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阿杰在神龙公司从2017年4月上班到2019年7月,期间一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阿杰的工资是6000元/月,2019年10月,阿杰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神龙公司辩称:与阿杰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由劳动仲裁进行处理。
焦点: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该如何区分?
一、两者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间最大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上的隶属关系;(2)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劳务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1、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只要劳动者提供了诸如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或者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仲裁委均对劳动关系予以支持。
2、按照现行法律或者政策规定,在校大学生、实习期的高职、职高学生、退休返聘人员都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聘用上述人员均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回到本案中,龙先生如果能提供工资单或者工资发放证明或者工作服、工作证或者证人证言等证据,仲裁委员会将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其他见解: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主体类型多元化不像劳动关系那么严格,主体可以是法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主体没有太多的限制。
2、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性,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受到各种处分,这就是为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方面的法律运用倾斜立法的技术着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弱势的,因此立法上必须倾斜于劳动者,这样才能保证两者的平衡。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性,即使劳务的使用者对劳务的提供者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但是这种管理是有限的,是平等基础上的而非隶属关系上的“管理”。
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关系相对稳定、长久,反映的是劳动者、劳动对象、生产资料的结合,并且这种结合是一种稳定的紧密的结合,具有组织性、经营性及社会性的特点,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关系相对松散、短暂,地位平等不具有隶属性。因此,可以说是否具有隶属性是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我们在辨别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时,主要应该从这一点分析。在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隶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会受到各种处分,如果表现优秀是否得到晋升,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