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格尔的术语来划分,自由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个是“自在的自由”,一个是“自为的自由”,还有一个就是“自在自为的自由”。
(一)自在的自由
通常讲自由自在、怡然自得,庄子讲“逍遥”,都是自在的自由,就是感觉很自在,很本色,没有受到束缚或加工。这是最起码的自由。
自在的自由在自为的自由中还是一个不可抛弃的因素,虽然它在自为的诸多束缚之下好像很低级,但是它有一个优点,就是它跟人的自由、跟人的生命活动结合得最紧、最直接,它是一种欲望的自由。
(二)自为的自由
人的欲望本来是人和对象的关系,本来是人和自然界的关系,现在把这种关系提升到了人和人的关系。自由已经不只是人和自然界的关系,而且是人和人的关系,欲望的满足必须在这双重关系中才能实现出来,这是一个新的阶段。
自为的自由,顾名思义,它跟自在的自由就不一样了,它带有一种自觉性,也就是它是有意为之。
自为的自由本身又分三个层次:
1、反抗的自由
对不自由的反抗,当然是在阶级社会以后,建立在有了人压迫人以后,这是一种人和人的关系。
存在两种反抗方式:一种是倒退的办法,一种是前进的办法。
所谓倒退的办法,比如中国古代的老庄的主张,就可以代表一种倒退的办法,它也可以说是一种反抗,一种消极的反抗。退回到自然界,避世,逃避社会上的不公和压迫,或者说是怀旧,在幻想中退回到人从中发展出来的那个大自然,直接退回到自在的自由,认为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况是一种理想的状况,这是老庄他们想出的办法。当然,那样一个时代其实是回不去的,那样一个时代只是人和自然发生关系,人和人还没有发生冲突。而人和人之所以还没有发生冲突,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生产力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能够有多余的财富让人们来争夺。那个时代,所有的人必须同心协力,才能对付大自然给他们造成的生存危机,否则就会被自然界消灭掉。
另外一种选择就是积极地反抗不自由,也就是说“不”!不行,这样下去不行,非要反抗不可。甚至有的人认为自由本质上就是反抗,所有的自由本质上就是叛逆和反抗,叛逆和反抗才进入人和人的关系。
反抗的自由,恰好是要有所作为,要有为,并且有意为之。老子推崇无为,但实际上你要反抗,那就要有为,就要干点事情出来。
劝人在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不要反抗,这是很不光彩的。当你遇到压迫的时候,当你在遇到难以忍受的屈辱的时候,拼个鱼死网破也体现了你活着的尊严,也体现了人和动物是不一样的。虽然你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也没有由此建立起一种制度,但这表明你毕竟是人。他们以后就知道了,不能够欺人太甚,不能把人逼到墙角,总要留有余地,因为别人也是人!这就是一种自由意识的萌芽。
萨特和加缪都是反抗精神的鼓吹者,只不过萨特更倾向于以恶抗恶,而加缪则主张适可而止,不要陷入冤冤相报。现在看来,加缪的观点更显深刻些,以暴易暴绝对不是人类的出路,也体现不了有理性的人类的尊严。有理性的人对待压迫和恶应当像对待一场“鼠疫”那样,不带个人情绪地加以抵抗;或者像希腊神话中的西西弗斯那样,不计成效地做韧性的战斗,人生的意义就在于这种战斗。
2. 选择的自由
反抗的自由还没有明确的目的性,而选择的自由则有了一种目的性,它已经有了一些具体的目的可供选择。有一定的目的性,就有了一种理性的权衡。他的选择说明他的面前至少有两个以上的选项,他凭借自己理性的权衡,从中选择其一。
也可以把选择的自由叫作任意的自由,任选一种的这种选择的自由。
萨特讲过,人是逃避不了自由的,自由是人注定的命运。只要是人,就是自由的。你不自由,你做奴隶,那也是你选择了做奴隶,你自由地选择了不自由。所以,自由选择是人永远摆脱不了的。
3. 立法的自由
人的选择是一种“权利”,把这种权利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法律规定了人的合法权利,这就是立法的自由。
英国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和政治学经常讲到立法的原则,就是应该根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立法。
(三)自在自为的自由
自在自为就是把自在和自为的优点都包含在内了,或者把它们都扬弃地包含在自身之内了,在逻辑上是可以成立的,但它实际上只是一个理想,或者说,它至多可以部分实现,在某一个地方、在某一个试验地有可能实现。而且即使实现出来,也不可能一劳永逸,不可能说我们从此以后就是一个德性的国家了,就是一个君子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