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研读75:志·刑法志(五)


      志·刑法志(五)


约法三章


到了河平年间,汉成帝再次下诏书说:“《甫刑》中说:‘五刑共计三千条,大辟之罚共计二百条。’现在大辟之刑有一千多条,法律、条令繁多,总计有一百多万字。在法律正文之外还要引用案例判决,案件一天天增多,本来研究的人都不知道其来由,却想用来晓喻开导群众,这不是很难吗?用此来网罗普通百姓,使无辜百姓夭亡,难道不也太悲哀了吗?命令中两千石、两千石、博士以及熟悉明白法令的人讨论减免死刑以及能废除省略的律条,使其通俗易懂,要分条上奏。《尚书》中不是说了过吗:‘惟刑之恤哉!’要进行审查核实,一定要以古代法律为基础,朕将尽心尽力去阅览。”

但相关部门中,并没有出现仲山父那样的明察之才,所以不能借机广泛宣传主上恩德,建立圣明制度。作为一代法律,只是死扣细微的东西,列举琐碎小事,用来应付诏令。所以大的制度没有建立,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现在。有人议论说,法律是很难改变的,平庸的执行者又不明白,致使堵塞法治道路,这正是圣智之人经常担心的事情。所以就大体上列举汉朝建立以来,基本确定并且契合古今的法令。

汉朝刚刚建立,虽然有约法三章,但舒缓的法网依然漏掉了吞舟样的大鱼。期间一直实行大辟之刑,依然有夷灭三族的法令。法令中说:“应当灭三族的,都先用刀刺面额再用墨涂脸,割鼻,斩去左右脚,用板子活活打死,砍下脑袋后悬挂在木竿上,再在市场上把其骨肉剁成肉酱。其中诽谤诅咒的,还要先斩断其舌头。”所以叫做具备了五刑。彭越、韩信等人都受到了这样的诛杀。到了高后元年,才免除了灭除三族和妖言罪的法令。

公元前179年,汉文帝诏令丞相、太尉和御史说:“法律是治理天下的保证,是用来禁止暴虐保护善良的。现在的犯法者已经定罪,但还让他们的无罪父、母、妻、子和同父母兄弟遭受连坐而被收押,朕认为很不可取。你们讨论一下。”

左、右丞相周勃和陈平研究后奏报说:“父、母、妻、子和同父母兄弟遭受连坐被收押,就是要连累其心性,使他们看重犯法成本。这些收押的做法由来已久。臣等的愚计,认为还是要遵循原来的做法为便。”

汉文帝批复说:“朕听说过,法正才会使百姓谨慎,罪当才会使百姓顺从。何况驾驭百姓引导他们向善的,是官吏;既不能引导,又用不正当法律去惩罚他们,其实是用法律危害百姓,这是施暴。朕没有看到你们奏报中的便利,应当再仔细考虑研究一下。”

陈平和周勃再次研究后奏报说:“陛下有幸施加大恩惠于天下,以便让有罪的不受拘捕,无罪的不因连坐被收押,这是盛德,臣等人所能不及。臣等谨奉诏令,尽快废除收押和连坐的相关法律。”

后来,新垣平阴谋叛逆,再次被施以诛灭三族。从这里来看,移风易俗,人性相近而习相远,确实是这么回事啊。凭借汉汉文帝的仁慈,陈平和周勃的智慧,还难免有关于刑罚的错误结论,何况是那些庸才和末流人士呢?

《周礼》中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的审理规定。五听:一叫做听言辞,二叫做听脸色,三叫做听气息,四叫做听耳闻,五叫做听目光。八议:一叫做议亲族,二叫做议朋友,三叫做议贤良,四叫做议能力,五叫做议功劳,六叫做议职贵,七叫做议勤奋,八叫做议后人。三刺:一叫做刺群臣,二叫做刺群吏,三叫做刺万民。三宥:一叫做无意识,二叫做无过失,三叫做有遗忘。三赦:一叫做赦免幼弱,二叫做赦免老年,三叫做赦免蠢愚。凡是囚犯,“大罪两手同时上铐并且铐脚,中罪铐手和脚,小罪铐手;王室同族铐住双手,有爵位的铐脚,以便等待判决。”

公元前200年,汉高祖刘邦下诏书给御史说:“官司有疑问的,有的官吏不敢判决,有罪的很久不加以定罪,无罪的长期关押不判。从今以后,县和道中的官司有疑问的,要上报所归属的两千石官员审判定罪,两千石官员要把犯人所犯的罪及判处的情况上报。其中不能判决的,都移交给廷尉,廷尉也要把判处的结果上报。廷尉不能判决的,要谨慎仔细上奏,附上应参照的法令让朕知道。”

主上恩德如此,但官吏仍然不能奉诏照办。所以公元前145年,汉景帝再次下诏书说:“各种有疑问的官司,即使是舞文弄法已经判决,但罪犯仍然不服的,立即复议审定。”从此之后,司法官吏们开始绕开琐碎的法律条文,以便实现其愚蠢的用心。

公元前143年,汉景帝又下诏书说:“刑狱是国家大事。人有愚智,官有上下。官司有疑问被判罪的,命令审判定罪的已经呈报罪状后发现不适当的,判罪的人不作为过失。”从此之后,狱刑判决更加详细,达到了五听三宥的本意。

公元前141年,汉景帝再次下诏书说:“年高老年的长辈,是人们应当尊敬的;鳏寡没有依靠,是人们应当哀怜的。现在就颁布命令:‘年龄在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和怀孕没生产的妇女,以及乐师、侏儒等应当审讯拘捕的,可以从宽不带刑具。’”

公元前73年,汉宣帝又下诏书说:“朕惦念老年人,他们的头发和牙齿都脱落了,血气已经衰弱,也就没有了凶暴叛逆的念头。现在却有人罗织罪名,把老人关押到牢房中,使他们不能善终,朕很怜悯他们。从今以后,对年龄在八十岁以上的,只要不是诬告、杀伤的罪犯,其余的都不要判刑。”

到公元前20年,汉成帝下达命令:“对年龄未满七岁,打架斗殴杀人以及犯下斩首死罪的人,要向上请示廷尉,让他们了解情况,使其得以赦免死罪。”这些都符合三赦幼弱、老年之人的规定,也是近代修改后接近古代,从而有利于百姓的法令。


周礼


黄其军

      作于2021年5月26日(古历辛丑年四月十五)

    文中照片来源于网络,对作者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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