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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中华远古史》
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92]所谓“普那路亚”( Punalua ),是一种原始的家庭结构,原为夏威夷语,义即“亲密的同伴”。例如,一列或数列姊妹成为一个共同体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共同体的核心,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所说的普那路亚家庭便是经过这样的途径而由血缘家庭发展出来的。按夏威夷的习惯,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或血统较远的)曾为她们共同丈夫们的共同妻子。但在这些共同丈夫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称为兄弟,而称为普那路亚,即亲密的伴侣;
这种婚姻关系,用现代的语言来说,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结婚。
氏族公社又分为母系和父系两个前后相衔接的阶段,而以母系氏族公社制度为其典型的形态。
新石器时代的文化是从旧石器时代的文化发展起来的。在几十万年的漫长岁月里,人们不断改进用石头和石头互相打击制作的粗糙工具,逐渐知道使用凿磨过的较精致的石器。这标识着石器文化的一大进步。这种新石器,有的还安上木柄,或者钻孔穿绳;有一定的形状;用途的区分更加细。这时,人类还发明了陶器,成为新石器文化的主要特征。
中石器时代后期的人类发明了弓箭。弓箭不仅是一种武器,同时也是最主要的生产工具,有助于人类同自然界的斗争。
分散在我国各地新石器时代的氏族文化遗址中,反映母系氏族公社生活情景比较全面的是仰韶文化。
因为发明了房屋,可以按照人们生活的需要增加住地,并可以选择适宜的地方居住。人们有了住房,便结束了穴居野处的生活,冬夏可以避寒暑,平时可以避风雨,并且还可以防备猛兽虫蛇的侵害。这样,人们的生活比以前要安定多了。这对氏族公社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母系氏族社会的婚姻制度,前期实行普那路亚群婚,后期则转变为对偶婚,这是一种族外婚,是以禁止氏族内部通婚为特征的。仰韶文化遗址中发现的男女分区埋葬的现象,便是当时实行族外群婚的反映。
对偶家庭本身很脆弱,不会导致自营的家庭经济。对偶家庭仍是丈夫到妻子氏族中去居住,世系和财产仍据母系计算和继承。不过,由于有了“主夫”,子女就有了确认生父的可能,这就给从母系氏族过渡到父系氏族创造了条件。
从仰韶文化各遗址所发现的诸种遗迹、遗物的数量比例上看,当时人们的经济生活是以农业为主,而其他如采集、渔猎和家畜饲养,只不过作为副业而已
陶器的发明对人类的生活有着重大的意义。在这以前,人类处理食物一般采用烧或烤的方法。有了陶器后,人类增加了煮熟食物的方法,并且便利了饮用水的运送和储存,使人类比较能够定居下来,从事农业生产。所以,陶器的制作是人类与自然界斗争中一项划时代的发明创造,也构成新石器时代文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由于生产力和产品数量的限制,人们虽然过着无剥削、无阶级的原始公社的生活,但是生活是十分艰苦的,这时并不是什么黄金时代。从陕西华县元君庙 150 副成人骨架观察,他们的下颌骨都较现代人粗壮,牙齿严重磨损,说明他们的食物极为粗糙。骨架中多出现压缩性的骨刺,可能是由于负重过多所致。死者的寿命多在三四十岁之间,而幼童早夭的更多。
氏族社会的一个根本规则,就是氏族成员不得在氏族内娶妻,只能和本部落以内其他氏族的女子结婚。这样,以氏族单位来说,是严格的族外婚;若以一个包括各氏族的部落来说,便是同样严格的族内婚了
中国古时有女子称姓的习惯,而所有古姓,大半从女偏旁,如妫、姚、姬、姜、嬴、姞、好、匽等几个最普通的姓都从女。这也暗示我国古代社会有过一个女性为中心的时期。
在中国古代传说中,图腾的痕迹不少。如《左传》昭公十七年载郯子语曰:“昔者黄帝氏以云纪,故为云师而云名。炎帝氏以火纪,故为火师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纪,故为水师而水名。大皞氏以龙纪,故为龙师而龙名。我高祖少皞挚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这里所谓云、火、水、龙、鸟都是当时氏族社会的图腾。此外如《诗经 · 商颂》:“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玄鸟可能就是商氏族的图腾。《国语 · 周语下》云“我姬氏出自天鼋”,周之图腾可能为鼋。这种图腾崇拜是上古氏族社会的特征之一。
最后我们再从姓的性质来看看。姓的特征有六:一是姓是出自同一祖先的团体;二是姓有母系的形迹(如多从女);三是姓为不能自相通婚的团体;四是姓有图腾形迹(如风姓即凤,卜辞尚假凤为风;姜姓乃以羊为图腾);五是姓可能有部分的共同墓地与祭典;六是同姓相互支持。我们若拿这六点与美洲易洛魁人的氏族制度诸特征比较一下,就可以感觉到,中国的姓实即氏族制的具体而微。这可以使我们理解到“姓”大概是氏族制度的残余。
中原仰韶文化时期盛行单人仰身直肢葬和迁移合葬,并且尸体的头部大都朝着西方。马家窑文化墓葬中的死者,则多头朝东、面向北。死者的头向基本一致,表示人们幻想死后灵魂要返回老家或者要到另一个世界去生活。
仰韶文化时期,尤其是在它的晚期阶段,人们已从群婚过渡到对偶婚占主导地位的婚姻生活。这种松散的婚姻虽然还不具备夫妻独占性的同居,但已包含着一夫一妻制的萌芽。当时子女已初步意识到谁是他们的生父,这就给以后的父系氏族制的产生打下了基础。马克思说过:“父权的萌芽是与对偶制家族一同产生的,父权随着新家族越来越有一夫一妻制特征而发展起来。
从墓葬制度上看,仰韶文化时期那种迁移合葬墓已经绝迹,群男合葬与群女合葬的习俗也消失了。这时流行的是单人埋葬制度,并出现了一对男女(夫妻)合葬墓,以及个别一男二女的合葬墓。
在母权制按女系计算时,男子的财产在他死后要归他出生的氏族,也就是落到母方血统的兄弟姊妹和姊妹的子女等亲属之手。随着对偶婚进一步发展,子女已确知谁是自己的生身父亲。子女迫切要求改变旧的继承法,由自己继承父亲的财产,父亲也愿意自己的子女继承自己的财产。但是,财产不能流出本氏族。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就是改变原来女子留在本氏族、男子出嫁的旧传统,变为让男子留在本氏族,女子出嫁到男方氏族,随男方居住,血缘关系按父系计算。这种变化虽是人类史上的一次大变革,但又是在完全不自觉的状态下进行的。因为这一变革,并不损害任何别的氏族成员,父亲和儿女是欢迎的,妇女为了有利于自己的子女,当然也是欢迎的。
大致说来,细石器文化与仰韶文化约以长城一带为界。长城附近多为二者的混合文化。以北为细石器文化,以南为仰韶文化。这种细石器文化的主人是历史上什么民族的祖先,由于材料的限制,现在尚不能完全论定。不过从地域及文化特点看,无疑的,它关系着我国北方民族的早期历史。是否与周代历史上的肃慎族、匈奴族有联系?这应当是今后我们古史研究者的重要研究课题。
各地区的部族,其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为了适应新的生产力的需要,而各自制造一种体积细小的石器。有的由于自然环境的关系,逐渐向农业经济发展,石器就向适应农业生产的大型的石农具发展;有的地区例如草原地带的部族,为了适应狩猎生产的特殊需要,各自发展其细石器,类型愈来愈多,制作技术也愈完善,于是逐渐发展成为新石器时代这种细石器文化。当然,我们这种多元的说法,并不排除个别地区是由传播和影响而形成的可能性。
在三里河遗址的一个大型窖穴中,发现有 1 立方米左右的粟粒。这也说明至少在大汶口文化晚期阶段,粮食作物有了广泛的种植,并且有了剩余。在大汶口文化中多见小容量的高柄杯(见图 29 ),在晚期墓葬中往往同鬶、盉共出,因而推测高柄杯很可能是一种酒器。酒器之多说明当时酒事之盛,而造酒业的出现又是以农作物生产有了剩余为基础的。这也说明当时农业已发展到一定的水平。
猪的饲养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可靠的肉食来源,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减少了对狩猎经济的依赖,同时也对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28 年在山东章丘龙山镇的城子崖首次发现一个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文化遗址,有轮制的灰陶和有光泽的黑陶,生产工具有磨制的石镰、蚌镰等。考古学家就把这种特殊类型的文化定名为“龙山文化”。这种文化分布的地区主要是山东、河南、河北、晋南和陕西渭水流域,文化的地域性差别显著
长江下游的良渚文化是 1937 年在浙江余杭良渚镇发现的。最具代表性的遗物是造型规整、表面光亮的漆黑色陶器,已普遍采用轮制,特征为圈足上常有镂孔,有的还饰以匀称的弦纹。根据碳 14 测定,良渚文化的年代为公元前 3300—2250 年,相当于黄河流域的龙山文化时期
这时陶窑的结构也较仰韶文化时期进步:火膛加深,火口缩小,提高了窑室里的温度。在高温下因窑密封的结果,陶坯中所含的铁素得以还原,又有意让烟炱熏黑,烧成的陶器颜色漆黑。龙山文化的黑陶特点:一是陶质细腻,表里光滑而有闪光;二是器物大多为轮制,陶壁甚薄,即所谓“蛋壳陶”;三是表里皆为黑色,陶壁内部亦为黑色,表面皆无装饰物(以精制者为限);四是陶器以扁足、舌足的鼎,高足的豆,前有扁嘴、后有把的三空足鬶和三足鬲等最为重要,最具代表性
这些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墓葬中的猪骨,除了反映那时的一种葬俗外,在所有制方面所反映的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家猪是大汶口文化时期人们的一项重要的动产。所以,这些随葬的猪,应当是墓主生前的私产。这些家畜最初是归氏族所有的,可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动产,后来逐渐被有势力的人物据为己有,变成个别家庭的私有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