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这本书,是罗翔的一本新书,2021年10月完稿于北京亦庄,不客气地说,这是一本借助流量效应的拼凑之作,旧论文、读书笔记加访谈录占了绝大部分篇幅。与此相关,本书的行文风格不够一致。但是,它仍然是一本值得一读的比较通俗的理论读物,因为他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话题,如何看待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这就超出了单纯的法律问题,而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
01 法律与正义
无疑,法学属于非常专业的领域,法律问题技术性非常强,法律工作者都是凭技术吃饭,正如罗翔在书中说的:“今天可以是A结论,明天可以是B结论,就是看客户的需要。”前几年有句话吐槽律师说:“吃完原告,吃被告。”罗翔作为业内的知名专家教授,他却为此感到担忧,他认为,这将使法律失去一个稳定的基石,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影响法律技术主义者,让他们知道技术背后的价值。这就是我钦佩罗翔的地方,他是一个具有反省精神和使命追求的有良知的人。
由此,罗翔提出,一定有一个永恒的正义存在,法的价值就是维护社会正义。但他在书中并没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论证,甚至自相矛盾地提出,法律只能维护有限的正义,而且法律并不能维护正义本身,而是通过规则来间接地维护正义。
从哲学意义上讲,规则只是符号,正义才是意义。我们不排除某些法律条款体现了特定文化的价值观,但法律从本质上来说,只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工具,而不是正义(价值)本身。法律是为政治服务的,政治才是一个社会价值观的体现,不同的政治就有不同的法律,因此法律是不可能体现所谓的永恒的、普遍的正义的。人就是能够创造并使用工具的动物,法律就是人类必不可少的工具,它与绝对正义无关。
从法律微观角度看,我们眼中永远只有价值问题,没有纯粹的事实问题,或者说你根本找不到一个没有价值判断的事实问题。这也是罗翔本人的观点。
罗翔把法治作为一种理想,希望做一名优秀的法律教师,来弘扬这种法律的永恒正义,让“法治的光芒能够照亮每个人的内心与前行的道路。”这种过度夸大法律作用的想法是有害的。正如他自己所说的:“人们追求正义的初心,很有可能结出非正义恶果。”最严重的情况是,“通往地狱的道路总是看起来在走向天堂。”
我们在书中不难发现,罗翔在论证法治是一种理想时,百分之九十九引用的都是西方哲学和法学的理论和观点,这就脱离了华夏文明的基石。这也许就是当他在网上跨界发表一些看法,而遭到网民怀疑其国家立场的原因。但我相信,这是他的自觉行为,而不是故意的恶行。他的人格不应该被怀疑,这也就是他愤然关闭账号的原因。
罗翔来自湖南一个比较偏僻落后的小县城,从小学到中学到大学接受的都是正统的体制内教育,最后去国外做过几年的交流学者,但他的思维方式几乎都是西式的,这是我们自己正规教育的失败,值得我们深刻的反省。
02 法律与道德
谈到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问题,道德的作用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罗翔说:“当一个人的身体出了状况,需要医学;当一个人的灵魂出现了问题,需要神学;而当社会出现了问题,那就需要法学。”这种照搬西方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灵魂问题的出路在于信仰而不是神学,法学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更不是首要手段。
罗翔把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第一性的东西,主要有两个理由:第一、“人性中那些天然的良善和道德,时刻面临着各种严酷的试探和特权的侵蚀,并且事实无数次地证明,人性无法抵制这些致命的诱惑。”就是说,道德总是失灵,所以必须依靠法律。事实并非如此,违法犯罪的是社会中的极少数,社会秩序的稳定主要是依靠道德自律达成的,法律调整只是补充。
[if !supportLists]第二、[endif]“道德、宗教也能维护秩序,但它们主要通过改变人的内心来维护秩序,而法律则是以看得见的惩罚对人们的外在行为进行规范,以此来约束人们的不当行为,捍卫社会秩序。”就是说,道德的作用是无法度量的,而法律的作用是可见的,可以度量的。首先,看不见并不意味者不存在,其次,正因为法律是一把可见的尺子,所以它就只能是工具,而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基本力量始终只能是价值观。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以修身为本”。儒家一贯的主张都是修身第一,身修然后教化天下,移风易俗,天下大治,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刑罚是最后的手段。
孔子担任鲁国司寇期间,有一位父亲把儿子告了,孔子就把儿子拘禁了起来,三个月过去了,却不开堂审理。结果这位父亲前来申请撤诉,孔子就把那儿子释放了。
季孙氏听说了这件事,对孔子很不满意。孔子于是教导冉有说:“三军打了败仗,难道能把将士们都杀了吗?国家混乱,诉讼纷起频繁,也不可以轻易动用刑罚,因为罪责不在百姓。治理国家最重要的是教化先行,政令严谨、征税有节、教化有道,然后才可以实行刑罚。等我通过教化把政事理顺了,再说刑戮吧。
《吕氏春秋》主张,奖赏有度不可过滥,刑罚有节不可滥用。奖赏过滥就会利及小人,刑罚过度,就会殃及君子。宁可多奖也不滥罚,与其伤害好人,不如让坏人赚点便宜。
道家的老子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法律越复杂,漏洞越多,刁民越多。法律作为外在的手段,既可以维护合法的权益,也可以作为巧取豪夺的手段。
最近,网上有一个案件引起网民广泛地关注,有一个“职业打假人”花了4500元买了150份粉蒸肉,然后以三无产品为由将卖家告到法院,索赔50000元,法院判其胜诉。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典型的利用法律获利的行为,显然是违反道德的,但它合乎法律。这显然是法律的悲哀。
有趣的是,罗翔在书中引经据典,然后指出:“道德在法律之上,法律及立法者的意志应该在道德之下。如果无视道德规则的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罗翔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律过于刚性,司法的作用不是让它更加刚硬,而是要用道德的润滑剂让法律柔软,满足民众的常情常感。这也就是不少案件在舆论的干预下,重新改判的内在逻辑。
但是很多人却把法律视为至高无上的准绳,这显然是对法律宗旨的误解。法律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但很多人却把法律作为首要的手段,诉讼成风是社会堕落的表现。
罗翔的观点显然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03 从细节中思考
谈到“法治的细节”之“细节”,如果作者试图探询法律具体条款背后的正义价值,无疑有一定的意义,但如果要上升到普遍正义,那无疑是对人的误导。从具体法律条款分析其法理基础,揭示其来龙去脉,从这方面看,本书无疑是一本不错的普法读物。
书中对性犯罪、死刑、死亡、精神病人犯罪、人肉搜索、违法阻却事由、程序正义等法律问题提供了多角度的剖析,并提供了不少案例,有利于开阔我们的视野,跳出感性直觉的狭隘认识。
书中还花了大量的篇幅介绍和解读了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和《会饮篇》、詹姆斯·斯蒂芬的《自由、平等、博爱》、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圣埃克苏佩里的《小王子》等名著,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西方法律的立法内涵。如果我们能由此进行进一步的独立思考,无疑也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本质的认识。
罗翔的主观愿望是善良美好的,他的人格也应当受到尊敬,但他的一些观点,我却不能苟同,这种现象目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相信这只是历史发展中的一个插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