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218天《版法解 第六十六》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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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之本二:一曰人,二曰事。人欲必用,事欲必工。人有逆顺,事有称量。人心逆则人不用,事失称量则事不工。事不工则伤,人不用则怨。故曰:“取人以己,成事以质。”
成事以质者,用称量也。取人以己者,度恕而行也。度恕者,度之于己也,己之所不安,勿施于人。故曰:“审用财,慎施报,察称量。故用财不可以啬,用力不可以苦。用财啬则费,用力苦则劳矣。”
奚以知其然也?用力苦则事不工,事不工而数复之,故曰劳矣。用财啬则不当人心,不当人心则怨起。用财而生怨,故曰费。怨起而不复反,众劳而不得息,则必有崩阤堵坏之心。故曰:“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施报不得,祸乃始昌;祸昌而不悟,民乃自图。”
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机。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辟。治辟则国乱。故曰:“正法直度,罪杀不赦。杀僇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
凡民者,莫不恶罚而畏罪。是以人君严教以示之,明刑罚以致之。故曰:“顿卒台倦以辱之,罚罪有过以惩之,杀僇犯禁以振之。”
治国有三器,乱国有六攻。明君能胜六攻而立三器,则国治;不肖之君不能胜六攻而立三器,故国不治。三器者何也?曰:号令也,斧钺也,禄赏也。六攻者何也?亲也,贵也,货也,色也,巧佞也,玩好也。三器之用何也?曰:非号令无以使下,非斧钺无以畏众,非禄赏无以劝民。六攻之败何也?曰:虽不听而可以得存,虽犯禁而可以得免,虽无功而可以得富。夫国有不听而可以得存者,则号令不足以使下;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则斧钺不足以畏众;有无功而可以得富者,则禄赏不足以劝民。号令不足以使下,斧钺不足以畏众,禄赏不足以劝民,则人君无以自守也。然则明君奈何?明君不为六者变更号令,不为六者疑错斧钺,不为六者益损禄赏。故曰:“植固而不动,奇邪乃恐。奇革邪化,令往民移。”
【注释】
[1]工:通“功”。有功效,成功。
[2]称量:分量尺度。
[3]质:准的,实际情况。
[4]苦:艰苦。这里指过分使用民力。
[5]费:通“拂”。违背,反抗。
[6]复反:平复。
[7]崩阤(zhì)堵坏:摧毁破坏。阤,崩塌。
[8]辱:读为“缛”。繁复无效。
[9]图:图谋,指要准备造反。
[10]机:事物的关键,准则。
[11]直:正直,明确。
[12]辟:僻,偏僻,偏颇。
[13]僇(lù):通“戮”。杀戮。
[14]行:实行,申明。
[15]致:惩戒。
[16]顿卒:督责。台倦:懈怠懒惰的人。台,通“怠”。
[17]斧钺:指刑杀手段。
[18]劝民:鼓励民众。
[19]败:坏处。
[20]疑错:废置,废弃。
[21]植固:坚定固守。
[22]奇邪:这里指乖异邪僻的人。下文“奇革邪化”的“奇”“邪”指的是乖异邪僻的行为。
译文参考
治国的根本有两条:一是治人,二是治事。治人要求他一定效力,治事要求它一定成功。人有逆有顺,事情有分量尺度。人心逆就不肯效力,事不合分量尺度就不可能成功。事情不成功就意味着有所损伤,人不肯效力就意味着有怨恨。因此说:“取用于人要用自己做比对,办事要根据实际情况。”
所谓办事要根据实际情况,就是要根据实际分量尺度来行事。所谓取用于人要用自己做比对,就是要考虑按恕道来行事。考虑恕道,就是与自己做对比,自己所不能接受的,不要施加给别人。因此说:“要详细斟酌国家的用财,慎重处理施予和报酬,明察事物的分量与限度。因此用财于民不可以吝啬,使用民力不可以过分。用财吝啬则民众反抗,过分使用民力则民众疲劳。”
为什么知道会是这样呢?因为使用民力过分事情就不会成功,不成功而多次反复地去做,就叫作“劳”。用财于民吝啬就不得人心,不得人心就会造成怨恨。用财而造怨,就叫作“费”。民众怨起而得不到平复,疲劳而不得休息,就一定会产生摧毁破坏的想法。因此说:“人民贫困,政令就繁复无效;人民苦于劳役之灾,政令就无法贯彻。施予酬报不得当,祸乱就开始发展;祸乱发展而君主尚不觉悟,民众就要自己图谋造反了。”
凡是国家没有法律,民众就不知道该怎样行事;没有制度,行事就没有准则。有法律但不公正,有制度但不明确,那么治政就会偏颇。治政偏颇国家就会混乱。因此说:“法律公正,制度明确;杀有罪,不宽赦。执行杀戮一定言出必行,民众就会畏惧。权威只要明确,法令就不必一再重申。”
凡是民众,没有不厌恶刑罚而害怕犯罪的。因此君主要严加管教来警示他们,申明刑罚来惩戒他们。因此说:“对怠惰的人,要通过训斥来羞辱他们;对有过错的人,要通过处罚来惩戒他们;对犯罪的人,要通过杀戮来震慑他们。”
治国有三器,乱国有六攻。贤明的君主能克制六攻而设立三器,那么国家就治理得好;昏庸的君主不能克制六攻而设立三器,因此国家就治理不好。什么是三器呢?就是:号令、刑杀、禄赏。什么是六攻呢?就是:亲者、贵者、财货、女色、巧佞之臣、玩好之物。三器的用途是什么呢?回答说:没有号令就无法使役臣下,没有刑杀就无法威服民众,没有禄赏就无法鼓励百姓。六攻的坏处是什么呢?回答说:即使不听法令仍可以安然存在,即使违犯禁律仍可以得到赦免,即使没有立功仍可以获得财富。国家有不听法令仍安然存在的情况,那么号令就不能使役臣下;有违犯禁律仍能得到赦免的情况,那么刑杀就不能威慑民众;有没有立功仍获得财富的情况,那么禄赏就不能鼓励百姓。号令不能使役臣下,刑杀不能威慑民众,禄赏不能鼓励百姓,那么君主就没有可以保全自己地位的东西了。那么英明的君主应该怎么办呢?英明君主不因为这六者变更号令,不因为这六者废弃刑杀,也不因为这六者增加或减少禄赏。因此说:“君主以法治国之心坚定不动摇,乖异邪僻的人们就自然会内心恐惧。乖异邪僻的行为都有了改进和变化,法令颁布下去,民众就会遵照执行、顺令而动了。”
核心内容解读
“治之本二:一曰人,二曰事。人欲必用,事欲必工。人有逆顺,事有称量。人心逆则人不用,事失称量则事不工。事不工则伤,人不用则怨。故曰:‘取人以己,成事以质。’”这段话主要讨论了治理国家的两个根本要素:人和事。并且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相互影响。
首先,人在治理中有核心地位。治理国家首先要重视人才的选拔和使用。只有选拔和使用合适的人才,才能确保各项事务的顺利进行。这里的“人欲必用”意味着必须充分发挥人的才能和作用,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其岗位上发挥最大的效能。“事欲必工”则强调了事务处理的重要性。治理国家不仅需要人才,还需要对各项事务进行精细的管理和处理。只有事务处理得当,才能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这里的“工”指的是精细、高效的处理方式。人的行为有顺从和逆反之分,而事务的处理则需要有适当的衡量和评估。“人心逆则人不用,事失称量则事不工。” 这句话直接指出了人心和事工之间的关系。如果人心不顺,人才就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从而导致事务无法顺利完成。同样,如果事务处理失当,也会影响到事务的顺利进行。“故曰:‘取人以己,成事以质。’” 这句话总结强调治理者需要在“取人以己”和“成事以质”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善于选拔和利用人才,又要善于处理和安排事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治理的最终目标,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处理事务和对待他人时应遵循的原则是“成事以质者,用称量也;取人以己者,度恕而行也”。这意味着在处理事务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事物的本质来做出决策,确保决策和行动是基于对事物真实情况的准确理解和评估。在现代管理学中,这种原则可以被理解为“基于事实的决策”。管理者在做出决策时,应该充分了解和评估实际情况,而不是基于主观臆断或偏见。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在对待他人时应采取的道德原则。“取人以己者,度恕而行也”则意味着要以自己的感受和标准来衡量他人的行为,如果自己不愿意接受某种对待,就不应该将这种对待施加于他人。这是一种基于同理心和自我反思的道德准则。这种原则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认为是“黄金法则”的一部分,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施报不得,祸乃始昌;祸昌而不悟,民乃自图。”这段话讨论了民与令之间的关系,以及施报与祸福的关联。这段话强调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紧密关系。政府的政策和政令必须以民众的福祉为基础,否则政令将无法得到执行,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这段话不仅是对政治和社会的深刻洞察,也是对哲学和历史的反思。它提醒我们,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必须以民众的福祉为出发点,否则将可能导致不可预见的后果。
“正法直度,罪杀不赦。杀僇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以及法律执行的严格性、一致性和简明性,是古代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正法直度”意味着法律应当公正、明确,没有偏私,这种公正性是社会秩序的基础。“罪杀不赦”强调了法律的不可侵犯性,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相应的惩罚,绝不宽宥。这种权威性使得法律具有威慑力,使民众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杀僇必信”表明法律的执行必须诚信,说到做到,体现法律执行的严格性,确保了法律的实效性,使民众能够信任法律。“民畏而惧”说明法律的权威和严格执行使得民众对法律产生敬畏,不敢轻易违法。这种威慑力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减少犯罪行为。“武威既明,令不再行”则意味着法律的简明性,一旦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得到明确展示,就不需要反复重申法令。这种简明性减少了法律的复杂性,使民众更容易理解和遵守。“顿卒台倦以辱之,罚罪有过以惩之,杀僇犯禁以振之。”具体描述了要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治国有三器,乱国有六攻”,这一理论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器指的是号令、刑杀、禄赏,这是治理国家的三大工具。号令用于指挥臣下,刑杀用于威慑民众,禄赏用于激励百姓。六攻则是指亲者、贵者、财货、女色、巧佞之臣、玩好之物,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国家混乱的因素。从政治管理的角度来看,三器的设立是为了确保国家的秩序和效率。号令的发布和执行,确保了政令的畅通和臣下的服从;刑杀的存在,使得法律具有威慑力,民众不敢轻易违法;禄赏的实施,则是通过物质奖励来激励人们为国家做出贡献。这些措施共同作用,使得国家能够有效地运转。然而,六攻的存在则对国家的治理构成了威胁。亲者和贵者的特权可能导致法律的不公;财货和女色的诱惑可能使官员腐败;巧佞之臣和玩好之物则可能分散君主的注意力,影响其决策的正确性。因此,明君必须能够克服这些诱惑和干扰,坚定地执行三器,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一理论反映了古代中国对于政治治理的深刻理解。它强调了法治和公正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了人性中的弱点和可能的陷阱。通过对比明君和不肖之君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到,治理国家不仅需要智慧和策略,更需要坚定的意志和公正的心。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中华法系是礼法体系(二)
二、“礼法”的构成
中国古代“礼法”是一个复杂的构成体。从法律形式上说,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典法和非法典法;从法的层级上说,有居于“法上法”的理想法、正义法,有相当于宪法的“国之大事”之祭礼和军礼等等,有体例完整的历朝刑事法“正律”,有大量的民间“活法”。总之,礼法是一个博大的系统,略作析分,内含三个子系统。
其一是礼典子系统,即以成文礼典为主干的“礼仪法”系统。
“礼典”是由朝廷编纂、颁布的礼仪大典。在“礼法体系”中,礼典的地位最高。
“礼典”一词出自《周礼》:“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现存儒家经典“三礼”中的《仪礼》堪称礼典之祖。据考古材料及古文献所知,商、周统治者有名目繁多的典礼、繁缛复杂的仪节。《仪礼》是对这些古礼的整理和记载。历朝礼典的制定,大多以《仪礼》为重要依据,对后世社会生活影响至深。
历代王朝无不重视制颁礼典。刘邦建立汉王朝,命叔孙通制定朝仪制度,施行之后,刘邦大悦:“吾乃今日知为天子之贵也!”但叔孙通所撰礼仪,被认为驳杂不纯,未得流传。终两汉之世,议而不决,没能成功制定出礼典。帝制时代的第一部礼典是晋惠帝元康元年(公元291年)颁行的《新礼》,后世称《晋礼》。自此,《晋礼》之体例成为后代礼典依照的轨式,发展到唐代而有《大唐开元礼》这样的集大成之礼典,成为礼典的典范。
礼典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代王朝的正统性、合法性的问题。中国传统政治统治需要四重合法性:“天命”的神圣合法性;“以德配天”的德性合法性;以祭祀天地、山川、祖宗为主的礼仪程序合法性;以建筑、印玺、钟鼎、服饰、仪仗为载体的器物合法性。这四重合法性都通过礼表达,并由礼典规范。
礼典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确定王朝内部内朝外朝、省部院寺、中央和地方,以及中央王朝和藩邦属国的权力与责任(即前所谓“天下之法”),规范君臣使佐、文武百官、士庶百姓的尊卑秩序。
除成文礼典外,礼典系统还包括:经典以及记载于经典中的古代制度、事例;祖宗之法、故事、旧典,即在王朝运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零散礼仪惯例或行政惯例。
在古代中国,礼典是经国安邦的“大经大法”,是相当于近现代宪法地位的法上之法。尽管王朝更迭不断,宫廷政变频仍,但其合法性论证,都得依礼而行。合礼即合法,非礼即非法,自天子以至于庶人,无不在其约束之列。
现代法理学给出了一个何为法律的定式:一切法律规范都须具备“假定、指示和制裁”三个要素。礼典对各种礼仪的规格、程序规定极为具体,可以称得上是不厌其繁,但无一不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定。这些规定具备“假定”和“指示”两个要素,唯独缺乏一个“制裁”要素。确实,礼典本身不附有罚则,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一种行政上的规范效力,对违礼行为的制裁是由律典去完成的。“维护礼典运作之角色,必须透过法典来扮演”。西晋以后,“纳礼入律、令,违礼、令入律”的原则得以确立,也就形成了“礼(礼典)主刑(律典)辅、出礼入刑”的礼法原则。这就是说,礼典、律典同属于礼法系统中的两个相须为用、相辅相成的子系统,应从“礼法”整体上去考量礼典是否具备“三个要素”,而不是将它从“礼法体系”中割裂出来。而这正是“礼法体制”的奥妙。
其二是律典子系统,即以成文律典为主干的“律令法”系统。
“律典”,是由朝廷编纂、颁布的刑律大典。律的前身,可能是三代的“刑”、春秋战国时的“刑书”。从出土文献来看,战国时代的部分诸侯国已经有律了,《法经》《秦律》《汉律》都是较早的律典。近代“法典”意义上系统编纂的律典,则自曹魏《新律》始。除律典外,令、格、式、例等成文法,也属于律典系统。
律典系统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刚性规范,所以在礼法体系中显得最为夺目。不过,律典系统必须以礼典系统为依归,不得违反礼典系统的精神原则与具体规范。换言之,中国古代法中的律典系统,是礼法统摄下的律令。
从立法来看,自汉代开始“引礼入法”,礼的精神性原则和具体规范进入律典,至唐律已经实现礼法合一。仅以礼制中的“五服制度”为例,今本《唐律疏议》502条中直接以服叙等级表述者达81条;涉及家族主义法、服叙法条文共154条,占全律条文的31%。若再算上其他礼制,则“一准乎礼”绝非虚言。
从法律的实施来看,如果律、令与礼的规定发生冲突,则往往“以礼为主”“改令从礼”。以“复仇”案件的处理为例,因为存在礼、律冲突问题,唐代多不依律处断,即是其证。
还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古代的礼和律,并不是并用的两种手段,而是有先后之分、本末之别,礼先律后,礼本律末。先用礼来预防、引导、规范,可以使绝大多数的行为都纳入常轨。还有极少数难以为礼所化的行为,再动用律的强制力加以制裁。如果单独动用律,那就是儒家所反对的“不教而诛”,是陷害老百姓的表现。而最好的治理状态,就是礼能够预防几乎全部的犯罪行为,使得律典、刑罚不起作用,这叫“刑措”——措,就是放在一边的意思,刑罚放在一边不用了,这在中国历史上是清平盛世才能达到的理想境界。
武王灭商以后,殷商遗老箕子曾经传授给武王一篇统治心法,叫《洪范》。《洪范》把一个国家的制度分为八类,叫“八政”,排列顺序是:食、货、祀、司空、司徒、司寇、宾、师。其中,内政是前六项,也就是先要让老百姓有饭吃(食),有钱花(货),有精神生活(祀),有房子住(司空),受教育(司徒),如果还有人铤而走险犯罪的,再加以刑事制裁(司寇);外交方面,也是先礼(宾)后兵(师)。唐朝有一部政书叫《通典》,一共包括九个分典,分别是: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排列顺序也是:先让百姓有吃有用(食货),再通过推举考试的方式(选举),组成政府(职官),以礼、乐进行教化,用军队保障安全(兵),如果还有人铤而走险,那么用“刑”来制裁。这是律典子系统在礼法体系中的位置。脱离了礼法体系的律典系统,就会变成专任刑法的暴政;礼法系统统摄下的律典系统,才是天鹅绒手套中的铁拳,“以生道杀人”,使老百姓“虽死不恨”。
其三是习惯法子系统,即以礼义为旨归、礼俗为基础的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等民间“活法”。
习惯法虽然起于民间习俗,但一方面这与礼的起源相同,所谓“礼从俗”“礼俗以驭其民”,另一方面历来主其事者多为缙绅先生,所以家法族规的第一原则就是“合乎礼教”,以礼义为旨归。自宋代以降,名臣大儒如司马光、朱熹、方孝孺、曾国藩等皆热衷于家礼、家法的制订,使得习惯法系统愈加成熟地圆融于礼法体系之内。习惯法位于礼法系统的底层,规范着老百姓日用常行的方方面面。
古代礼法社会的维系,仅靠礼典和律典自上至下的规范和强制是远远不够的,在相当程度上得助于习惯法。正是这些民间“活法”,使得礼法精神扎根于社会之土壤、渗入百姓之心田,成为一种信仰,成为一种行为习惯,成为一种生活的常理、常情、常识。由于习惯法的规定与当时人们的信念和古老的传统相一致,人们从幼年开始就接受老人的言传身教,并在实际生活中反复训练。因此,他们成年后,便能成为合格的礼法社会之社会人,都能清楚地知道,依据自己的身份地位、年龄、性别,应该怎样视听言动。同时,他们都能预计得到,如果自己有违礼行为,肯定会受到制裁,而且大体上知道将面临什么样的制裁。
礼典、律典、习惯法三个子系统互相之间关系紧密。从立法精神来看,律典子系统、习惯法子系统均须取于礼义、礼制,如有不合,则不具备合法性。从积极规范来看,礼典子系统、习惯法子系统构成了上和下两道防线,为天子以至庶人提供了行为规范。从消极制裁来看,礼典子系统一般不具有自身的罚则,而须以律典子系统为保障;习惯法子系统虽然有一些惩戒措施,但须符合礼法原则,并得到国家的认可,且只能作为律典子系统之补充。三者各司其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多层次、多面相、多功能的礼法体系。
(未完待续)
参考资料
《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龙大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5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