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影视众筹又出事儿了。影视众筹自国产动画大圣归来成功之后,参与众筹的投资人年化收益超过20%,其一跃成为风口上的猪。伴随着高收益,影视行业众筹的高风险同样引发舆论的强烈关注。百亿规模的快鹿集团以众筹模式参与影视剧《大轰炸》、《叶问三》的制作,直接引发了整个集团现在走到危急存亡之秋。
这次出事儿的片子也是大制作。6月30日,众多投资人通过三方网站爆料了其参与众筹的《女汉子真爱公式》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电影《女汉子真爱公式》原是光影工场于2015年11月中旬在股权众筹平台原始会上线的一个股权众筹项目。光影工场出让18%的股权,在筹集到504万元后,投资人与项目方于12月下旬签订了投资协议。影片以爱情为主题,主演为赵丽颖、张翰等一线明星。
众筹过程中,项目方预期票房达2亿元,而在影片上映之后,其票房情况却仅有约6300万元,这直接导致了投资人不仅得不到收益,其本金也会产生亏损,参与众筹的投资人对于项目方的不满就此产生。
根据其公布的资料看,核心争议主要存在与几个方面:
其一,投资人认为光影工场披露的具体盈亏信息和财务收支情况不明确;
其二,投资人认为项目另一投资方合一影业将电影的网络播放权以650万的价格独家卖给了腾讯是贱卖了版权,同时此部分收益众筹投资人不能享有;
其三,对于合一影业有优先回收投资款的权利实质上的同股不同权的质疑;第四,对于平台宣称的6个月安全退出的质疑。
这几个问题其实是影视股权众筹,甚至可以说是所有股权众筹门类当中都非常有代表性的问题,下面郭老湿就逐一和大家进行一下讨论。
关于信息披露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股权众筹的参与者,不论其投资额度毫无疑问就是项目的股东,而项目方对于股东有着毋庸置疑的披露义务。但光影工场此后公开发表的声明当中称,没有对于过多细节进行披露是出于商业竞争中的保密考虑,之前向投资人进行小范围公开一些内部信息就遭到过泄露。
其公开回应内容当中称,“到目前为止,我们已严格履行与众筹投资人协议中的披露规定,告知了众筹投资人影片的收入情况。在整个沟通过程中,我们从未拒绝向众筹投资人披露相关信息,但因为诸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我们无法保证为数众多的众筹投资人不外泄上述商业机密,所以希望与众筹投资人选举出来的代表就我们协商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信息签订一个保密协议以免泄露。但是,被拒绝。协商代表说如果泄露可以向警方举报调查,但他们不会签署协议,我们完全无法理解这一逻辑。
光影工场所提议的保密协议是符合商业一般运作方式的,而投资人作为股东,也确实存在保守项目相关秘密的义务,这和项目方有义务披露经营状况是等价的,甚至应当更为优先进行限制。
关于贱卖网播权
对于投资人方面关于大股东之一合一影业将影视作品的网络独播权以650万出售给腾讯视频的质疑,光影工场坚称其作为大股东,如果蓄意压价,其也会遭受高额亏损是与自己的经济利益不相符的。但郭老湿总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假设其中的情形,譬如有某个众筹项目,项目方在明面上以低价将产品权益转让,而背地里获得其他权益,按照目前的监管程度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而《女汉子真爱公式》是否存在暗箱交易的情况呢?不知道。
并且,关于众筹用户是否能享有网络视频版权收益这一点,光影工场或合一影业均未直接作出回答。
关于同股不同权问题
其实同股不同权的现象是在股权众筹诞生之初就是中存在的,甚至在一定层面来说也是合理的。
譬如最原发的对于项目的运营和管理权,参与众筹的投资人往往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去经营项目,而只能在宣传推广等领域起到一定作用。这是最基本的同股不同权。而对于大股东来讲,特别是在影视领域,投资人和投资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往往是复杂的,其投资行为的回报方式也往往是与其他利益诉求相关联的。而由此来看,参与项目股权众筹的“散户”只获得对于项目本身的收益权。对于收益权范围的界定,包括本项目当中的网络传播权权益归属问题,应当按照合同规范为主。在退出机制上,只有项目方光影工场在发起众筹前曾经向其他股东公示过此信息,并且在合同当中提前写明,是没有问题的。但根据投资者描述。
在项目开始运作后才对此进行的披露,应当算侵犯了股东的正常权益。关于平台宣传问题
项目众筹的平台是国内老牌平台原始会,原始会在此次项目运作过程中也受到的投资人的质疑。投资人指出,其为了顺利完成筹资,曾给出“六个月安全退出”的宣传文案。但事实上,影视众筹作为高风险投资门类,在无担保承诺的前提下距离“安全”差的太远。同时根据互金广告治理的要求,平台不能单方面承诺安全或使用保本保息等概念。就此点来看,原始会确实应承担一定责任。
根本问题
以上所说的这些问题,之所以能成为行业当中数见不鲜的通病,除了监管跟不上业务模式发展的速度,有暂时性的缺位之外,最重要的一点还是对于投资行为的认知。作为投资人而言,投资行为,首先是基于市场的,而合同和法律法规都是对于市场和交易的规范。
合同写了的,执行;合同没写的,什么都不要当真。作为项目方而言,真得把投资人当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