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与录用
3. 【背景调查】对确有犯罪记录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吗?
(1)若还未签署劳动合同,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录用。
(2)若签署劳动合同后,发现存在犯罪记录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①若犯罪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可考虑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②若犯罪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签署前:用人单位可综合考虑员工对犯罪记录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承诺、劳动合同或内部规章制度是否约定或规定“员工入职时需如实陈述犯罪记录相关情况,否则将承担虚假陈述的相应后果”等类似条款,以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所在岗位不得存在犯罪记录清空等判断是否与该员工解除合同。
4. 【入职信息】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且构成欺诈的,用人单位能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在应聘或入职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及第39条规定,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提供虚假信息,不一定会构成欺诈。一般来说,欺诈的构成要件为:
(1)员工有欺诈的故意(故意告知/隐瞒)且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
(2)用人单位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且用人单位基于该错误认识录用了该员工,即用人单位的错误认识和其招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未明确对员工的具体要求,则用人单位可能很难举证证明自己陷入错误认识或该错误认识与录用决定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很难认为,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来源:
金杜律师事务所: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