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实施股权激励的外部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无论是外部的经济环境、法律政策环境、资本市场环境还是公众观念,我国都是有别于其他国家的。与西方成熟市场不同,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转型经济中的新兴市场,其中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资控股是证券市场的普遍现象,从而削弱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股权激励引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人们对于这项制度的认识和接纳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律对于这项制度的规制也是在逐步探索中演进的。这就使得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外部环境建设方面,还有待加强。
第二:激励方案存在“择机”问题短期化行为明显。
通过分析公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数目的年度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其与我国股权激励监管的出台密切相关,某种程度上也存在着上市公司管理层操纵股权激励,为自己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结合沪深两市股市走势不难发现,在沪深300指数最高的2007年,仅有13家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不排除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带来的影响,但这种现象不能不让人联系到股权激励方案推出时机的选择问题。即管理层利用股市的涨跌,选择有利时机以便实现自身财富最大化,从而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另外,分析已经完成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行权收益可以发现,我国的股权激励存在“快速造富”的现象,短期化行为明显。
第三:股权激励方案相似度高,针对性不强。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规模大小、生命周期阶段以及要素结构的不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激励模式的要求自然也不同。但是从上市公司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来看,是清一色的“定向增发+股票期权”模式。虽然股权在诸如激励计划有效期、股票来源、股票出售条件、期权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方面在不同企业当中基本类似,但结合上市公司的特点、发展阶段、所处行业和未来所要达到的发展目标等具体情况而进行个性化方案设计的上市公司却并不多,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还没有形成符合公司情况、有自身特点的股权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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