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刘某与陈某是某小学的学生,二人均为10周岁。一日课间二人在教室内嬉闹玩耍,老师并未制止,玩闹期间,刘某没有注意到陈某的冲撞,使得身体向后倾倒,后腰撞击讲台桌角导致了8级伤残。
(来源:网易新闻)
校园安全一直是关系青少年安全与健康成长的重要议题。如果青少年在校园中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学生在受到伤害时的责任问题,应当如何认定呢?
@叨叨说法
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涉及受害方刘某、致害方陈某,以及学校的责任认定问题。
《民法典》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否则将承担责任。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受害方应举证学校存在的过错,否则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刘某与陈某均为10周岁,具有一定的辨别和认知是非的能力,对哪些行为是危险的,也应该有一定的认识。
玩闹中,刘某受到伤害,确实是由于陈某的冲击行为所导致的,因此陈某负担主要过错,由于陈某属于未成年人,因此陈某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需要对这起伤害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
在教室内玩闹,老师未及时发现学生进行危险活动,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管理和制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受害人刘某自己,由于疏忽没有认识到这项危险活动可能伤害到自己或者他人,因此也应该受到批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学校分别承担了70%和15%的赔偿责任,刘某自己承担了15%的责任。
孩子的天性都是比较活泼好动的,但同时也容易受到意外伤害,孩子在学校受伤的情况十分常见,家长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受伤赔偿问题;或者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协商解决;若是无法协商,切忌冲动,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愿祖国的花朵都能在平安的校园里茁壮成长。
@叨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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