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交通行政及规章制度方面的封建等级首先表现在“骑乘权”上,即对车辆、马匹、舆轿等交通工具的使用有尊卑贵贱之分。一部分人有骑马、乘车、坐轿的权利,另一部分人却不准享有这种权利。
在汉朝,商贾不准乘车、骑马;在唐朝,工商、僧道、贱民不准骑马;在元朝,娼妓不准乘坐车马。坐轿方面的等级制度更为森严,历史上大多数朝代都有“舆担之禁”(“担”是轿子的一种,泛指轿子)。
如唐朝规定,士庶不得坐轿,只有当朝一品宰相、仆射在身患疾病时才可以坐轿;其余朝官,不论品位高卑,不许坐轿;即使朝廷命官出差途中患病,也必须陈清中书门下及御史台,经批准后才能乘轿。北宋初年,只有个别朝廷重臣经皇帝特许后才能乘轿。明朝初年,朱元璋规定,京官三品以上方许乘轿,在京四品以下和在外官员只能骑马,不许坐轿。
清朝初年,为了保持军队的骑射武功,清政府规定,武官不许坐轿,但许多提督、总兵无视朝廷定制,常常以轿代骑。至嘉庆年间,朝廷不得不重申禁令:“凡将军、都统、提督、总兵等高级军官如有乘坐肩舆者(肩舆是轿子的泛称),经人纠参,即行革职。”
出行工具的差异
在享有“骑乘权”的人的内部,彼此间等级的高低和身份的差异是通过所乘交通工具的类型、数量、制造材料及其装饰、颜色、游兆(车上插的旗帜)的差别反映出来的。
周朝时,辂车是天子专用车。辂车有玉辂、金辂、象辂、革辂、木辂5种类型。秦朝时,温凉车是秦始皇的专用车,这种车有4个轮子,车型大,上有顶盖,4面有帷,车后有门,3面有窗,闭之则温,开之则凉,所以称温凉车。秦始皇第五次出巡死在路上,其棺木载于温凉车中。因此,至汉朝,皇帝不再乘坐温凉车,而是把金根车作为专用车。汉朝以后,历代帝王大都把玉辂、金根车、步辇作为皇家专用交通车。
至于王公大臣和有“骑乘权”的庶民,历代车舆典制对其用车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北齐时,正一品执事散官及仪同三司者可乘通幌车(幌是罩车、遮阳、防风、避雨的设备),车内可以用黄金装饰;七品以上官员可乘偏幌车,车内可用黄铜装饰。隋朝时,三品以上官员乘通幌车,五品以上官员乘亘幌车,六品以下官员或有“骑乘权”的人,所乘车辆不准拖幌。
有权骑马者的等级差别是通过马饰和鞍饰表现出来的。如宋朝,只有京官三品以上外任者才允许以缨饰马;在明朝,虽然官民都能以缨饰马,但官民都禁用红缨,只许用黑缨。对于骑马所用的鞍辔,历代王朝也有详细规定。如唐朝规定,未上任官员不准用银及黄铜饰鞍,只能用乌漆鞍;宋朝规定,五品以上官员才能使用闹装银鞍,六品以下官员及庶人只能使用乌漆素鞍;元朝规定,一品官可用金、玉饰鞍辔,二、三品官员可用金饰鞍辔,四、五品官员可用银饰鞍辔,六品以下官员只能用钢、铁饰鞍辔。
坐轿人的等级差别是通过轿子的结构、用料、装饰、抬轿人数等方面表现出来的。这一点在清朝特别突出。清朝廷规定,只有官轿才能有起拱轿顶,民间花轿、市轿不准起拱,只能平顶;只准官轿外罩绿呢,一品文官至七品县官坐4人抬绿呢大轿,亲王、郡王乘8人抬大轿,皇帝、太后乘24人抬大轿。清朝最富丽堂皇的轿子是慈禧太后的“鸾舆”,它以上等紫檀木为架,以黄金装饰轿顶,外罩杏黄色贡缎,上绣九条盘龙,以翡翠为莲花踏脚,出行时,由24名身材一般高、年纪一样大的太监抬着,以显示慈禧太后至高至尊的等级地位。
“仪仗”和“仪从”
在使用交通工具时,还要使用“仪仗”和“仪从”,这是封建等级制的又一个突出标志。仪仗古称“卤薄”,皇帝的仪仗队伍最庞大、最显赫,王侯百官的仪仗各有等级,规定很细,原则上是官阶越高,仪从越盛,仪仗越堂皇。平民百姓禁用仪仗、仪从。
唐朝时,一品官导从(即仪从)7骑,二、三品官导从5骑,四、五品官导从3骑,六品官导从1骑。明朝官员的仪从是:公爵10人,侯爵8人,伯爵6人,一品官至三品官6人,四品官至六品官4人,七品官至九品官2人。清朝官员的仪仗差别很大,以总督为最盛,其各种仪仗器物如馓、扇、旗、兵器、回避牌、肃静牌等共17种34个,而府、州、县官的仪仗器物只有5种8个。
历代除朝廷命官外,庶民绝无使用仪卫的资格,即使经济富有、略有地位的庶民出行,也只能让一两个仆役随行,而且不能喝道或令一人骑马在前充当“引马”。如宋朝规定,庶民乘车,前车不许呵引及援列仪物,也不得使用银水罐引喝随行。清朝规定,文官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才能用“引马”两人,其他官吏及庶民一律不准用“引马”。
清朝官员出行时,还有一项能反映官员等级差别的特殊内容,这就是锣声。如一、二品京官坐轿出行时,有“引马”作前导,卫士左右簇拥,仪仗中有开道锣,鸣锣6锤半(第七次敲响后立即用手捂住锣面,不让锣声蔓延,称为半锤),而州、县官坐轿出行时,开道锣只鸣3锤半,这样连盲人都可以从鸣锣的次数中得知乘轿者的等级。
道路使用上的差别
在中国古代,道路的使用规则也比较明显地表现出封建等级制。
历史上,许多朝代都规定人们行路时要遵守“贱避贵”的规则。宋朝赵匡胤曾诏令详定内外群臣相见之仪,如“大小官员相遇于途,官级悬殊者即行回避,次尊者领马侧立,稍尊者分路行”。明朝也曾详细规定,街市军民、做买卖及乘坐驴马行路者,遇见公侯、一品至四品官员过往,要立即下马让道;官员相遇于途,官阶较低的官员要采用侧立、回避等办法让道。清朝规定,军民人等在街市上遇见官员经过,必须立即躲避,不许冲突。
以上见诸于正史的“行路贱避贵”实例,反映出官员与官员之间、官员与庶民之间的等级。就其实质而论,我国古代交通行政关于等级的规定是阶级统治在交通上的表现,是消极腐朽的。但是,由这些规定衍化而形成的一些观念,对形成好的行路秩序却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例如:“大路朝天,车走中央,人行两边”的概念;“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君子耆老不徒行”的观念;行路时,“少避长”(年纪小的人为年纪大的人让路)、“轻避重”(负担轻的人为负担重的人让路)、“去避来”(来者为客人,去者指离开家庭或乡里未远行者,相对来者,去者仍是主人,主人应为客人让路)的概念。这些观念一方面反映出古人礼让的行路风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广大平民尊敬老人、谦虚克己、为他人着想的优秀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