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股权已经成为社会财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而作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其中一种法人机构即公司法人是承载股东股权的载体。
在商业市场运营中股权交易、股权转让成为最要的商业组织形式。
所以,在离婚中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应当在婚姻法和公司法、民法总则规范内行事民事法律行为至关重要。也就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不合法,有效还是无效、可撤销等等法律效力性认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具体形式为: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此可以看出股东是想公司投资之后,便享有公司法上的股权权益。
主要表现为:表决权、股东会召集权、查阅权、提案权、质询权、撤销公司决议权、代表人诉讼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权,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解散权等等
二、在离婚中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方式:
司法实践中,股权分割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对股权本身进行分割。一种是对股权所体现的价值进行分割,即一方拿股另一方获得折价补偿的方式。两种方式各有优势,大家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自己有利的决定。
1、直接分割股权:
(1)这种分割的方式,需要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倘若其他股东不同意,非股东配偶成为股东,需要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这种阻力明显不利非股东配偶一方。
(2)股东价值变化,收益不定。在取得股权后,非股东配偶将与公司一起承担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可控制的市场风险。股权价值跌涨两可之间。
(3)不利于公司的人合性的维系。有限公司的人资两合的性质,影响着公司运作的方方面,例如:亲戚之间、或有共同价值观朋友之间的公司,这也一定造成管理公司业务中的约束。
(4)重要的因夫妻之间的感情恶化导致相互互掐,以泄私愤的方式,很容易造成公司管理和重大决策中的僵局。
2、分割股权价值:
(1)分割股权价值即一方根据股权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金钱补偿。钱放入自己的口袋是最为安全的。放在外面的是铜,放在口袋的是钱。优点明显就是两个字“省心”。
(2)分割股权价值的劣势:不能享受公司在未来发展中的红利
最重要的公司股权价值难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