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亦由双方承担,由业主承担交纳物业费的责任。
如果业主将自家房子出租,并且双方的租赁合同约定物业费由租客交纳的,那么,若租客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缴纳吗?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业主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上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这种约定只在业主与租客之间有效,若租客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则业主不用承担交纳物业费的责任;若租客拖欠物业费,那么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对租客拖欠的物业费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和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能对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并且这种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得通过合同损害第三方的权利,即不得损害物业公司的利益,若出现了物业承租人拖欠物业费的情况,物业公司是可以凭借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的。如果业主要将交纳物业费的责任转移给承租人,则需得到物业公司的同意,否则,业主无法免除承担交纳物业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