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心路独行
由于王权只是把王国当成是权力集中过程中的一个工具,所以它绝不允许王国自由发展,它要使王国处于自己权力体系的掌控和操纵之下,因此王权对王国的限制颇多,主要体现在政治制约、经济限制、军权剥夺、教化认同和人才上移等多个方面。
王权对王国的绝对制约首先体现在政治和法律上,从分封异姓王开始,西汉就对诸侯王进行严密的监视与防范,如要求诸侯王定期朝见天子,诸侯王要听从天子的征召,天子可对诸侯王徙封乃至降级。
汉初以十月为岁首,规定诸侯王每年的冬十月必须入朝朝见天子,如“九年冬十月,淮南王、梁王、赵王、楚王朝未央宫。”“十年冬十月,淮南王、燕王、荆王、梁王、楚王、齐王、长沙王来朝。”(《汉书·高祖纪下》)
到汉武帝太初后以正月为岁首,诸侯王入朝始改为正月。除了“朝”之外还有“请”,依照汉律,“春曰朝,来曰请”,春朝,诸侯王必须自行,秋请可使人代替。汉高祖把诸侯王是否参加朝会和服从征召作为试探他们是否忠于朝廷和奉法自处的试金石,彭越和卢绾两个异姓王都因没有听从高祖征召,因此遭到疑忌而被剪灭的。
为了使诸侯王不至于在封地培植党羽,形成牢不可破的异己势力,汉代帝王常借机对其徙封和降级,韩信是个典型的例子,先被封为齐王,转而徙为楚王,然后被降为淮阴侯,最后终于被处死。此外赵王张敖因手下人贯高、赵午等人密谋弑君,赵王虽不知情,但也获罪被降为宣平侯。
同姓王的徙封和降级在史籍中更为常见,尤其在新君即位之初,出于对故诸侯王的疑忌和防范,常常对他们进行徙封,如琅琊王刘泽谋诛诸吕和迎立代王有“功”,在文帝元年即被徙封为燕王,其中颇含防范的意味。这样的例子很多,不再赘举。
此外,朝廷对诸侯王还有许多方面的限制,如诸侯王必须居处有度,不得窃用皇帝所专有的仪制;不得擅爵人、赦死罪;不得收纳亡人,藏匿亡命;不得与外存私自交往;不得与其它诸侯王私自会晤;不得私自出境;不得对朝廷大臣私行赏赐等等。
以上种种禁律,在西汉初年即有,后来即使王国问题得到了解决,这种种戒律不仅没有取消,反而是日益增多。
汉文帝即位后,面对有些诸侯王骄纵不法的局面,开始逐步实施贾谊的“剖分”主张,即“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在中央的强大压力下,齐国分为七,赵国为二,淮南为在三。景帝实行激进的“削藩”政策,引发了“七国之乱”,后人常把这件事归咎于郡国并行制的实行。
其实这只是一个表象。我们可以用准确的数字来说明:吴楚七国之乱时,全国共有22个诸侯王国,但参加叛乱的诸侯王国只有7个,还不到诸侯王国总数的三分之一。而且平叛只用了三个月时间便以中央的完全胜利而告终,可以看出王权与王国在实力上的悬殊是一目了然的,三个月的动荡换取的是五六十年的稳定和文景之治局面的产生。如果说实行郡国并行制带有一点风险的话,那么在强大的王权之下,这点风险显得有惊无险,或者说王权对王国的绝对限制变“风险”为“保险”。
七国之乱的平定打掉了地方诸侯的最后一点野心和锐气,之后他们彻底甘心地匍匐在王权的脚下,变成了完全任王权处置的臣民。
七国之乱后,中央继续高举“削藩”的大旗,通过“众建诸侯”分割他们的地盘。景帝不但大规模地削减王国的官员,而且规定四百石以上的官员的任免都收归中央,取消了诸侯王的治民权,使诸侯王的地位一落千丈,由雄踞一方的领主,变成了“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的封君。
武帝时更是进一步张扬王权,加强中央集权,接受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通过蚕食的方法分解和削弱王权的政治势力,达到了“汉有厚恩,而诸侯地稍自分析弱小”的目的。
此后“诸侯稍微,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数十里,上足以奉贡职,下足以供养祭祀,以蕃辅京师。而汉郡八九十,形错诸侯间,犬牙相临,秉其阸塞地利,强本干,弱枝叶之势,尊卑明而万事各得其所矣。”(《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
西汉末年,诸侯王的势力日趋衰微,“至于哀、平之际,皆继体苗裔,亲属疏远,生于帷墙之中,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亡异。”(《汉书·诸侯王表》)
东汉继续推行分封王国制度,封国仅一至两郡,且多为小郡。治民权完全由相来把持,因此诸侯王多不就国,而是久留京师,处于王权的直接监控之下,对中央王权没有任何的干扰。
《三国志·孙奋传》记载“自光武以来,诸王有制,惟得自娱于宫内,不得临民,干与政事,其与交通,皆有重禁。”宗室一般不能任公卿州牧和刺史等高官。整个东汉没有一起诸侯王叛乱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