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传统婚嫁习俗中,彩礼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承载着男方家庭对女方及其家庭的尊重与诚意,以及对未来婚姻的美好期许。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彩礼数额不断攀升的现象引发了社会关注,并出现了借婚姻索取高额财物、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问题。为了解决此类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各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同年2月1日起实施。
首先,《规定》重申了民法典第1042条的原则,坚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明确指出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的一方,若另一方要求返还,法院应予以支持。彩礼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具有明显的地域习俗性、目的特定性和价值相对较大等特点,不同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在认定某一财物是否构成彩礼时,《规定》强调要综合考量给付目的、当地习俗、时间与方式、财物价值以及双方当事人等因素。
同时,《规定》明晰了几类不属于彩礼范畴的财物:一是在特殊纪念日如节日或生日时赠送的价值不大的礼物;二是为了增进感情而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小额消费性支出。这类财物因金额较小且主要服务于情感交流,通常在婚约解除时无需返还。
针对诉讼主体问题,《规定》也做出了细致区分。在离婚纠纷中,诉讼主体仍为夫妻双方,遵循婚姻关系本身的独立性。而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实际给付和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充分考虑到了我国传统中父母在子女婚姻事务中的重要作用。
在返还彩礼规则方面,《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司法实践。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夫妇,虽然原则上不再支持返还彩礼请求,但当出现“闪离”现象时,考虑到彩礼的实际用途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特别是当彩礼数额过高时,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返还比例,兼顾双方利益。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规定》同样要求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以及彩礼使用等事实来判断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具体的返还比例,体现公平原则和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最后,《规定》通过严谨的法律逻辑和务实的人文关怀,力求在维护传统习俗与保障公民权益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引导社会树立健康文明的婚恋观,遏制不良攀比之风,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
法释〔20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