为朱由检这么说,大约也是魏忠贤清楚其当时的处境,所以,他还是有所畏惧、有所收敛。

大明王朝东厂的祸害,到魏忠贤得势时,达到了极端。

但是,纵观有明一代,东厂与锦衣卫,几乎没有不相互牵连、相互勾结的时候。在处理刑狱时,判决的轻重,东厂常常能够从皇帝那里得到或显或隐的讯息,往往能够完全符合皇帝的心意。所以,在内廷,是没有任何牵绊的。至于外朝,如果朝官对相关刑狱案件进行扞格,那么锦衣卫就会出手,对朝官进行侦访缉拿。随后,所拿朝官被送入镇抚司北司,严刑拷打,秘密审问,最后,锻炼成狱,以确保相关刑狱的处理判决与内廷心思一致。如此这般处理之后,才会将刑狱移送法司。即便是东厂所获的案件,刑讯审问之后,也必然会移交镇抚司,再次进行刑讯审问,然后,移交刑部,拟定罪行。

东厂和锦衣卫,似乎没有势均力敌的时候,普通的状况是:

东厂权势较强的时候,锦衣卫就依附于东厂;东厂气焰稍弱的时候,锦衣卫就会凌驾于东厂之上。

明世宗嘉靖时期(公元1522年~公元1566年)的锦衣卫都指挥使陆炳缉拿司礼太监李彬、东厂太监马广,发掘其阴事,李彬与马广皆被问罪至死。这是因为陆炳得了内阁首辅严嵩的心意,才成就的案件。由此可见,此时锦衣卫的威势稍在东厂之上。同时,也可看出,此时内阁大臣的权势稍重于宫内的中官。

等到后来,中官的地位日渐见重,内阁大臣的地位反倒在东厂宦官之下了。此时,锦衣卫指挥使没有不奔竞于东厂门下的,他们都甘愿做东厂的役隶。

锦衣卫官校的升任授职,一般有四个途径:一是勋卫,即建立功勋(多武职)功臣子弟;一是任子,即因父兄的功绩,得以保任授职;三是科目,即通过科举考试;四是功升,即在本卫就职期间因功授职。

明世宗嘉靖(公元1522年~公元1566年)以前,朝中文官的子弟是不屑到锦衣卫去任职的。

明神宗万历初期,刘守有以名臣之子(据《万历野获编》卷二十一《禁卫》载,刘守有乃明朝名臣、故大司马、谥庄襄、刘天和之孙。)的身份执掌锦衣卫。自此以后,朝臣子弟,都很乐意往锦衣卫任职。

当时,士大夫与这些人平日也有往还,所以,刑狱危急紧迫时,颇倚赖他们从中使力。刘守有的儿子刘承禧,还有吴孟明,就是其中名声比较响亮的人物。

朱由检的疑心病很重,对群臣没有能放心的。

宦官王德华统领东厂,以残忍刻毒来辅佐朱由检。

其时,吴孟明掌锦衣卫大印,对于刑狱之事,他偶也也会轻纵、放舍,但是,无论如何,他都还得观望东厂的意旨,不敢稍有违逆。

当日,镇抚梁清宏、乔可用朋比为恶。

那个时代,凡是缙绅之家,平日门下多少会有人来人往的踪迹,为了避嫌并免于祸患,这样的人家,都是很晚才起来开门,很早又快快把门关紧;大多数时候,他们都不敢相聚议论或窃窃私语。锦衣卫旗军的校官在谁家走一遭,谁家就如同经历大盗抢掠一般。在厂卫官校的眼中,官员的家,就是窝藏赃物的囊槖,所以,只要官员被盯上,官校入门之后,财产钱物,大家均分其利。

就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氛围下,那些图谋大明江山的组织和个人安排奸细潜入京师,打探消息虚实;那些佣夫贩子暗中接受准备倾覆大明社稷的起义团体差遣,私下活动。如此状况,即便民众觉察,为了不受牵连,也没有人会主动去向官家举发。

这种时局之下,即便是那些高门富户,想要安然度日、想要独善其身,都一刻也做不到。他们惶惶惊惧、畏缩不安,无有宁日。

那些狡黠奸诈之徒,乘着混乱,恣肆横行,四处请托,如有人稍微违逆其意愿,他们就会飞书诬陷,捏造罪名,寻章摘句、断词取义、以片言只字进行陷害。其结果,常常会株连至十数人入罪下狱、甚至死于非命

姜采、熊开元下狱之后,朱由检亲自指示,下谕锦衣卫都指挥使骆养性,要求暗中将他们杀害。

(朱由检身为一国之君,不能光明正大,却在暗中做这些猥琐卑劣、让人不齿的小动作,真是小气小人,吊死煤山,不足以副其罪恶啊!)

骆养性得到朱由检的谕旨后,泄漏了上意,并且上言道:

“姜采、熊开元二位臣子,即使罪该至死,也应当将他们交付所在官司,令所司书写其罪,使天下清楚知道其获罪之因由。皇上如果暗中派臣将他们杀掉,天下民众、后世之人会说皇上是怎样的人主啊?”

关于此事,正好很多大臣都为姜采等人讲话求情,所以,姜采等人没有被立即处决,而是被长期拘系。

就这一件事情而言,骆养性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其他事情的处理时,骆养性肆虐也是非常多的。

锦衣卫的旧例,是有功行赏。这种有功行赏,只在缉拿图谋不轨者后才适用。到了后来,有功行赏,大都是假冒、滥充,根本就没有规范标准,所报的功绩,一百件中,没有一件是真实的。

厂卫横肆,官民困苦重重。对于官民困苦,无论如何上疏建言、无论如何请求申述,朝廷都视而不见、无动于衷;对于厂卫上言请求,无论是多么的败坏法度、无论是多么地荒诞不经,皇帝都会立即采纳听从。

明穆宗(朱载垕)隆庆(公元1567年~公元1572年)初年,给事中欧阳一敬上疏,极言厂卫等的弊端,说是:

“负责抓捕的隶役,他们很容易逞势。而且,对于这些人的奖励升迁,都是以他们办理案件数量的多少、抓捕人数的众寡为标准。这些人,凭借可以逞凶的势焰、能够邀功的标准,冤枉诬陷他人,以获取自身的利益。基于此,没有什么是他们不能做的。其间,有的强盗已经自首,可以免罪,他们故意让强盗多牵连无辜的平民进来,以增加入罪者的数量;他们搜刮人家的合法收入与财产,诬陷成盗贼赃物,还裹挟市井豪强,作为伪证;他们暗地里伪造图书,携带在身上,并假造妖书批语,用妖言假印的律条来诬陷无辜;他们对于姓名相似的人,从不证实,就不清不楚地就把人抓起来;他们抓到父亲,如果其诉说儿子孝顺,他们反会判其子忤逆之罪。所以,那些被侦缉查访的人家,俗语称之为“刬[chǎn]”。由此也可看出,其毒害之烈,是如何地触目惊心。因而,上请皇上,从今以后,必须制定制度,事关机密、案情重大、关系到国家宪令大典的案件,厂卫依照惯例,可以上奏请求皇上裁夺。至于那些案情与罪状尚不明晰,还没有经过审讯议定的案件,一定要等法司详细拟定判状之后,视案件的判决结果,再确定是否予缉事人员记功。此外,还需兵部、刑部全都查问明白之后,再行请旨升迁奖赏。虽然缉事人员抓捕了官民,但审理之后,确定没有犯罪的,就不得虚冒成案以求升赏。至于其它诉讼案件,厂卫缉事人员一概不得插手,以免侵犯法司的事权。如若所获案件无法成立,而锦衣卫官校和镇抚司人员将官民拷打成重伤,甚至死亡的,须允许法司参与调查治理。法司如果纵容隐瞒、曲意附和厂卫,则须听凭科道官参与查实验证。如此,就会使功劳与实际相符合,缉访也自然会做到合乎事实。那么,冤枉无辜和滥施刑法的情况,就可以杜绝了。”

朱载垕并没有听用欧阳一敬的建言。

内廷的宦官与外朝的法司一同录囚(亦称虑囚。中国古代由皇帝或有关官吏讯察囚犯并决定可否原宥的制度。明清时期,皇帝一般不再亲自录囚。),是从明英宗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开始的。当时,朱祁镇命令何文渊、王文审理行在的疑案,敕令宦官兴安一同参与。之后,周忱、郭瑾前往南京办案,朱祁镇也同样敕令宦官同往参与。这个时候,虽然朝廷还没有执行五年大审(是明朝的会审制度之一,即皇帝定期派出使者,代表皇帝重新审理在押囚犯的制度。)的制度,但是,京师与南京的内廷宦官已经得以参与三法司刑狱的审理了。

明代宗景泰六年(公元1455年),朱祁钰命令太监王诚会同三法司,一同审录京师的刑狱。这一次,没有审理南京的刑狱,也是因为灾异而开创了先例。

明宪宗成化八年(公元1472年),朱见深命令司礼太监王高、司礼少监宋文毅分别参与京师和南京的会审。同时,朝廷还派恤刑使前往各地参与地方刑狱的审理,这一制度也就从此建立。

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朱见深命太监怀恩会同法司录囚。其后,审录刑狱,必须在农历的丙岁、辛岁举行。

明孝宗弘治九年(公元1496年),不再派内廷宦官参与外朝法司对案件的审理。

到了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因为给事中丘俊上疏,朱祐樘又派遣内官参与会审。

凡是有大的录审,内廷宦官会捧着皇帝的敕令前往,张黄盖于大理寺。其时,还要搭一个三尺高的法坛,内官中间就坐;三法司的朝官左右两边陪坐;御史、郎中以下的官员,只能捧着案牍,站在下面,唯唯诺诺,小心谨慎地听候吩咐,奔走效劳。三法司审查检阅已定的案子,案件量刑与原判有所出入、或者有所轻重,全都是按照内官的意思改易的,过程中,一点不敢违逆内官的意旨。

明宪宗成化时期,会审之中,有一个案件,是弟弟帮助兄长与人争斗,将人殴打致死。对于此案,太监黄赐想要按照最轻的处罚做减刑处理,但是,刑部尚书陆瑜等人坚持不能减刑。于是,黄赐说道:

“同居一室,其中有人与别人争斗,其他人还都会披着头发、戴上帽子前去解救,更何况是亲兄长与人争斗呢!”

陆瑜等人不敢辩驳发难,结果,就歪曲法律,进行了判决。

明神宗万历三十四年(公元 1606年)大审时,御史曹学程因为向皇帝建言而被久久拘押在狱中,群臣请求宽赦他,朱翊钧统统不予许可。此时,刑部侍郎沈应文代理刑部尚书之职,他联合都察院与大理寺的长官,出具书面意见,呈送到太监陈矩手上,请求他宽恕曹学程的罪过。随后会审,案子判定后,还一同署名上奏。接下来,陈矩又私下禀报朱翊钧,说是曹学程的母亲年老,应该怜念。于是,朱翊钧才有所松动,最终释放了曹学程。这算是一件美事,同时,也可以看出,太监的权力之重,达到了如何的程度。

锦衣卫都指挥使也可以参与法司在午门外进行的刑狱审理,另外,还可以参与秋后承天门内外的案件会审;但是,不参与大审。

每年处决死刑犯人后,相关部门都会用图文将每个已行刑囚犯的画像及罪状,张榜公布在锦衣卫官署的外墙上,让民众观看省思。

那些奉诏参加审录的内廷宦官,他们死了以后,可以在其墓寝之中图写壁画,壁画的内容,是该太监坐北朝南,他的身旁,是司法堂的上官,还有御史、刑部郎中等领着囚犯鞠躬听命的状况,把这作为一种荣耀,以昭示后世。

明宪宗成化二年(公元1466年),皇帝敕令内廷宦官监斩强盗宋全。

明世宗嘉靖中,宦官犯法,朱厚熜诏令,对其免于逮捕审讯,只是下交司礼监处理。

为此,刑部尚书林俊上言道:

“内廷外朝,原本是一体的,宫中有宦官犯法,就应该下交司法审理,以验明其罪并公正处理,不应当把宦官犯法的事情交司礼监,而废弃了祖宗的制度。”

朱厚熜未予采纳。

按照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制度,宦官是不得识字、不得干预政务的,他们的职事,不过就是充任宫中的扫除之役而已。

洪武末年时,朱元璋曾焚烧了锦衣卫大狱的刑具,还曾下诏申明,大概是要昭示天下与后世,永不再用锦衣卫大狱。

然而,明成祖朱棣出于种种私欲戒备与暗黑心理,违反了他老子不再用锦衣卫大狱的规定,结果,给其子孙留下很大的祸患,残害了很多天下的忠贞良善,直至江山社稷被满清占领。君子为之痛惜,呜呼!

(本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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