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女生酒后被同学强奸死亡一案,检察机关因为不起诉而被腾讯放上头条后,就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各大网站、社交平台谩骂声不断,有单纯辱骂发泄的,有别有用心煽风点火的,也有抽丝剥茧分析批评的,无论是哪一种,都夹杂着对检察机关的质疑。
无须讳言,就舆情应对和工作责任心来说,长沙检察机关做的都不好。头条客户端和微博一个月前就有这件案子的声音,有理有据地对办案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没想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居然做到了“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办案”的至高境界,无视别人指出的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和不足,以致相关法律文书漏洞百出不能让人信服。舆情应对方面,检察机关不能发出中气足的声音直面群众质疑,不能解答两次退回侦查的情况,不起诉的原因等方面的疑问,单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连自己都不信,何况民智已开的中国公民?
我想到几个简单问题:
1、两次补充侦查具体的情况如何?检察机关在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时,是泛指性的提出要求,还是列出了具体的侦查内容;如果列出了具体内容,完备与否,是否能完善证据链。如果没列出,那是检察机关办案水平或者工作责任心问题;如果列出了而公安机关不能完善相关证据,那这个锅确实不应由检察机关来背。
2、检察机关的内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配合度如何?本案走到了这个步骤,毫无疑问对嫌疑人已经批捕,而逮捕意味着检察机关是掌握了一定证据的。现在案子诉不了,人又捕了,法律上是不是存在冤假错案成分进而承担赔偿责任?侦查监督机关设置的根本是为了监督侦查,既然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不足,你批捕了是不是等于给他们打下手而不是监督?如果证据足,公诉部门不起诉是不是意味着存在渎职,或者法律标准的不一致?
3、责任大权力小的检察官如何是从?大量的法律、规则、规范约束着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却又不赋予与之对等的调查职权、指挥权力,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往往狭窄,处处受制于公安机关的第一手证据,这无论是对案件的办理还是法治的推进,都是相当不利的。
其实案件简单,学过法律的人不难从案情中定性,而量刑,只要学会运用知识索引,将相关条文适用到案件中,也是不难的。所以我们常常这样想,这事不难,最多加加班。但前段时间看的一篇文章提醒了我,它说,案件是简单的,你可以一眼就看透,但这不是当事人需要的,也不是法治需要的。每件案的背后都有悲欢离合,有无数的泪水、期待。办案人员不需要感同身受,但需要信仰和立场——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保护善良惩罚罪恶。而很多办案人员,正是缺了这一个。
规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而不是束缚。可在司 法实践里却成了条条框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罪可不罪的我让他不罪”“三年至五年的我让他三年”这种话更成了某些人的理念,宁可不做也不要多做也蔚然成风。制度的改革终究是人的进步而不是条文的日趋完美,司法人员也不是办案机器而是有理想有追求有信仰的法治推动者。
法治需要的,不是一眼看透的旁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